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F汽车维修中心最近接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处理决定书和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将2006年度和2007年度的施救费收入1176061.94元,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17%计算并缴纳增值税:1176061.94÷(1+17%)×17%=170880.79(元),并对其处以1倍的罚款。
对此,该企业的负责人李某对此很不理解,自己已经缴了税,为什么还要再缴一次税?他的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为什么要他按一般纳税人的税率计税呢?
要回答以上问题,需要结合该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作具体分析。
企业情况
PF汽车维修中心是一家长期从事汽车修理的专业厂家,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大修、总成修理、汽车维修、汽车小修、公路车辆救援服务。该企业2006年1月至12月申报主营业务收入914391.42元、施救费收入528456.94元,销项税额54863.48元,应纳税额54863.48元,已纳税额54863.48元(其中施救费收入528456.94元已在地税缴税)。该企业2007年1月至12月申报主营业务收入919349.99元、施救费收入647605元,销项税额55161.01元,应纳税额55161.01元,已纳税额55161.01元(其中施救费收入647605元已在地税缴税)。
指标分析
当地税务机关对汽车维修行业进行评估,所以该企业被纳入评估范围。为了提高本次评估的科学性,评估人员对修理行业的实际经营情况进行了调查和摸底。通过调查和摸底了解到,一般修理企业都存在少报销售收入、报废物品销售收入不入账或者少报销售等问题。考虑到汽车修理行业的实际情况,评估人员在对该企业进行纳税评估之前,就对该企业的外围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并有针对性地采用评估方法。
由于该企业的经营规模不大,系小规模纳税人,可能存在建账建制不很规范的情况,所以评估人员采用了保本点销售额法对其进行评估。根据企业财务人员提供的成本和费用相关数据,评估人员进行了如下测算。
评估期各项经营费用合计=257549.50工资+0房租+25795.78水电费+436020.50购进配件+135773.83缴纳税款+312435.79其他费用=1167575.40元
保本销售额=各项经营费用合计÷(1-毛利率35%)=1167575.40÷(1-35%)=1796269.85元
企业评估期申报收入1566954.99元(主营业务收入919349.99元+施救费收入647605元),小于保本销售额1796269.85元,差额229314.86元。
评估人员推断,企业可能存在少申报销售收入的问题。
通过对该企业的业务流程进行分析,评估人员分析到该企业所取得的施救费收入的税种认定可能存在问题。
另外,通过现场核查,评估人员发现该企业的电子台账记录与财务报表所反映的数据存在差异。于是,评估人员通过一定的流程,向该企业发出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要求该企业对上述疑点进行说明。
该企业收到纳税评估约谈说明建议书后,立即对照疑点问题进行了认真自查,通过自查发现存在以下问题:一是由于内部核算不太规范,2007年度发生修理收入239180元(含税)没有及时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二是由于内部核算不太规范,2007年度发生废弃物销售收入2000元(含税)没有及时入账,未按规定申报纳税。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3651.70元,该企业愿意自查补申报;今后将加强财务核算,加强学习税收知识,依法申报缴纳税款。
税务稽查
但是,对于施救费收入应当如何确认税种问题,税务机关与该企业存在争议。于是,评估人员通过工作程序将该问题转交稽查部门进行进一步核查。税务检查人员到企业现场对施救业务活动进行了分析,发现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该企业为了达到少缴税的目的,在以下两方面进行努力:一是有
意控制销售额,将向税务机关申报的年销售额控制在100万元以内;二是增
加在收费总额不变的前提下,增加“施救服务收费”,减少修理收费。鉴于这
个事实,税务机关通过慎重审理,作出以上处理意见。业务分析税务检查人员从企业现场了解到,汽车维修服务公司发生“施救费”收(www.xing528.com)
入的情况是:如果在该公司附近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向110报警。交警处
理完现场以后则通过汽车修理部门到现场进行施救,将发生事故的汽车(包
括发生故障的汽车,以下简称“事故汽车”)拉到修理公司进行修理,汽车修
理单位将事故汽车修复以后再通知汽车所有人将事故汽车取走。在这个过程
中,事故汽车所有人一般需要向修理企业交三个费用,一是对事故汽车施救
并从事发现场拉到修理地的“施救费”;二是将事故汽车修复的修理费;三是
事故汽车停放在修理处的停车费。对于修理企业来说,多数施救服务都是与
本企业的修理服务联系在一起的。当然,有时也会帮助其他企业提供施救服
务,但未将对外提供的施救服务与为本单位的修理配套的施救服务分开核算。通过以上业务流程分析,对于“施救费”的纳税问题就十分清楚了。因
为收取“施救费”的企业是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而且修理企业是将事故汽
车运输到修理现场并提供修理服务的,其业务活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增值
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业务应当缴纳增值税。但是,在实践过程中问题并不那么简单。因为交通管理部门对施救费的收
取有明确标准,企业提供施救活动需要开具体发票,接受施救的对象还需要向
保险部门申报理赔,而国税部门无法提供服务业发票。这些制约因素往往使有
关企业处于尴尬状态,所以有关部门对施救业务应当从政策的角度理顺关系。
筹划建议
对于汽车修理企业来说,目前的确存在生存难的问题。一是经济大气候不景气,人们的消费观念发生变化,汽车消费越来越少,对修理费用的管理也越来越严格;二是竞争激烈,由于行业门槛较低,从事汽车修理的企业越来越多,汽车修理企业的利润空间受到挤压;三是汽车修理业务中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有关企业的税收负担很重。
其实,有些问题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来解决。比如,纳税筹划就是一条解决税收负担偏高问题的途径。具体的操作办法就是,在修理企业之外再注册一家专门从事“施救”活动的企业。这样,既可以按照有关部门的要求,实行专业管理、专业服务,又可以还“施救费”以税收的本来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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