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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例全集:纳税筹划成功案例解析

更新时间:2025-01-12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进行税收政策运用的纳税筹划,是目前企业节税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手段。讲到政策运用纳税筹划的失败,不得不提一个曾经轰动全国的税案——N集团税案。1998年8月3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N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机关依法对N集团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08亿元。

税收优惠可享受 事先申报很重要

供水企业收费多 涉税筹划应思量

业务分割有方法 筹划得当可节税

销售发票飞过海 政策认定有界限

销售扣减包装物 收入数量大幅降

合作建房可筹划 注意政策有变化

企业经营无资格 借道进口抵税款

特殊条款应注重 忽视规定责不轻

税收政策存在一个边界问题,所以纳税人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在确认相关纳税义务时,就需要注意政策边界的确认问题。比如商品零售企业从供货商处取得利益,这从纳税人利益的角度分析没有什么说法,但在税收上则不然。商品零售企业收取的可能是返利,也可能是进场费。但是,前者按17%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后者则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这里的政策边界就是看有关企业在业务操作过程中所取得的收入是否跟销售额存在直接联系。

进行税收政策运用的纳税筹划,是目前企业节税纳税筹划的一项重要内容和手段。所谓政策运用的纳税筹划,就是让投资人运用一定的手段进行运作,比如成立一个企业(或者建立一个业务流程)从事某项生产和经营活动,让接受纳税筹划服务的企业享受到税收优惠(或者适用相对优惠的政策条款),从而降低有关企业的税收负担的过程。

通过纳税筹划,让有关企业达到税收优惠条款所确认的条件,或者满足税收优惠的规定和要求,从而使其顺利地享受税收优惠。纳税筹划服务和接受纳税筹划服务的双方对此都比较清楚其操作的思路和方法,因而容易被人们所接受。

随着纳税筹划活动的不断深入,一些企业就会自认为已经掌握了此类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巧,于是就自己“悄悄地”做起来。殊不知,作为人类自身所固有的缺陷,往往会限制人们的能力,从而酿成一些“想不到”的悲剧!

本话题的新闻背景

说起政策运用的纳税筹划,没有人会认为有多么复杂,所以,越来越多的企业都在从事着这类纳税筹划。但是,如果后来再出现其他因素,就可能影响到先前纳税筹划活动的基础和前提;一旦当事人“忘记”以前所操作过的事情,就会出现涉税风险,最终导致纳税筹划失败。讲到政策运用纳税筹划的失败,不得不提一个曾经轰动全国的税案——N集团税案。

不仅如此,2008年上半年,国税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商品零售企业进行了一项专项检查,这项检查对部分企业产生了很大的震动,在全国影响很大的商业巨头G公司、S公司也都在其中。有关情况各大媒体都有报导,这里引用网上搜索到的部分文章作为本话题的新闻背景。

筹划故事

因特网上有关N集团税案的介绍文字很多,可见其在社会上的影响之大。笔者选择了其中具体有概括性的文章,同时在此基础上作了一些提炼。

1.案情简述

某省N集团公司(以下简称“N集团”)是一个以中医药开发为龙头的融科研、生产、房地产为一体的企业。1990年,N集团与中国香港H洋行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NH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H公司”)。由于该公司成立后不久即发生了合资双方为抽走资本金140万港币的违约行为责任认定的争议,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于1994年8月1日作出了“终止NH公司合同,合资企业应依法进行清算”的裁决。1994年,H公司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1993年10月,N集团又与中国香港居民许某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N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N有限公司”)。N有限公司在其成立之初,公司外方在验证基准日止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合资公司账上(即资金未到位),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这期间,N有限公司已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待遇。

1996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收到署名举报信。信中反映N有限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严重不法行为,其中包括利用假合资骗取国家税款优惠,逃避缴纳巨额税款等问题。

1996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涉外税务管理司以国税函(1996)309号文件要求某省国家税务局对此案进行查处。

在某省国家税务局按法定程序对N集团涉税问题进行行政处理的过程中,1997年5月,举报人荣某再次向国家税务总局反映,该企业逃避纳税问题虽经检查,但并未得到依法处理,其本人由于举报受到打击报复。

根据以上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决定成立由稽查局牵头,监察局、涉外司参加,会同某省及某市国税局、地税局组成联合核查小组,负责对此案的核查工作。联合核查小组于1997年7月7日成立,对此案进行了缜密的核查。1997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以国税稽发(1997)056号文件通知某省国税局、地税局按核查结果对N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4月,某市国家税务局向N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N集团当即提出异议,并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逃避纳税数额。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领导指示,总局稽查局立即派人会同某省和某市国家税务局对N集团提出的问题进行了重新核实。税务人员在第二次核实过程中,发现企业提供的部分账册是重新伪造的假账,N集团再次隐匿收入。

