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轰动全国的大案——“T公司涉税案”,经国家税务总局组织专案组历时两个多月的调账检查、实地调查和异地协查,于2004年年底基本尘埃落定。经过税务检查人员的突击检查,基本查清了涉案企业的涉税违法问题,认定T公司等三家企业(关联企业)逃避纳税2.94亿元。
筹划故事
T钢铁有限公司前身为T铸钢有限公司。该公司设立于1996年10月16日,注册资本为200万元,股东为戴某某、戴某某。2000年7月10日该公司的名称改为“T钢铁有限公司”,同时注册资本由200万元增加至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轧辊加工,钼铁、矽钢片加工销售,钢铁冶炼,轧钢生产。2002年12月19日该公司变更注册资本为15000万元,2003年7月10日变更注册资本为30000万元。
2001年销售收入申报数为31163.21万元,缴纳增值税54.13万元,税收负担率为0.17%;2002年销售收入申报数为97302.23万元,缴纳增值税326.87万元,税收负担率为0.34%;2003年销售收入申报数为177125.7万元,缴纳增值税3471.05万元,税收负担率为1.96%;2004年4月2日对收受物资回收公司虚开的废钢发票自查作进项税额转出补充申报53399.4万元。
企业所得税和其他税种申报情况略。
主要逃避纳税事实
经国税机关检查,T公司的逃避纳税手段和逃避纳税事实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①采取编造废旧物资过磅单、入库单、物资回收公司废旧物资收购过磅单以及虚拟废旧物资供货人等手段,从七家物资回收公司取得虚开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2373份,开具废钢123.43万吨,铁屑2.25万吨,发票金额为165390万元,抵扣增值税1.65亿元。②接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2份,抵扣增值税166.78万元,接受虚开的运输发票9份,抵扣增值税28.47万元。③在建工程领用材料直接冲减原材料,未转出进项税额2054万元。④对外销售产品螺纹钢、小刀片、正尺品等合计收入少计提销项税额1022万元,未申报纳税。⑤向供货方收取财务贴息91.45万元冲减财务费用,扣减应付账款,其进项税额13.29万元未转出。
以上合计应补缴增值税14424万元,罚款15384万元。
地方税务机关查出十多项违法事项,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其主要违法事项有:①收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废旧物资回收发票和运输发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696.1万元。②提而未用的销售费用为214.26万元;多列支招待费128.92万元,多列支计税工资1889.5万元,福利费264.53万元。③在制造费用上列支关联企业的电费、材料费等9612.67万元。④提而未缴的教育费附加、统筹费378.81万元。此外,还有少报销售、多提折旧以及无发票支付租赁费,无合法的凭证支付非金融机构的贴现利息等。
以上合计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1.27亿元,逃避缴纳房产税、印花税和其他各种地方税合计608.08万元。(www.xing528.com)
同时,税务机关还查明T公司的关联公司Y钢铁有限公司通过少报产量、伪造账簿和凭证等手段隐瞒销售收入,逃避缴纳增值税3477.8万元,T公司的关联企业S轧辊厂采取隐瞒销售收入方式,逃避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等各税合计446.6万元。
目前,涉案人员已被捕,企业被清算。
T公司成了真正的“贴本”公司,其涉税成本是很高的,涉税风险由此也可以窥见一斑。人们通过对T公司逃避缴纳税案件的审视,可以从中得到很深的启发。
筹划分析
2008年年底的金融风暴,掀起了2009年全国性的查税活动,将企业再次推到税收风险处理的第一线。面对税收利益与风险处理这一对矛盾,再次重温以往年度的涉税大案,纳税人应当从中可以得到很多启发:
(1)应该进一步强化法治观念,守法经营,通过正常的手段和渠道谋取经济利益。从社会现实来看,经济利益的驱动诱导一些不法分子在税收上动脑筋,因为税收作为一项成本支出,直接影响着经营者利润目标的实现,可以这样说,经济利益的驱动是逃避纳税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逃避纳税已成为一些人暴富的手段。但是,应该看到,通过逃避纳税暴富的成本和风险实在太大。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经营得再好,聚集了再多的财富,其结果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T公司的主要经营者利用非法手段大肆逃避纳税,虽然企业搞得很大,但是企业贴了本,落得人财两空,岂不悲哉。
(2)大力倡导和强化诚信纳税意识。纳税人应当明白,税收是一项不可逃避的成本支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该强化法治意识和诚信意识,做到守法经营,诚实纳税。当然,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是可以的,但是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况且,纳税人涉税事项中的风险普遍存在,一般企业并无针对涉税风险防范的专门制度,即使有,通常也只体现于财务制度中的某些条款。但仅有这些条款是不够的,因为,因涉税引发的风险并非完全是财务部门的责任,企业有些经济活动并不能完全在财会记录中予以反映,如担保事项的发生、项目前期的洽谈等,而在这些经济活动中则暗藏着涉税风险,一旦形成事实,则难以回避。
(3)建立和健全企业的内部控制制度。T公司涉税案的启示是,纳税人应当重视实物到账簿记录所形成“三流”控制,即实物的流转会形成物流,记录经济活动的账簿会形成数据流,资金的运动会形成现金流。因此,企业应当加强对“三流”的管理,并使其系统化,从而形成一整套完整的纳税管理制度体系。企业财务人员和相关的企业管理人员需要认真审查数据流,重视账簿异常记录,关注物流信息,避免重账轻物,企业的纳税审计不可忽视对现金流的审查。必要的时候企业可以聘请税务专家为其做专门的服务,从而使企业的涉税风险降低到可以控制的范围内。
(4)依法进行纳税筹划,维护纳税人的正当权益。由于经济活动的复杂性,税法对各种经济活动的涉税行为作了原则规定。对于一个经济事项,纳税人可以在两个以上的纳税方案中作出选择。如钢铁生产企业既可以采购废旧钢铁做原料,也可以采购其他原料;既可以直接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采购,也可以向废旧物资经营单位采购,还可以向其他个人收购。至于在实践中如何选择,则是纳税人的权利。但是无论怎样选择,纳税人都必须在合法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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