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幼儿教师职业义务的含义
在社会生活中,作为个体的人,总是在求得生存的过程中同他人发生着相互的联系。不管个体自己意识与承认与否,客观上每位个体都必然对社会关系中的他人承担一定的责任,这种责任就是义务。因此,从一般意义上讲,义务就是个人对他人、对社会应该做的事情和承担的责任,是对他人或社会做与自己的职责、使命、任务相宜的事情。它既表明个人对社会和他人承担的责任,也表明社会和他人对个人行为的要求。
由于每个人在社会中同时扮演的角色不同,因而对他人、对社会尽到的义务也各不相同。如一个人作为社会公民要扮演相应的公民角色,就要对国家、对政党、对民族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作为一名家庭成员要扮演相应的家庭成员角色,就要对家庭、对亲友履行一定的家庭义务;作为一名团体中的成员要扮演相应的职业角色,就要承担一定的职业义务等等。这些义务都是个人在社会中的职责、任务和使命的有意识的表达。
幼儿教师职业义务,是指幼儿教师对幼儿、幼儿园(或社会要求幼儿教师)应当做的事情和应该承担的责任。它通常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方面是指社会向幼儿教师提出的必须遵循的道德要求;另一方面是指幼儿教师在幼儿教育职业劳动的过程中,自觉意识到的各种道德要求的合理性,并把自觉遵循这些合理的道德要求作为自己内心的一种道德习惯,主动履行职业道德行为的规范要求。
幼儿教师作为社会中的一个特殊职业群体,一方面他们同一般的社会成员一样要对社会、对他人履行一定的义务;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特殊职业,幼儿教师又有着其特定的职业道德义务。幼儿教师的义务是作为人民教师的一种社会属性,它既是社会、教师集体用以调节幼儿教师行为的手段,也是幼儿教师个人从自身的责任、良心和荣誉的角度出发,调节个人教育教学行为的手段。
(二)幼儿教师职业义务的内容
幼儿教师的职业义务,是对幼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是幼儿教师从事幼儿教育教学工作时应该履行的责任。它主要包括以下六项内容。
《教师法》第8条第1款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幼儿教师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该自觉、模范地遵守宪法、法律以及国家、社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同时,在日常的保育教育工作中,幼儿教师还应自觉培养幼儿的法制观念,使每个幼儿自小养成遵纪守法的意识与行为。
幼儿时期的孩子,模仿性很强但分辨是非的能力却较弱。可以说,幼儿的很多知识和经验不是来自于正规的教育教学活动,而更多是来自于日常生活中对成人的模仿和潜移默化的影响。幼儿教师作为幼儿园内专门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专职人员,作为幼儿在园期间的重要他人,他们的一言一行、一举一动都会成为幼儿的模仿对象和学习内容。作为一名幼儿教师,除了要用自己的专业技能向幼儿传递粗浅的知识和经验,更重要的是通过自己的道德品质、思想观念、对幼教事业的态度、对幼儿的情感、自身的行为习惯等,言传身教,潜移默化地影响幼儿的发展。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幼儿园的保教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保教工作任务
幼儿教师是专指在特定的学前教育机构中,利用专门的设施,按照特定的章程,对学前儿童实施教育行为的专业人员。幼儿教师作为学前教育与学前儿童发展之间的桥梁,是承接学前教育理念和教育实效的纽带,更是对幼儿施加教育影响,促进幼儿健康成长的重要他人。在日常的保教工作中,幼儿教师应当全面贯彻国家关于幼儿教育的方针政策,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和幼儿园制定的各项保教工作计划,完成保教工作任务。幼儿园实行的是教师聘任制,教师在与园方签订的聘任合同中,已约定了彼此之间的规范和职责,那么,幼儿教师就应当按合同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完成职责范围内的保育教育任务。
3.按照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目标,组织、带领幼儿开展有目的、有计划的教育活动
幼儿园的教育活动,是教师以多种形式有目的、有计划地引导幼儿生动、活泼、主动活动的教育过程,是实现学前教育目标、促进幼儿身心全面发展的基本途径。所有的学前教育观念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教育活动才能发挥其固有的价值,而学前教育目标也只有在具体的教育活动中转化为幼儿的活动目标,并通过教育媒介和教育手段的运作产生预期的教育效果。因此,幼儿教师应按照国家规定的保育教育目标,充分挖掘各类教育资源,科学地设计和实施好教育活动,为幼儿提供操作探索、交流合作、表达表现的机会,促进幼儿身心和谐地发展。
