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实例—注意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规定

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实例—注意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规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新税法取消了原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新税法下的纳税筹划实例—注意居民和非居民企业的所得税纳税规定

税法取消了原内资税法中有关以“独立经济核算”为标准确定纳税人的规定。按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新税法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就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在国际上,居民企业的判定标准有“登记注册地标准”、“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等,大多数国家都采用了多个标准相结合的办法。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新税法采用了“登记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相结合的办法,对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作了明确界定。

建立在此基础上的税务管理方法,新税法有如下规定。

(1)以具有法人资格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除税收法律和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居民企业以企业登记注册地确定纳税地点,但登记注册地在境外的,以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为纳税地点。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以机构、场所所在地为纳税地点。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构、场所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可以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扣缴义务人所在地为纳税地点。(www.xing528.com)

(3)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企业之间不得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显然,新税法对企业所得税管理进行了较大的改革,其中对汇总和合并纳税方面的政策进行了明确,这对纳税人集团化经营的税收核算提供了政策保障。当然,有关部门还将出台具体的操作细则,纳税人应当随时关注有关政策的变化。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