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可能取得某种特许权,比如被允许在某一地区经营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或者接受其他企业使用其商标、商号、技术秘密等权利。特许权业务涉及特许权转让人和受让人。转让人一般要向受让人提供商标、商号等使用权,传授专有技术,提供经营所必需的设备和特殊原料,受让人则需要在开业后按营业收入的一定比例或其他计算方法支付转让人特许权费。由于上述特许权使用费收入或者支出不是经常发生的,所以,部分“有纳税筹划意识”的人往往会在这个方面动脑筋。比如转让人对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入账,或者受让人增加特许权使用费列支,通过特许权使用费来调节利润。由于这些活动不是常规业务,与此有关的费用也难得发生,所以往往不容易被税务检查人员发现,因此,有些人还将此操作方法作为纳税筹划的小“秘籍”在私下里交流。以下是上海坤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提供的两则案例。
筹划故事
X时装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是一家品牌服装生产企业,主要生产A品牌服装,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25600万元,由L服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L公司)投资。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人员老李和小袁到X公司检查时,很快查出了一些小问题。多次到X公司检查工作的老李清楚地记得,前几次检查时,检查人员对X公司存在的问题都指明了改正方法,财务部经理也都答应整改,但这次检查时老李发现X公司对相关问题仍然是我行我素。
这个现象引起有丰富稽查工作经验的老李的注意,是X公司认为问题小且处罚轻而感到“无所谓”呢,还是为了掩盖其他问题而采取障眼法?
老李回顾了对X公司历年检查的情况。X公司于2005年1月成立,当年实现销售收入3350万元,其经营方式、核算方法及盈利水平虽未发生大的变化,但生产规模和销售收入却已翻了几番,奇怪的是,该公司近几年账面一直处于微利的状态。
老李感觉该公司有人为地调节利润的嫌疑。为此,老李和小袁商量之后,决定以X公司的成本核算和费用开支为检查重点。
他们在检查时发现,X公司成本、费用核算的方式和方法与往年几乎没有变化,而且成本结转和费用开支都很规范,没有明显的违规问题。细心的老李对该公司近几年的财务指标进行了动态分析,当分析到成本和各类费用与往年的比率变化情况时,发现近年来销售费用增长较快,进一步核实,系销售费用中的商标使用费增幅很大。当老李询问该费用增加的原因时,胸有成竹的财务经理马上提供了该公司与L公司签订的A商标使用权的协议,且X公司使用A商标产品的销售收入确已实现。
看到支付商标使用费,老李联想到X公司在管理费用中确有商标权的摊销费用,每年摊销500万元,遂要求X公司提供商标局发放的商标专用权证明及公告手续。但X公司仅提供了L公司将A商标专用权投资给X公司的协议,未能提供相关证明。X公司解释说,有关证明和手续仍在办理中。
老李与该公司的财务经理一起分析,如果L公司确实将A商标专用权投资给X公司,则不应该再收取商标使用费;如果投资不成立,则X公司不应该摊销商标专用权。
老李到L公司所在地商标局查询后,发现A商标专用权仍归L公司所有,L公司根本没有向商标局提出过转让申请。至此,老李断定L公司对X公司的商标专用权投资属于虚假投资。
原来,L公司当初成立X公司时,由于资金不足,遂以投资商标专用权来凑数,骗取了工商登记,实际上根本没有办理商标权转让手续。X公司成立后,X公司和L公司都同时使用A商标。为了调减X公司利润,L公司又与X公司订立虚假的商标使用协议,只要X公司销售的产品有利润,L公司就按销售额的5%收取商标使用费。由此可见,X公司商标权费用及商标使用费都存在虚假问题。
筹划故事
D公司是一家于1998年注册成立的服装生产企业。经过多年的经营,该公司M品牌已经有较高的知名度,于是有许多企业希望使用其品牌或者经销M品牌产品,因此,该公司每年都有可观的特许权转让收入。比如,D公司授权C公司特许经营其生产的M品牌产品,双方在签订的特许权合同中约定,C公司每年向D公司交纳特许权使用费20万元。于是,D公司的财务经理刘某在特许权转让收入方面进行了“纳税筹划”。
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税务检查人员在检查C公司时,注意到C公司给D公司支付了特许权使用费,遂向C公司索要与D公司签订的特许权授权合同。检查人员小袁依据合同,对C公司被检查年度交纳费用的金额进行了核对,未见异常。但敏感的小袁发觉C公司收到的特许权使用费发票有异常,遂专门调阅了C公司三年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12份会计凭证,并集中进行了比较和分析,果然发现了问题:①12张发票有3种不同的笔迹。②12份会计凭证后面所附的12张发票存在不同序号交叉使用和同一序号非顺序使用的情况。③D公司收取特许权使用费的银行账户与其正常销售货物的账户不一致。尽管存在这些异常,但经过仔细辨认,这12张发票全部是真发票。由于C公司列支特许权使用费的依据和手续齐全、合法,所以C公司列支特许权使用费的真实性没有问题。
根据上述三种异常情况,小袁预感到D公司很可能在收取特许权费方面存在问题。按照工作职责,税务检查人员仅需对被检查单位的纳税情况负责,对与被检查单位存在业务往来的其他单位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完全可以不考虑。但是,长期税务工作的职业敏感和工作责任心让小袁不安,于是小袁把自己的疑虑跟检查组老李进行了交流。老李听后十分赞同小袁的分析意见。事情也凑巧,D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正好有老李的老同学,可以请他帮助核实。
核实的结果没出乎小袁的预料,D公司确实存在收取C公司及其他多家被授权公司特许权使用费没有入账的问题。最后,税务机关检查确认,D公司在最近的四年里一共隐瞒了85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事情发展到这里,刘某才发现自己的所谓“纳税筹划”,实际上是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政策分析(www.xing528.com)
对于无形资产的处置,现行政策有明确的规定。处置无形资产涉及会计核算、业务流程管理和税收政策的执行三个方面。
