尊重是一切教育的基础,也是现代教育的基本价值尺度之一。《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基于“以幼儿为本”的思想理念,提出幼儿教师要“以关怀、接纳、尊重的态度与幼儿交往”,成为幼儿心灵的倾听者和保护者。幼儿教师对幼儿的尊重就意味着对幼儿权益的重视与维护,对幼儿人格的平等相待,对幼儿个体差异的认可与满足。对幼儿的尊重程度反映了幼儿教师是否拥有正确的师幼观,其核心要求是幼儿教师要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幼儿。
(一)尊重幼儿作为“人”的尊严与权利
“幼儿为本”的第一要义就是尊重幼儿的权利。幼儿作为独立的“人”拥有自己的基本权利。1959年联合国大会首次通过了《儿童权利宣言》,1989年又通过了《儿童权利公约》,明确规定了儿童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儿童的生存权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和医疗保健的获得;儿童的发展权是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具体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受保护权提出了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保护儿童的一切人身权利;参与权是指儿童有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儿童权利公约》强调儿童应该与成人平等共享相同的价值,平等共享相同的权利。《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强调“幼儿园教育应尊重幼儿的人格和权利”。幼儿教师应当认识到,“幼儿为本”理念下的教育与“成人本位”教育最根本的区别在于:教育是帮助幼儿最终成长为成熟的、有责任感的、能正确地行使自己权利的合格社会公民,还是把他们变成成人的奴隶或附属品。热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理解、尊重并保障幼儿参与与自身有关的一切活动并发表自己意见的权利,让每一个幼儿愉快地、有尊严地度过童年生活,应当成为每一位幼儿教师坚定的教育信念。
(二)尊重幼儿成长发展的自然规律
“幼儿为本”就是要尊重幼儿成长发展的自然规律。儿童的发展过程是一个自然的进程,无论是孩子的生理还是心理发展,均有其自身发展的内在规律。在教育孩子的过程中,如果违背了孩子发展的自然规律,往往会影响孩子的正常发展。在学龄前儿童的教育中,表现得较为普遍的就是父母和教师缺乏等待孩子自然成长的耐心。《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明确指出:“尊重幼儿身心发展的规律和学习特点,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并重,关注个别差异,促进每个幼儿富有个性的发展。”幼儿教师必须理解幼儿的学习与发展规律是不以成人意志为转移的,应当怀着敬畏之心去不断地探索、发现、遵循这些规律,通过创设良好的教育环境,让幼儿在游戏中、生活中学习、发展,健康成长。
(三)尊重幼儿的独立人格和自我意识(www.xing528.com)
“尊重幼儿人格”就是要将幼儿视为平等的人格主体予以尊重。《儿童权利公约》的基本精神就是强调幼儿不仅仅是被保护和教育的对象,而且是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的“权利主体”。幼儿教师对幼儿人格的尊重体现在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认识到虽然幼儿年龄小,思想不成熟,但也是一个有着自己想法、观点的能动个体,幼儿的人格、观点和想法以及权益应该受到尊重和重视;第二个层次是幼儿教师要将幼儿的想法和观点、权益作为自己设计、组织教育活动的起点和依据,教师所采取的教育教学行为不能无视甚至损害幼儿的合法权益。第三个层次是及时制止不尊重幼儿人格、侵害幼儿权益的行为和现象,或依靠自己的能力向相关部门反映,用自己的实际行动保护幼儿的人格和合法权益。
幼儿的自我意识是幼儿社会适应性发展的基础,没有良好的自我意识就没有良好的社会适应性。自我意识包括自我感觉、自我评价、自尊心、自信心、自制力、独立性等。尊重幼儿,就是要注意保护孩子的自尊心。心理学家认为,自尊是一种精神需要,是人格的内核。维护自尊是人的本能与天性。幼儿的自尊心是他们成长的动力。保护好幼儿的自尊心,增强他们的自信心,这是做合格幼儿教师的责任。教师应懂得幼儿的自尊心是他们一生做人的资本,不能伤害与践踏它。
(四)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
“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也是尊重幼儿的具体体现之一,主要是指幼儿教师在日常的保教工作中,要做到平等公正。“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并满足不同幼儿的需求”是尊重幼儿的深层次要求。幼儿教师应做到以下三方面:首先,在理念上应尊重每一个幼儿的个体差异。幼儿是具有发展差异性的人,幼儿教师要承认、尊重和接受每一个幼儿在认知、情感与社会性甚至外貌等各个方面的独特性和差异性,特别要避免在日常工作中对外貌姣好或者能力较强幼儿无意有意的偏爱。其次,在教育活动中给予每一个幼儿基于其能力而言平等的机会和资源,按照每一个幼儿的不同兴趣、能力、气质和性格等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使每一个幼儿的个性心理品质和能力都能够在原有的基础上获得进步,要避免无意识地给少数“好孩子”更多的“表现机会”。最后,对幼儿的评价要公正,评价的原则是每一个幼儿在原有基础上有发展和进步,避免将不同发展水平的幼儿做横向的优劣比较。“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是“尊重幼儿”方面的禁止性行为,也是幼儿教师的师德底线。“讽刺、挖苦、歧视”是对幼儿人格的漠视,“体罚和变相体罚”更是对幼儿人身权益的直接侵犯,都会对幼儿的身心健康造成不可弥补的伤害。幼儿教师在教育实践中一定要杜绝这些行为的发生。
《专业标准》在专业理念与师德层面,明确提出要尊重幼儿的人格,维护幼儿的合法权益,平等对待每一个幼儿;不讽刺、挖苦、歧视幼儿,不体罚或变相体罚幼儿;信任幼儿,尊重个体差异,主动了解和满足有益于幼儿身心发展的不同需求。在专业能力方面,要求教师鼓励幼儿自主选择游戏内容、伙伴和材料,支持幼儿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游戏:能及时发现和赏识每个幼儿的点滴进步,注重激发和保护幼儿的积极性、自信心等。这就要求教师自觉尊重幼儿的人格。尊重幼儿的想法和意见;承认并尊重幼儿的个体差异,公平公正地对待每一个幼儿;坚持正面引导和积极鼓励,杜绝并抵制漠视幼儿人格、侵犯幼儿权益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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