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取得存货的其他方式主要包括接受投资者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以及存货盘盈等,具体内容如表1-3所示。
表1-3 取得存货的方式及其成本的确定
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
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在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情况下,按照该项存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入账价值。
【例1-10】2013年1月1日,A、B、C三方共同投资设立了甲责任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A以其生产的产品作为投资(甲公司作为原材料管理和核算),该批产品的公允价值为5 000元。甲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合税价款为5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850元。假定甲公司的股本总额为10 000元,A在甲公司享有的份额为35%。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公司采用实际成本法核算存货。本例中,由于甲公司为一般纳税人,投资合同约定的该项原材料的价值为5 000元,因此,甲公司接受的这批原材料的入账价值为5 000元,增值税850元单独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进行核算。
A在甲公司享有的股本金额=10 000×35%=3 500(元);
A在甲公司投资的股本溢价=5 000+850-3 500
=2 350(元)。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借:原材料 5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www.xing528.com)
贷:股本——A 3 500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2 350
2.盘盈存货的成本
盘盈的存货应按其重置成本作为入账价值,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会计处理,按管理权限报经批准后,冲减当期“管理费用”。
3.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
通过提供劳务取得的存货,其成本按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于该存货的间接费用确定。
在确定存货成本的过程中,应当注意,下列费用不应当计入存货成本,而应当在其发生时计入当期损溢:
(1)非正常消耗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应计入当期损溢,不得计入存货成本。例如,企业超定额的废品损失以及由自然灾害而发生的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及制造费用,由于这些费用的发生无助于使该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不应计入存货成本,而应计入当期损溢。
(2)仓储费用,指企业在采购入库后发生的储存费用,应计入当期损溢。但是,在生产过程中为达到下一个生产阶段所必需的仓储费用则应计入存货成本。例如,某种酒类产品生产企业为使生产的酒达到规定的产品质量标准,而必须发生的仓储费用,就应计入酒的成本,而不是计入当期损溢。
(3)不能归属于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的其他支出,不符合存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溢,不得计入存货成本。
(4)企业采购用于广告营销活动的特定商品,向客户预付货款未取得商品时,应作为预付账款进行会计处理,待取得相关商品时计入当期损溢(销售费用)。企业取得广告营销性质的服务,比照该原则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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