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通知某省国家税务局按第二次核实的结果对N集团的涉税问题进行税务行政处理。1998年8月3日,某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向N集团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在N集团没有提出听证要求的情况下,于1998年8月6日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税务机关依法对N集团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和罚款共计1.08亿元。

2.N集团的税收违法事实及处理

(1)因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追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缴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NH公司成立后,由于中外双方发生经济纠纷,该公司自1994年被终止经营,实际经营期只有四年,按照上述税法规定,对企业已享受减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共计4469.30万元应予补征收回。

(2)国外商投资不到位,应收回税收优惠,追缴税款。1993年10月,N集团与中国香港居民许某合资成立了中外合资N制药有限公司,合资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出资期限。外方在法律规定的验证基准日止并未将应缴资本汇入国内公司账上,而是在一年半后才使资本实际到位。但N集团却通过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制造虚假的验资报告,取得合资企业身份,享受了国家对合资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1987年12月30日国务院批准的,1988年1月1日对外经济贸易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合营各方应当在合营合同中订明出资期限,并应当按照合营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合营合同中规走一次缴清出资的,合营各方应该从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第五条规定:“合营各方未能在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的,视合同企业自动解散,合营企业批准证书失效。合营企业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其营业执照;不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和缴销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N有限公司与中国香港居民许某订立的合同中明确规定了在营业合同签发之日起一个月内,甲乙双方按照各自认缴的出资比例一次性缴清。而合资外方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缴付出资,已经违反了上述规定,该公司应视为自动解散,合资企业批准证书自动失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税务登记的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可以责令其纠正,并按照实际情况征收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统一核发“税务登记证”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21号)第三条也明确规定:“凡不符合外商投资企业有关法律规定的,停止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待遇,并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外商投资企业资格。”根据以上规定,税务机关应收回N有限公司在外方资金没有到位期间已享受的税收优惠。此项税款为3712.23万元,其中增值税2399.61万元,所得税1312.62万元。(www.xing528.com)

(3)逃避纳税395.07万元应予追缴,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N有限公司在1993年度用白条虚列预提费用,减少税款223.81万元;1994年和1995年该公司有部分“外销产品”未入账作销售处理,也未申报纳税,少缴税款171.26万元。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属于逃避纳税,逃避纳税总额为395.07万元。税务机关对企业逃避纳税的部分除追缴所逃避纳税款,加收滞纳金492.69万元外,并处以所逃避缴款一倍的罚款,但对该公司1998年提出要求税务机关重新核实其逃避纳税数额的情况下,再次做假账,欺骗税务机关,隐匿收入,逃避纳税126.72万元的部分,处以三倍的罚款,合计罚款648.50万元。

(4)追缴欠税1163.06万元。

(5)追缴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3.12万元,追缴应补印花税8.82万元,并处以三倍的罚款计26.46万元。

隐藏销售收入?G公司、S公司齐喊冤

同样,商业巨头G公司、S公司逃避纳税的传闻也在网络上炒得十分火爆。下面节选了部分资料,与读者交流。

2008年6月11日有关媒体报道,国家税务总局从2008年4月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专门针对国内数家电巨头增值税存根联滞留票的核查行动,这次核查对象主要是2006年1月1日至2007年11月30日期间,有存根联滞留票的G公司、S公司、D公司所属461家电器零售企业。

税务总局在文件中特别强调,购货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应逐票查明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对其纳税申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其中2008年4月1日至30日,销货方主管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根据税务总局下发的存根联滞留发票信息,逐票对销货方企业的发票开具情况进行核查。

从2008年5月1日开始至31日,购货方税务机关税源管理部门结合销货方税务机关反馈的核查结果,对电器零售企业进行核查,逐票落实未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

专家视点

“难言之隐,一洗了之”是N集团产品的广告语,在当时可以说是家喻户晓,而在十多年以后的今天,该广告语的知名度仍然很高,可见其是一个十分成功的策划。但如果对其涉税事项作一个分析,我们又不得不说,N集团运用涉税政策的纳税筹划却是失败的,而且是一个大失败!因为N税案所涉及外商合资的相关税收政策问题读者比较容易理解,在此就不再多赘述。而对于商业巨头G公司、S公司电器所遇到的问题,同样值得我们去思考。

目前人们常常反映,我国的流转税偏高,特别是货物生产企业,原材料价格居高不下,而产品销售价格却上不去,以致企业的经营越来越困难。这个是不是事实,在这里我们姑且不去论证,只关心一个事实,人们越来越关心增值税的纳税筹划了。

