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化肥有限公司是2004年成立的企业,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度实现销售收入6057万元。2007年年底,该企业进行盘库检查时,发现一批存货已经属于不需用物品,主要是一些配件、包装物。它包括:①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需要储备的一些常用的机械配件,以备紧急维修时使用。由于设备的更新换代,已经不能配套使用的一部分储备配件。②由于产品质量提高,无法再使用的旧式包装物。以上货物的账面价值为994094.73元(含税)。
盘库结束后,财务经理叶某将以上情况向公司的总经理作了汇报。为了便于管理,同时也是为了提高资金周转率,总经理决定在年前将这批存货处理掉。经过进一步核查,叶某发现以上货物购进的时间较长,长的四五年,短的也有两三年。这样的货物应当如何处理呢?叶某想起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存在纳税筹划的机会:如果将该批货物按正常销售,那么就应当按现行规定计算缴纳17%的增值税;但是,如果将该批货物作为旧货处理,就可以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两者差距较大。叶某将自己的想法向总经理作了汇报,总经理肯定了他的想法。于是,在2007年12月28日,该企业就将该批货物按旧货进行了处理,月底,财务部按旧货申报缴纳增值税19117.21元。
2008年8月10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企业2007年度的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时发现了该问题。税务检查人员认为该企业对这批存货的处理存在问题,通过对该企业的账面审核、仓库资料的核对,确认该批货物没有使用过,不能按旧货销售处理,于是责令该企业补缴增值税125323.91元、加收滞纳金,并按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处以1倍的罚款。
政策分析
对于这个处理意见,该企业感到非常不能理解。对上述货物的处理,该企业认为是有政策依据的:
(1)确认旧货没有错。这些货物都是该企业不能再使用的配件、包装物,购买时间长久,并不是新购买的商品,从形态上看,也是陈旧的废物,应该属于旧货;另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8〕6号文件中对旧货的解释:“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该企业销售的这些货物,就是将要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的生产资料。因此,该企业认定其销售的这些货物就是旧货。既然是旧货,该企业就可以按照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2)应纳税额的计算也不存在问题。处理这批货物时取得的收入共计994094.73元(含税),根据财税〔2002〕29号文件,“纳税人销售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的应税固定资产),无论其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也无论其是否为批准认定的旧货调剂试点单位,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应该缴纳增值税19117.21元。
(1)这些货物是该企业购买的原材料和包装物,并没有经过任何生产的使用,虽然购买的时间比较长久,从形态上看比较陈旧,但是实质上仍然是未经使用的新商品,并没有进入二次流通的环节,不能依据购买的时间和陈旧的形态就判定是旧货。(www.xing528.com)
(2)财税〔2002〕29号文件对旧货的税收征收管理已经做了新的规定,征收率、纳税主体和征税对象都发生了变化,目前再使用已经废止的财税字〔1998〕6号文件来解释“旧货”的含义,实属刻舟求剑。
(3)财税〔2002〕29号文件还规定,销售的旧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但是根据税务机关的调查,该企业购进的配件、包装物全部抵扣了进项税额,因此也不符合财税〔2002〕29号文件中关于销售的旧货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规定。
因此,W化肥有限公司销售的不需用的配件、包装物,并不是旧货,应当视同一种正常商品的买卖经营行为,不能适用财税〔2002〕29号文件中对增值税的特殊规定,不能享受4%的征收率并减半征收的规定。应当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销售货物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应补缴增值税125323.91元。
筹划点评
目前我国相当多的企业人员存在一个共同的缺陷,就是对税法的立法精神理解不到位,从而做出错误的判断。该案例纳税筹划错误的直接前提是对旧货的理解错误。其实旧货只能是经过使用的商品,如果没有经过使用,即使存放时间再久,也不能作为旧货。例如,商店待出售的电视机,即使在仓库存放多年,仍然不能作为旧货。
另外,经过使用的商品是否就是旧货?这还要看货物的性质是流动资产还是固定资产。就工业企业而言,如果销售的是流动资产,包括原材料、低值易耗品、包装物、下脚料等,当初已经按照17%的税率抵扣了相应的进项税金,即使货物经过了使用,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也应该依照17%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何况这些货物并没有经过任何使用,更应该依照17%的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这是与增值税的立法精神相一致的。
如果销售的是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则可以按照财税〔2002〕29号文件的规定,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如果销售的是自己没有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那就不符合财税〔2002〕29号文件的优惠条件,仍然应当依照17%的法定税率,依法缴纳增值税。
但是,2009年1月1日以后就应当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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