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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爱国守法,依法执教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爱国守法、依法执教是指幼儿教师要认真学习宪法和法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依法执教是幼儿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先决条件。除了师德修养不够,重要原因还在于一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能依法执教。在宪法的指引下,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骨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

幼儿教师职业道德:爱国守法,依法执教

爱国守法、依法执教是指幼儿教师要认真学习宪法法律,严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忠于人民的教育事业。爱国守法、依法执教是幼儿教师从事教育活动的先决条件。其基本要求是:自觉学习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严格遵守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所在幼儿园的各项规章制度,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

(一)爱国守法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基础

热爱祖国体现一个人对自己祖国的深厚感情,反映了一个人对祖国的依存关系,是调节个人与祖国(国家)之间关系的政治原则、法律规范,也是道德要求。热爱祖国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感,是每一个人作为一个国民都应该具备的基本素质,也是每一个人都应当自觉履行的责任和义务。热爱祖国更是一名人民教师应该具备的最基本感情。幼儿教师热爱祖国要具体体现在热爱教育、为祖国的教育事业无私奉献上。遵纪守法是社会向人们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一个社会公民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幼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必须做到知法、守法和护法。

1.热爱祖国是幼儿教师献身教育的思想基础

热爱祖国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崇高的思想品德。幼儿教师的职业是富于责任感的事业,教师的责任感是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教师承担着为国家、为社会培养建设者和接班人的伟大重任。这是国家和人民把伟大的责任加在幼儿教师身上的一种重托。一个幼儿教师首先要树立爱国主义思想,深刻地认识到自己的工作是和祖国的未来发展、国家的繁荣昌盛联系在一起的,像陶行知那样把教育事业当作“一大事来”,才能自觉担负起这份责任和接受这样一种重托。一位幼儿教师只有认识到、体验到自己所从事的工作的崇高,意识到自己肩上担负着祖国和民族的未来,从而树立献身教育的坚定信念,才能做到言行一致,不论遇到什么困难,都处处为事业着想,呕心沥血,矢志不渝地为培养一代新人而默默奉献自己的一生。

2.热爱祖国幼儿园是教师构建积极人生、责任人生的动力源泉

伟大的人生目标往往产生于对祖国深厚的爱,一个人对祖国爱得越深,社会责任感越强烈,人生目标就越明确,人生信念越坚定。信念是人们对于某种人生观、道德理想和行为准则正确性和正义性深刻而理性的笃信,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对某种道德义务的强烈责任感。它是深刻的道德认识与炽热的道德情感的有机统一。

爱国主义是一种精神支柱,是一种动力源泉。爱国主义从内涵上来看,有三个层次:情感、思想和行动。首先表现为一种情感,对自己祖国的一种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然后这种情感随着理性的认识要升华为爱国思想,最终要转化为爱国行动。

3.热爱祖国要具体体现在热爱教育、为祖国的教育事业无私奉献

人民教师强烈的爱国之情,表现为深深地爱自己的教育事业,满腔热情地教书育人,竭尽全力为祖国培养优秀人才。著名特级教师霍懋征在其报告中这样说到:我知道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未来的建设者,爱孩子就是爱祖国,我要把热爱祖国、热爱教育事业之情,倾注到我的学生身上,全身心地投入到小学教育事业中[2]

(二)依法执教是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底线伦理

所谓依法执教,就是要求幼儿教师在所从事的教育教学活动中,严格按照《宪法》和教育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符合法制。依法执教是调整教师劳动与法律制度之间关系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是幼儿教师完成本职工作的前提基础,是国家和社会对幼儿教师提出的道德要求。它是判断教师行为是非善恶的最根本的道德标准。一方面,它可以使幼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的劳动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它加强了法律对教育事业的保障和促进,保障了幼儿教师职业的纯洁性。

1.遵纪守法是社会向幼儿教师提出的基本要求

遵纪守法是社会向人们提出的基本要求,也是每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必须履行的义务,是做一个社会人的起码准则。法律与道德在现代社会发展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相互促进、相互补充的。道德在社会秩序维持的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法律是维持社会秩序所必需的一种强制性手段。在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过程中,一方面应该强调道德因素在师德修养过程中的主导作用,另一方面也应该强化法律在师德修养过程中的重要功能。

2.依法执教是幼儿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现实要求(www.xing528.com)

在教育实践中,一些幼儿教师教育学生的方法简单、粗暴,动辄训斥、谩骂、讽刺、挖苦、羞辱学生,体罚甚至变相体罚,不尊重家长,对学生进行人格侮辱和心灵虐待,给整个教师形象造成了极坏的影响,引起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例如:近年来,幼儿园老师虐待孩子事件屡屡发生。山西太原一幼儿园5岁女童被老师半小时内打耳光70次,临平某幼儿园大班几名幼儿被逼接受紫外线“消毒”的惩罚,兴化市某幼儿园7名儿童因上课说话而被老师用电熨斗烫伤,浙江温岭某幼儿教师的虐童事件……幼儿教师的毒手频繁地伸向了幼小的孩子们,不禁让我们汗颜。人们惊讶于作为人类灵魂工程师的教师为什么会如此粗暴、残忍,变成摧残孩子们心灵和身体的恶人。除了师德修养不够,重要原因还在于一些教师法律意识淡薄,法律知识贫乏,不能依法执教。