对于一般纳税人企业而言,在一个时段内,当期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的进项税额,就是当期的增值税应纳税额,这是增值税的一般原理。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发现,纳税人无论进行非法的逃避纳税还是进行合法的纳税筹划,对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而言,都会在“增加增值税的进项税、减少销项税额上”下工夫。

但在现实生活中,却存在部分企业拥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而不去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的现象,从而形成一个特殊的现象———存根联滞留。G公司、S公司是否存在隐藏销售收入的问题我们暂且不表,但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以下简称“存根联滞留票”)却是应当分析的。

税务总局在对金税工程增值税信息系统数据分析的过程中发现,系统中存在大量的“存根联滞留票”信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滞留专项核查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277号)规定,各地基层税务机关对2006年1月1日至10月31日,有存根联滞留票且存根联滞留票金额占其全部进项发票金额(滞留发票与认证抵扣的进项发票之和,下同)比例较大的商贸企业的存根联滞留票(具体核查名单和存根联滞留票信息由税务总局下发)进行检查。

存根联滞留票是指销货方已申报而购货方超过90天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稽核系统内有存根联数据而无相对应抵扣联数据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我国目前流转环节是以增值税和营业税结合调节的,而增值税的类型属于生产型,所以大量存在“存根联滞留票”有其合理的因素,主要表现在:①购货方为小规模纳税人;②免征增值税企业或非增值税纳税人;③购货方购进货物为固定资产或用于非应税项目;④购货方在认证之前发生退货;⑤销货方因未收到购货款将开具的专用发票没有交给购货方等。

但也不能否认,还存在购货方为了达到隐瞒销售收入的目的,对取得的专用发票不向税务机关申请认证抵扣进项税,导致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大量滞留的情况。而且,这种现象在商贸企业中较为严重。为此,税务总局决定对存根联滞留票异常的商贸企业开展专项核查。存根联滞留票核查的目的是通过核实购货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未认证抵扣进项税的原因,检查其是否存在隐瞒销售收入的问题。

事实上,商贸企业的存根联滞留票蕴藏较多的税收问题。就一般情况而言,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大家都希望取得更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从而多抵扣税款。对于商贸企业来说,由于其销售环节面对的是直接消费者,而这些消费者可能是小规模纳税人,也可能是自然人。部分消费者向商贸企业采购商品不索取发票,或者在低价销售的引导下不索取发票。在这种情况下,部分商贸企业为了隐瞒销售额,就在源头上做文章,隐瞒采购数量,最终达到账外经营、偷逃国家税款的目的。

笔者曾随某地国税机关对某机械设备经销公司进行了检查。该公司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的经营业务,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806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6.45万元。但当税务检查人员对其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2008年度存在256份“存根联滞留票”,涉及金额为825万元的货物,税款140.25万元未申报抵扣增值税。税务人员对该公司的经营情况进行了解剖,发现该公司的经营项目是汽车零部件,而汽车零部件的消费者既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企业也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人消费者。该公司在经营过程中进行了如下分类处理:

(1)对于需要开具发票的消费者(包括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开具普通发票的其他消费者),就按市场价格销售商品。

(2)对于不需要开具发票的消费者就给予5%~10%的价格折扣销售商品。

(3)在申报抄税时,按开具发票的数量和金额控制增值税进项抵扣额,适当进行申报论证,一般掌握在每月都有税缴。

(4)对存根联滞留票的抵扣联和发票联既不申报也不入账。

税务机关确认,纳税人故意不申报抵税从而出现存根联滞留票,属于账外经营逃避纳税行为。鉴于纳税人采用账外经营手段进行逃避纳税,其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专用发票,未按上述规定的时限进行认证,或者未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账外经营部分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763号)的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请抵扣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必须自该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进项发票因未到主管税务机关认证,所以其进项税款不得在销项税额中抵扣,应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并且按合理的利润返算出销售额进行补税。

至于G公司、S公司电器“存根联滞留票”问题是如何处理的,不是我们关心的重点。但是,无论是N集团因合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外方撤资所产生的税案,还是商业巨头G公司、S公司电器出现“存根联滞留票”事件,都反映了一个问题,有关企业在税收政策的具体运用方面不到位。可以这么说,在许多涉税案例中都反映出一个问题,“税收政策的具体运用不到位”是导致相关企业产生涉税风险的关键。人们进行纳税筹划,规避涉税风险是其首要任务。所以,我们需要通过其他不成功的纳税筹划故事解析,进行一步认识“税收政策的具体运用不到位”对纳税人的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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