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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负变化对经营者的影响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08年3月,该县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某夜总会老板高某有逃避纳税行为,县稽查局遂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从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税务机关逃避纳税定性错误,依法撤销了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此,税务机关只能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得对其进行处罚。对于工程承包公司的业务而言,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

税负变化对经营者的影响

《中国税务报》曾以《粗心吃了败官司》为题,报道了某地的地方税务局将经营夜总会的个体老板高某的经营项目搞错,从而导致税务机关在行政诉讼过程中败诉的案例。事情的缘由如下所述。

2008年3月,该县地税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举报某夜总会老板高某有逃避纳税行为,县稽查局遂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通过突击检查,查实高某自2007年7月份租用县剧院开办夜总会以来,其间累计实现经营收入27万元,计算应缴地方各税5.67万元。由于主管税务机关对高某实行的是“双定”征收,月核定税额为1575元,高某对税务机关核定的税款数已按月按时结清,累计已缴纳地方各税1.26万元。根据检查结果,高某累计少缴地方各税4.41万元,稽查机关将其行为性质定性为逃避纳税,除依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依法作出追缴税款、滞纳金的税务处理决定外,同时依法对高某所逃避纳税款处0.5倍罚款,即罚款2.2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高某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逃避纳税认定及其处罚决定不服,在接到税务机关对其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遂依法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高某对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及逃避纳税定性不服的理由是:主管税务机关对其经营夜总会是按照“服务业”征收营业税的,适用税率为5%(这由每月主管税务机关为其开具的完税凭证作证)。因为在完税凭证“品目名称”栏中明确为“服务业”,“税率”栏为“5%”。而稽查机关是按“娱乐业”20%的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款。从而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确认税务机关逃避纳税定性错误,依法撤销了税务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税务机关这场官司的败诉,其原因是,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完税凭证不仅仅是用来证明纳税人纳税多少在数量上的反映,同时,在完税凭证的填写内容上还要求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经营项目属于税法中规定的税种、应税项目和其相应的适用税率作出真实的反映。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夜总会属税法中的“娱乐业”应税项目,适用税率应当为20%,而主管税务机关在票证填写上错误地填为“服务业”,并且适用税率为5%。既然税票是由税务机关出具的,并且盖有主管税务机关的印章,只能证明主管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政策错误,这一错误的产生属主管税务机关的责任。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同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所称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执法行为违法。”显然,在本案中,主管税务机关在适用税收政策上出现过错,从而导致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对此,税务机关只能在3年内要求纳税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更不得对其进行处罚。

税务机关将税目搞错了,导致输了官司;但是,如果是纳税人将税目搞错了,就有可能增加税收负担。这里有一个案例: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是一家专营建筑工程管理的企业,由于其监理技术过硬,工程的组织协调服务质量好,深得许多建筑企业的欢迎,所以上海一些大型企业的建筑工程都愿意让该公司提供服务。最近该公司的营销人员小王又接到一笔大楼施工业务,工程总价款为4000万元。按照以往的惯例,该公司又将工程给其协作单位乙施工企业,工程完工后,乙企业可以获得承建费用3000万元,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可以获得工程服务费用1000万元。

筹划思路

正当公司准备与有关单位签订服务合同的时候,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的税务顾问小方来了。当他了解到这个情况后提醒公司的李经理,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对这笔业务有两种操作方式,操作方式不同,其经营的成果也不同。

(1)按照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以往的做法,由乙施工企业与甲方签订承包合同,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与乙施工企业签订服务合同。

(2)由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与甲方签订总承包合同,然后再由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与乙施工企业签订施工分包合同。

对此,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的李经理不理解,他说:“这样做与原来还不是一回事吗?”

小王告诉他,不一样,签订合同的对象变了,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的税收负担也变了。接着,小王对税收负担的变化情况作了如下分析(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税率为3%)。

对于前者,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没有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公司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则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应缴营业税为

(4000-3000)×5%=50(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50×(7%+3%)=5(万元)

对于后者,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安装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www.xing528.com)

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应缴营业税为

1000×3%=30(万元)

应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30×(7%+3%)=3(万元)

负责代扣代缴乙施工企业的营业税为

(4000-1000)×3%=90(万元)

应代扣代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

90×(7%+3%)=9(万元)

D建筑安装承包公司通过经营组织方式的改变,而没有涉及其他事项,就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实现节税22万元(55-33)。

筹划点评

建筑安装工程在具体实施过程中比较复杂,因此,税法对建筑工程中的不同项目、不同操作方式相应地规定了不同税收政策。对于工程承包公司的业务而言,与建设单位是否签订承包合同,将营业税划分成两个不同的税目。确定为“建筑业”税目的,适用税率为3%;确定为“服务业”税目的,则适用税率为5%。这就为工程承包公司进行纳税筹划提供了契机。

通过这个项目的纳税筹划可以看出,纳税筹划不仅与会计核算过程有关,还与市场营销、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有关。只有做到综合运作,才能收到较好的纳税筹划效果。

筹划难点

有关兼营业务的账务处理,有关经济事项在具体的纳税义务确认时如何定性?

背景资料

国家税务总国税函发〔1995〕156号文件明确规定: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工程安装业务,即工程承包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的建筑工程业务,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工程承包公司不与建设单位签订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只是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对工程承包公司的此项业务则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45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纳税人从事安装工程作业,凡所安装的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者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者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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