4.关心爱护全体幼儿,尊重幼儿人格,促进幼儿的全面发展
苏霍姆林斯基说过:“教育技巧的全部奥秘也就在于如何爱护儿童。”幼儿虽小,但他们也是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存在于社会之中的,他们拥有与成人一样的人的尊严和权利。教师应将幼儿当成有独立人格的人来对待,尊重他们的思想感情、兴趣爱好和需求,注意倾听他们的想法,尊重他们的意愿,使幼儿意识到他们是这个社会中有价值、有能力、不可缺少的成员之一,从而建立起自信心,获得良好的自我认同和积极的自我概念,进而为其今后的持续发展奠定良好的全面发展的基础。
5.制止有害于幼儿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幼儿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幼儿健康成长的现象
学前期幼儿的发展十分强劲,同时又最脆弱,极易受到伤害,各种风险对幼儿产生的负面影响常常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幼儿教育对象的以上特点决定了“保护好园内的幼儿,使其免受非法的侵犯”是幼儿教师责无旁贷的责任和义务。而我国的《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中也明确指出:“幼儿园必须把保护幼儿的生命和促进幼儿的健康放在工作的首位。”这就要求幼儿教师一方面在幼儿园活动中,对侵犯其所教育管理的幼儿的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要给予制止;另一方面,对来自家庭社会的有害于幼儿身心健康成长的不良现象有义务进行批评和抵制。
6.不断提高职业素养和教育教学水平(www.xing528.com)
职业素养是职业人在社会活动中需要遵守的行为规范,或者说是职业人在从事某种职业时所必须具备的综合素质。良好的职业素养是衡量一个人职业生涯成败的重要指标和关键因素。幼儿教育是基础性的教育,是为人的一生打下良好基础的育根的教育。作为直接从事幼儿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幼儿教师应该努力学习,积极进取,在幼儿园的实践工作中不断提高自身的职业素养,并按照《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中的基本要求,建构专业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结构和职业智能结构,从而在不断充实自己的专业知识,提高专业能力的同时,提高自己的教育教学水平和幼儿教育的质量。
(三)确定幼儿教师职业义务的意义
幼儿教师的职业义务既是社会、集体用以调节教师个人行为的手段,也是教师个人规范和调节自身行为的手段。幼儿教师一旦确立了正确的职业义务观,了解了职业义务的内容,就会提高自己的职业意识,获得较好的教育教学效果。
1.幼儿教师认真履行职业义务,有利于减少和协调教师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顺利推进各项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
由于教育本身的特点、幼儿教师劳动的特殊性和幼儿教师工作的特殊环境,使得教师处于特殊的人际关系之中,从而不可避免地遭遇各种矛盾和冲突。其中既有师幼之间的、教师个人之间的,还有教师群体之间的、教师与园领导之间的矛盾等等。解决这些冲突和矛盾,固然需要经济手段、纪律手段和行政手段,但更重要的是依靠道德手段。而教师职业义务正是国家教育事业根本利益和幼儿教育劳动内在规律对教师行为的道德总要求,它本身就能够指导教师在日常的幼儿园工作中正确处理教师与幼儿、教师与领导、教师集体与社会等之间的各种利益关系,从而保证和促进幼儿园日常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开展。
幼儿教师的工作既有大量显性的、可以量化的工作,也有许多隐性的、难以量化的渗透性的日常工作,很难绝对用硬性的指标进行考核,因此,幼儿教师的工作常常被称为是“良心活儿”。教师在职业劳动中,能否遵循幼儿教师的职业义务和职责,将会带来截然不同的结果。幼儿教师如果能够在平凡的工作岗位上充分认识自己的职业义务,明确自己的职业职责,深刻理解所担负的使命,形成高度的责任感,他就会以极端负责的态度自觉地调整自己的行为,认真履行幼儿教师职业义务,出色完成教育教学的任务。相反,如果教师无视自己的职业义务,只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事,那必然造成幼儿园教育工作中的矛盾和冲突,从而严重影响幼儿教育的质量和各项日常工作的有效进行。
