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2年4月在进行资料稽核时,评估软件产生的A化学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资料稽核情况表”以及“资料稽核情况提示”反映:该公司2011年9月份的税收负担明显偏低,于是该公司被列为评税对象。通过对“纳税评估审核分析综合情况表”进行逻辑分析和比较,A公司的存货等项指标有疑点,再通过对A公司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明细表进行进一步分析,发现A公司出现进口货物抵税等异常情况。于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征管软件中的税务登记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增值税征收台账等对A公司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A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属于化学品制造业,主要从事化学品的生产和经营业务。2011年1月至12月纳税申报的应税收入为35001506.45元,主营业务成本为28943124.9元,销项税额为5950255.65元,进项税额为928976.38元,进项税额转出10373.95元,实际缴纳税款为1315747.7元,税收负担率为3.76%。再审核其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并没有发现A公司存在明显的涉税问题。那么,A公司2011年9月份的税收情况为什么会出现明显的波动呢?经审批,评税人员对其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发出约谈通知书,请纳税人带上相关资料到评税部门举证说明。
业务分析
通过约谈,纳税人认可了如下事实:A公司的销售人员2011年8月16日接到一笔生产甲产品的业务,而生产甲产品需要向国外进口防水剂和吸湿排汗整理剂,因此就进口了以上货物1577786.75元,从而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8223.75元。与此同时,A公司还提供了一套完整的进口业务资料。
一般人看来,这是一笔正常业务,评估工作可以就此结束了。但是负责该案的评估人并没有就此结案,而是对有关资料进行了认真分析,他们检查了如下资料。
(1)检查A公司是否有进出口经营权。
(2)检查A公司是否是代理进口,有无相应的代理合同,合同的内容是否符合常规。
(3)检查是否是虚构进口业务,与进口常规、费用发生是否反常。他们主要从货物品名是否涉及不同类商品,是否明显有悖于货物进口常规,有无相应的进口地至报关地货物运输、保险、佣金等费用的发生,货物“进口”与相应的费用发生是否具有明显违反常规的其他特征等方面进行检查。
(4)检查资金结算方式是否存在异常:主要检查有关业务是如何结算的,如果是现金,是否是大额现金;如果是商业汇票,是否是经过多次背书,并且将有关业务与真实进口业务的结算方式比较,看是否具有明显异常的特征等。
通过对纳税人提供的资料进行进一步检查,评估人员发现:A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这是一笔委托代理进口业务,双方签署了《进口代理协议》,而且在委托合同上明确“如无须甲(代理方)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取进口货物的1%管理费;如需甲方开具增值税发票,甲方收取增值税发票金额的1.5%管理费”等字样。作为代理方N对外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公司)也收取了代理费用14534.6元,并开具了收费发票。通过对《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有关项目进行检查,评估人员发现其中的国际代码也不是A公司的。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5)6号文件第九条第四款规定,该份《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不能在A公司抵扣增值税。通过对有关文件的学习,A公司的负责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因此立即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补缴了268223.75元税款和28163.49元滞纳金。
筹划点评
本案中,A公司的问题是他们“走了近路”,将本来不应当在本公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在本公司抵扣了增值税268223.75元,从而出现了“一里险”,增加了公司的纳税成本。(www.xing528.com)
A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因此委托其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为其代理进口有关货物。这是一种非常简单的常规性业务,但由于政策的变化,就要求有关企业必须按正规的操作方法和程序进行操作,否则就会增加纳税成本。
在A公司没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情况下,根据现行规定,A公司应当与N公司签署协议,由N公司根据A公司的要求进口相应的货物,然后再销售给A公司。在企业的账务处理上,有关《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所载的268223.75元增值税应当由N公司抵扣增值税,A公司再取得N公司开具的税款金额为268223.75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增值税。这样做,虽然从表面上看是“走了十里远”的弯路,却是符合目前的税务管理要求的。
其实,此类操作思路不是什么纳税筹划,而是逃避纳税,这样的案例在全国范围内不属于个案。比如:最近,某市M服装辅料经营公司B老板就栽了,在分析该案的教训时,B老板后悔不该做这样的纳税筹划!具体情况如下所述。
某市国税局第一税务分局于2012年1月在进行资料稽核时,评估软件产生的M服装辅料经营公司(以下简称M公司)“资料稽核情况表”以及“资料稽核情况提示”反映:M公司连续三个月零申报,于是M公司被列为评税对象。通过对“纳税评估审核分析综合情况表”进行逻辑分析和比较,M公司的存货、应付账款等项指标有疑点。再通过对M公司的增值税进项抵扣凭证明细表进行进一步分析,发现M公司出现进口货物抵税等异常情况。于是,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征管软件中的税务登记情况、发票领用存情况以及增值税征收台账等对M公司进行全面综合评估。
M公司2011年2月办理税务登记证,2011年3月申请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经营服装的辅料经营业务。2011年1月至11月纳税申报的应税收入只有70万元。再审核其纳税申报表与财务会计报表,发现有关数字的勾稽关系不符。根据已掌握的资料仍不能明确判断是否有问题,需要通过其他资料进一步核实有关情况。经审批,评税人员对其法人代表和财务负责人发出约谈通知书,请纳税人带上相关资料到评税部门举证说明。
通过约谈,纳税人认可了如下事实:M公司主要从事服装辅料零售业务,业务量不大,考虑到公司经营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年销售额达不到80万元,一般纳税人年检时就可能无法通过。因此,M公司就帮助部分企业采购了一些面料,从而增加了M公司的销售额。
针对M公司的说明,评税人员感到并没有排除进口业务异常的疑点。于是经批准将M公司的有关情况转交稽查局,由稽查部门立案检查。
在税务稽查过程中,税务检查人员责令M公司提供其与进口业务有关的采购协议、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关税完税凭证、货物运输合同、货物运输单据、银行结算凭证以及销售合同等。但是,M公司只拿出了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和销货发票以及销售进口货物的客户清单,对账面的一笔应付给深圳市某进出口公司的“应付账款”25万元也无法解释清楚。
通过进一步核实,问题已经比较充分地暴露出来了,在事实面前M公司的老板最后才道出了实情。
原来,有个自称精通纳税筹划业务技巧的港商A先生,他长期以个人的名义在内地做服装生意,当时他谈妥了一笔进口业务。但是,按现行进出口管理规定,以其个人的身份无法从事进口活动。于是就找到了M公司的B某。B某并不懂企业的进出口业务应当如何操作,但是他考虑到这笔业务既可以增加公司的业务量又可以抵扣税金,是一件两全齐美的好事儿。因此双方一拍即合,M公司允许A先生以自己的名义,从深圳市某进出口公司购进面料、金属拉链、松紧带和胶夹等货物一批,合计价值为558000元。A先生以现金支付了进出口公司的货款,而将海关增值税完税凭证给M公司作账,M公司就于2011年12月30日申报抵扣了增值税94860元。M公司也按照A先生的要求开出了相应的销售发票。但由于该业务不是企业自己操作的,M公司并没有向进出口公司支付货款,相关的逻辑关系无法摆平,所以账面上就出现了应付账款长期挂账的现象。
至此,港商A先生借道进口货物,M公司乘机抵扣增值税的问题也就暴露出来了。根据税法规定,M公司已经抵扣的增值税94860元应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同时补缴企业所得税184140元,两项合计279000元,滞纳金16740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对M公司的逃避税行为处以一倍的罚款。结果是偷鸡不着,反蚀一把米!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