实际上,国家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章第十八条规定: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3.幼儿教师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做遵纪守法的模范

当前,我国的教育法律法规有《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等。因此,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一定要合法、规范、严谨,要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幼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到知法、守法和护法。

第一,知法。宪法和法律是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切活动的基本行为准则,教师首先要模范地遵守。而教育法律法规是规范教育行为的专门法律。在宪法的指引下,我国已经形成了以教育法、教师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骨干的教育法律法规体系。这几个方面的法律、法规内容是指导教师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章程和依据。幼儿教师只有学习和熟悉这些法律、法规条文的内容,才能做到懂法、守法,按照法律要求来从事教书育人工作,才能防止和杜绝体罚学生、违法乱纪、触犯刑律等现象,同时教育学生学法和守法。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是我国教育史上第一部专门为教师制定的法律,对教师的权利、义务以及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向教师的执教提出了要求,促使教师必须依法执教。教师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就应当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它的实施对维护教师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社会地位和待遇,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使教育工作和教师队伍建设走上法制化轨道具有重大意义。广大幼儿教师要认真学习、深刻理解、坚决贯彻教育法律法规,严格依法执教。

第二,守法。依法执教要把法定的职业规范转化为教育教学实践活动,以法律为尺度,严格依照法律进行教师职业行为选择。我国教育法和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行为选择如果不符合法律,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受到法律制裁。教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幼儿教师的教育教学活动,一定要合法、规范、严谨,要用相关的法律法规来指导自己的教育教学实践,要从教育的方法到手段都符合法律的规定。

第三,护法。作为教师,知法是重要的权利义务,学法是重要的必修课程,守法是重要的师德内容,护法是重要的基本职责。保护少年儿童健康成长是教育工作者的神圣职责。《教师法》第8条第5款规定,教师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幼儿园答理条例》第16条第2款:“幼儿园可以根据本园的实际,安排和选择教育内容与方法,但不得进行违背教育规律,有损于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是所有教育工作者必须遵循的一条重要原则。孩子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未来,保护好孩子是全社会的责任,要让孩子在良好的社会环境中健康成长。作为幼儿教师,保护好园内的孩子,使其免受非法侵犯,更是责无旁贷。一方面,幼儿教师在教育活动中,对侵犯其所教育管理的幼儿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应给予制止;另一方面,对来自家庭社会的有害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和行为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要给孩子创造健康有益的环境,组织一些有助于幼儿健康成长的活动,抵制或阻挡来自外界社会环境的毒害。对于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体罚和变相体罚幼儿的教师,每一位幼儿教育工作者都有义务和责任及时进行制止,给予批评教育,帮助他们认识和改正错误。教育行政部门要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三)幼儿教师爱国守法,依法执教的具体要求

首先,幼儿教师需要了解我国已经颁布的教育法律和行政法规,特别需要熟知与学前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政策,深刻理解我国学前教育的方针、政策以及阶段性的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目标等。当然,对国际上一些相关法规的了解也有利于幼儿教师更好地理解我国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出台的国际背景,从而能够更深刻地领会这些法律法规的内在精神。如对《儿童权利公约》的学习能够使幼儿教师更好地理解我国的学前教育法律法规对幼儿受教育权利的重视、对幼儿独立人格的尊重等精神。

其次,幼儿教师需要总结与体悟国家基本教育方针和主流学前教育思想,以便能够在教育实践中贯彻落实,如理解我国对学前教育的定位是强调其基础性、先导性和公益性。

最后,幼儿教师需要在实践中勤于反思,对照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反思自己的教育实践活动,时时检视并不断完善自己的专业理念和师德,这样才有可能在保教工作中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政策和学前教育法律法规。

例如,明明在集体教学活动中注意力很难集中,是个“坐不住的孩子”。有时他会“骚扰”周围的小朋友,甚至打断老师正在进行的教学活动;对于老师布置的任务、作业常常不能很好地完成;他想和小朋友一起活动却因为采取不适当的方式而被拒绝,周围的小朋友经常在李老师面前告他的状。李老师对于这个经常惹麻烦的孩子也很伤脑筋,经常在教师中批评他,盛怒之下勒令全班的孩子不要理睬他。但这种教育方式的效果并不好,时间一长,在其他孩子的眼中明明成了一个调皮、只知道惹老师生气的坏孩子。

该案例中教师的做法是错误的,违背了依法执教的幼儿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依法执教要求幼儿教师要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的人格,保证幼儿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李老师勒令全班孩子不理睬明明会给他带来心灵上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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