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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发票飞过海政策的界定及案例探讨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认定税务机关认为,以上操作方式属于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商行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他人虚开代开3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为114.71万元,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19.5万元。加工业务完工后,由销售商提货再发送给消费者,由销售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消费者,并及时收回货款。

销售发票飞过海政策的界定及案例探讨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家商行,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1实现销售额为850万元,主要从事印刷纸张及辅料的批发、零售业务,公司没有印刷设备,也没有从事印刷生产的能力。

筹划故事

2012年2月18日,该商行的主管税务部门对该商行2011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税务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在销售过程中的业务流程存在问题。

该商行为了招揽生意,先将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赊销给一些小型印刷厂或经营中间人,这些小型印刷厂、经营中间人将赊购的材料加工为印刷成品后,出售给第三方。由于这些小型印刷厂、经营中间人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不能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购货第三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再由该商行为第三方购货人代开赊销商品金额范围之内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上的货物名称为印刷品。第三方购货人将货款直接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给该商行,抵减小型印刷厂、经营中间人原先赊欠的货款。不足或超出的货款,则由该商行直接向小型印刷厂、经营中间人收取或以货补足差额。

该商行在此项业务的财务处理中,记账凭证上记录销售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收入,记账凭证附件中则附有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出售印刷纸张、辅料等商品的相关原始资料,记账凭证中所计提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与所附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一致。并且该商行每月向当地税务部门申报的纳税资料中,都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项税额和其他具体、详细的明细资料。

税务认定

税务机关认为,以上操作方式属于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该商行在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为他人虚开代开39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代开专用发票的票面金额为114.71万元,涉及增值税销项税额19.5万元。

税务处理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的第二条规定,税务部门作出了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补征增值税款19.5万元、加收滞纳金5000余元和处以一定数额罚款的处理。同时,税务部门也对此案涉及的小型印刷厂、经营中间人进行了立案检查,查补增值税款7.6万元,同时加收滞纳金,并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筹划分析

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指出:如果该商行一开始从企业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在经营此项业务之前就采用合法的纳税筹划手段,利用符合税法规定的委托加工方式进行详细周到的策划,不仅不会出现上述涉税法律风险,还可以招揽生意,进一步做大做强企业,甚至还会降低企业所得税的税收负担。

我国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增值税。税法所称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货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

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依据上述规定,我们就可以举一反三对相关业务进行纳税筹划。类似的

业务可以按以下步骤来进行筹划操作。第一步:加工企业将接到的加工业务转让给销售商。小型印刷厂(以下(www.xing528.com)

简称加工企业)接受到第三方购货人(消费者)的加工印刷业务(以下简称

加工业务)后,只需先与该商行(销售商)协商妥当利益分配,将此加工业

务转让给该销售商。第二步:销售商委托加工企业进行加工生产出需要的产品。销售商再与

加工企业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由销售商提供主要的印刷纸张、辅料等原材料,

并委托加工企业进行此项业务产品的印刷和其他加工业务。第三步:销售商收回委托加工产品并销售给消费者。加工业务完工后,

由销售商提货再发送给消费者,由销售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消费者,并

及时收回货款。

筹划结论

通过以上纳税筹划,可以收到两全其美的效果。

加工企业通过销售商的配合,可以与一般纳税人的消费者进行正常交易。加工企业因不具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可直接到当地税务部门申请代开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销售商,收取加工费或经营业务利益。同时,加工企业也不需要承担销售商所提供的印刷纸张、辅料等货物这部分收入的税收负担,更减少了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收入。

销售商不仅增加了收入、获得了商品销售利润、增加了销售额,而且不会承担虚开代开发票的涉税违法行为,还可享受抵扣加工费的进项税额,并增加准予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经营成本、降低所得税负担。

筹划点评

现实生活中常常存在这样的现象:由于小型商行的业务规模比较小,他们往往会因为不能达到一定的销售规模而担忧无法通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年检;而有些小型加工企业又因为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与规模企业进行正常的交易而发愁。如果这两类企业结合到一起,就会发生本案所述的现象。对于多数小规模企业的经营者来说,由于他们的知识积累有限,又没有能力聘用相关人才,往往是自己“悄悄地”操作,从而陷入法律误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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