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划故事
2012年3月12日,某市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市的L服饰设计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如下问题:该公司2011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13130元,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21130元,还有92000元应税所得未申报纳税。经审理,该公司截留税款行为属于逃避纳税行为。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给予罚款一倍的行政处罚。
当接到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书之后,L服饰设计有限公司的经理李某很不服气。他认为,本公司严格按照税收法规办事,不存在逃避纳税行为。于是,他决定请律师与税务机关打官司。
当他与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联系之后,才知道这事儿还需要税务专家的帮助,于是请来了上海坤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小方。
小方对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了全面了解。L服饰设计有限公司是一家街道办企业,属一般纳税人,主要从事来料设计加工服装业务,兼营服装生产。该公司以当地居民区为重点设有五个生产服务点,现有职工30人。公司虽然没有什么利润,但由于公司的经营方式制约着公司的管理模式,因此还要缴纳一笔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为什么会出现截留税款的事情呢?
原来,该公司在2011年困难重重,多数职工年近退休,资金运作不灵,经营难以为继。针对这种状况,李某心急如焚。2011年年初,李某听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一个关于下岗工人再就业的文件,明确企业接受一定数量的下岗工人可以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于是,他就对本企业进行了大刀阔斧的整改,动员12个年纪大的职工退休,另外在4个加工点上增加人员。通过整改措施,录用了23个下岗工人,占现有职工总数的76.67%。
新职工上岗之后,他就通知会计王某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王会计是一个财务公司的记账会计,在L服饰设计有限公司只是代理记账,其日常工作流程是由李某提供当月的原始凭证,或者按照李某的指令和要求进行记账和报账、出具会计报表,并向李某提供纳税申报的主要数据。王某知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86号)第一条规定,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可上下浮动20%。按上述标准计算的税收扣减额应在企业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税额中扣减,当年扣减不足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而且,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明确其扣除额为4000元。(www.xing528.com)
因此,王某按合同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2011年,该公司实现服装销售256万元,取得设计费44万元;全年缴纳增值税为230358.4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3035.85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113130元,每人享受4000元的税收优惠,则23人应该享受92000元的税收优惠,实际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21130元。其中,21130元企业所得税已经全部按期申报入库。
弄清了问题的来龙去脉之后,小方发现症结就在于该公司对税收政策没有全面理解。L服饰设计有限公司从表面上来看已经符合享受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的财税〔2005〕186号文件的条件,可以享受录用每个下岗职工减免4000元企业所得税的优惠,但没有取得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你这个公司有享受税收优惠的条件,但没有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税务机关对公司的处理是正确的。”小方告诉李某。
“什么叫有条件,没有资格?”李厂长有些疑惑了。
“你必须首先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申请取得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的资格。”小方告诉他。从2011年1月1日起,享受该优惠政策有一套程序,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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