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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实例全集:详揭管理政策细分风险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征收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③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筹划实例全集:详揭管理政策细分风险

从目前我国纳税人的实际情况来看,绝大多数都属于小型企业,所以关于税务管理模式的讨论对这些企业的相关人士具有指导意义。为了帮助读者了解与核定征收有关税收政策,下面引用上海坤睿企业管理咨询公司提供的资料,对此作一个专题讨论。

为了强化小型企业的税务管理,促进纳税人依法纳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以下简称《征收办法》),要求税务机关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确定企业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文件在规定该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同时,废止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3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部分行业的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作了调整,如下表所示。

调整应税所得率的变化情况

《征收办法》的要点主要有以下几点。

(1)核定征收所得税的情形。《征收办法》规定,对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或者核定应纳所得税额两种办法。

(2)具体核定方法。《征收办法》明确,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暂行办法》只是原则性规定“对实行核定征收方式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纳税情况,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利润水平等因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分类逐户核定其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3)应税所得率幅度。《征收办法》就行业应税所得率作了幅度规定,农、林、牧、渔业行业应税所得率为3%~10%,制造业为5%~15%,批发和零售贸易业为4%~15%,交通运输业为7%~15%,建筑业为8%~20%,饮食业为8%~25%,娱乐业为15%~30%,其他行业为10%~30%。(www.xing528.com)

(4)纳税人申报调整的责任。《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的生产经营范围、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减变化达到20%的,应及时向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纳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5)核定程序的时限。《征收办法》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向纳税人送达《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及时完成对其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鉴定工作。具体程序如下:①纳税人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10个工作日内,填好该表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②主管税务机关应在受理《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20个工作日内,分类逐户审查核实,提出鉴定意见,并报县税务机关复核、认定。③县税务机关应在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认定工作。纳税人收到《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填列、报送的,税务机关视同纳税人已经报送,按上述程序进行复核认定。同时要求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分类逐户公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

(6)年度核定时间后延。《征收办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年度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进行重新鉴定。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前,纳税人可暂按上年度的核定征收方式预缴企业所得税;重新鉴定工作完成后,按重新鉴定的结果进行调整。

(7)采取先调整方式解决争议。《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确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或应税所得率有异议的,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相关证据,税务机关经核实认定后调整有异议的事项。

(8)申报方式。《征收办法》规定,纳税人实行核定应纳所得税额方式的,按下列规定申报纳税:①纳税人在应纳所得税额尚未确定之前,可暂按上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1/12或1/4预缴,或者按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按月或按季度分期预缴。②在应纳所得税额确定以后,减除当年已预缴的所得税额,余额按剩余月份或季度均分,以此确定以后各月或各季度的应纳税额,由纳税人按月或按季度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内进行纳税申报。③纳税人年度终了后,在规定的时限内按照实际经营额或实际应纳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申报额超过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申报额低于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的,按核定经营额或应纳税额缴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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