2.幼儿教师自觉履行教师职业义务,有利于在幼儿教育工作中自觉遵循教师道德要求,选择最佳的教育教学行为
教师义务是社会对教师的道德总要求,带有综合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教师在实际的工作中,教育教学的情境是多样的、复杂的,常常面临着艰难的选择,此时,需要教师按照教师道德的总要求,从各个方面进行分析,全面、综合判断,权衡利弊,才能做出最佳的行为选择。
2012年7月2日上午,在广州番禺子惠康复服务中心二楼体育室内,幼儿教师许立欢因四岁的瑶瑶(化名)做运动时不配合,就拉起瑶瑶的双手将其凌空吊起,快速向后甩在地上,而后又拉起瑶瑶的双脚原地360度翻转。瑶瑶头部撞在地上,马上昏迷不醒。而许立欢事后又踢了瑶瑶一脚,结果造成瑶瑶因脑外伤引起左侧脑组织损害,进而带来她右侧肢体偏瘫,目前仍在治疗之中。幼儿活泼好动,注意力集中时间较短,对单调的训练更是缺乏耐心和兴趣。瑶瑶不配合教师的训练,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教学活动,但如果许立欢能够遵循幼儿教师的职业义务,她就会从幼儿的利益出发,考虑采用何种教育方式更能调动瑶瑶训练的积极性,并综合判断瑶瑶的行为进而做出更为适宜、合理的行为选择。
3.幼儿教师积极履行职业义务,有益于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培养高尚的道德情操,提升道德品质
幼儿教师的职业义务是与幼儿教育的实践紧密相联的,是社会对幼儿教师的职业道德要求。幼儿教师高尚的道德品质作为一种内在的信念意识和外在的品质表现,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长期的幼儿园教育教学实践中逐步形成的。“一方面,任何选择了教师职业的人,都必须履行自己的职业义务,按照教师职业道德的要求选择自己的从业行为;另一方面,教师在遵章行事的教育活动中,也会不断体验和认识到履行教师义务的必要性,从而逐渐把履行教师义务转化为自身的内在需求,形成一种高尚自觉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进自身道德觉悟的不断提升。”[1]
(四)幼儿教师履行职业义务的途径
1.全面把握幼儿教师职业义务的意义和内容
《教师法》第四章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幼儿教师作为教师队伍中的一个重要群体,同样需要依照《教育法》、《教师法》、《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深刻理解职业义务对幼儿园教育教学工作和自身专业发展的意义。同时,还应全面掌握幼儿教师义务的基本内容,并按照教师义务的内容开展科学的幼儿教育工作。目前,幼儿教师主要面临着岗位责任、社会责任和国家责任三大责任,而履行这些责任的前提就是全面把握幼儿教师职业义务的意义和内容,按照职业义务的要求来明确应当做或不应当做的行为。
2.正确理解幼儿教师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构成了法律关系的内容,“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和义务之间是对立统一的关系,这种关系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1.权利和义务存在于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的辩证过程之中;2.权利的绝对值总是等同于义务的绝对值;3.权利和义务是价值一致性与功能互补性的统一;4.权利和义务之间遵循权利义务守恒定律。由此可以看出,幼儿教师职业义务的履行与自身权利的行使是一个辩证统一的问题。教师应遵循必须的职业义务,并不意味着一味地付出和奉献,而是在享有职业权利的过程中进行的。只有明确义务和权利之间的正确关系,并用之以指导实践,才能在幼儿园的实际工作中更好地发挥一名幼教工作者应有的作用。
3.积极履行幼儿教师的职业义务
履行职业义务是每位幼儿教师的职业职责,也是保障其教育教学工作顺利开展的必要条件。但在现实生活中,严格按照职业义务开展教师工作,对每一位幼儿教师来讲都是具有一定困难的事情,因为它需要教师拥有较强的意志力和顽强的职业坚守。特别是在幼儿教育事业快速发展的今天,我们广大的幼儿教师,必须尊重儿童的天性和成长的规律,珍惜童年生活的独特价值;必须坚守应当坚守的,拒绝应当拒绝的;也必须耐心地倾听来自不同层面的声音,勇敢地接受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个不可回避的挑战。为此,我们幼儿教师应做好三个方面的工作:1.自觉地做到对幼儿负责,做一名幼儿喜欢的教师;2.自觉地做到对幼儿家长负责,做一名家长满意的教师;3.自觉地做到对社会负责,做一名对社会有贡献的教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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