(1)无形资产的会计核算。《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由此可见,企业拥有的商标权在无形资产科目核算。X公司将一笔无形资产商标既作为投资摊销商标权费用,同时又列支商标使用费,出现了“一女二嫁”的问题;而D公司对外转让的特许权使用费不作收入处理,这在会计处理上显然是有问题的。
(2)无形资产处置的业务流程管理。在日常经济生活中,企业间经常会发生用商标权投资的业务,如果投资双方并未向商标局提交转让注册商标申请书,商标局也未发给被投资方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则投资行为不成立,企业也不应将投资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摊销。
(3)无形资产处置的涉税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营业税。《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营业额。
行政处理
L公司是一家集团公司,在四年里,通过商标使用权转让关联交易商标,就将X公司的2780万元转移出去,从而达到逃避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目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剔除了X公司已摊销的商标权费用2000万元,并认定该项费用属于偷税,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同时对其列支的商标使用费按照特别纳税调整的规定进行了处理。
而D公司在四年里隐瞒850万元的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也被当地税务稽查机关责令补缴税款、缴滞纳金并处以一倍的罚款。
筹划分析
目前部分企业存在这样的怪现象:一旦发生纳税义务,首先想到的是如何通过纳税筹划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他们在具体实施“纳税筹划”的时候,往往都取得了“成功”,甚至某些税务检查人员也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也许他们当时曾庆幸自己做了纳税筹划,让自己的企业获得了好处,但是,事实证明这只是暂时的,更是徒劳的,其结果不是给企业带来什么利益,而是造成更大的经济和信誉上的损失。
由于特许权使用费不是经常发生的,也就不容易被人们所注意,所以常常被一些“纳税筹划专家”用来做税收“游戏”。可以说,以上是失败的纳税筹划案例。X公司想通过虚列商标相关费用的办法增加费用,从而减少企业所得税。D公司则采用反向操作,隐瞒特许要使用的授权合同和收入,从而达到逃避纳税之目的。在实践过程中,这样的纳税筹划往往都能够取得暂时的“成功”,但是,就像其他逃避纳税行为一样,这些“纳税筹划”毕竟是违法的,所以最终会被揭露出来。这个结果,有些纳税筹划人的心里也十分清楚。
那么,这些“明白人”为什么又要去操作类似的“纳税筹划事项”呢?笔者曾与D公司的财务经理刘某和X公司的财务经理张某进行过深刻的交流。他们从自身的实际情况和对税务机关的认识两个方面谈了自己“纳税筹划”之前的想法:
(1)想通过企业不经常发生的业务“以奇制胜”。由于无形资产处置业务一般不是常规业务,所以税务机关在具体实施检查过程中往往不会对此关注。刘某早就看到对外授予特许经营权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不像销售产品收入一样容易被发现,只要隐瞒了双方签订的授权合同和收入,检查人员就很难从账面上发现问题。所以他从开始实行特许权授权制度的第二年起,就把收取的部分特许权使用费计入了账外收入。为了不引起注意,D公司不仅隐瞒了与这些企业签订的授权合同,而且还从其设立在生产基地的三家专卖店轮换开取“大头小尾”发票,并加盖D公司公章后再向C公司收款,这就是虽然C公司收到的发票都是真的,但如果把前后收到的发票进行比较就发现异常的原因。由于收入没有入账,D公司账面上根本不可能查到这部分特许权使用费收入。事实上,自从该公司进行上述操作后,税务机关虽然检查过三次,但都没有发现其中的问题。
(2)利用检查人员知识面窄的弱点“蒙混过关”。税务检查人员是税务专家,但是,他们不懂企业管理,不了解其他情况。X公司的财务经理张某认为,税务检查人员能够将税收法律、法规搞通就已经十分困难,如果再掌握其他相关知识,几乎不可能。税务检查人员如果要检查出相关问题,那么不仅要熟悉财务、会计和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还要熟悉与生产经营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在上述案例中,如果税务检查人员不知道以商标专用权投资需要到商标局办理转移证明及公告等事项,就很难发现虚假投资的问题。实际上,这种虚假投资对以检查会计账簿为基础的税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检查人员而言,不仅很容易忽视,而且很难发现问题。
(3)利用税务管理“画地为牢”的特点周旋过关。许多税务检查人员往往仅关心自己所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而不关心从被检查企业发现的其他企业可能存在的纳税问题。企业存在的账外经营问题,是很难甚至不可能从其本单位的账面上发现的,很可能会从对方单位账面记载的异常情况中发现。这就要求税务检查人员不仅要关心被检查企业的纳税情况,而且还要对检查中发现的其他企业可能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出必要的分析和判断,并主动告知其他(或外地)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而现实的情况是,当地的税务机关可能还会互相通报一下检查的情况,而与外地税务机关合作的可能性很小。
(4)业务本身的关联度不大,一些问题在检查过程中不容易被发现。税务检查要运用比较和分析的方法,当税务检查人员对单个问题分别进行检查时,很可能发现不了问题,但将两个相关或类似问题进行比较、分析时,就容易发现问题。如上述案例中,当税务检查人员单独检查商标使用费支出和商标权费用摊销的会计处理时,因附在会计凭证后的手续和附件齐备,所以没有发现问题,只有将两项费用的处理联系起来分析、比较,才发现了问题的关键。
如果对上述“筹划人”的想法作一下归纳,则可以发现其中有一个共同的特点:想当然地认为自己所做的事情别人不知道,或者认为自己的操作水平高,别人无法发现……总之,造成纳税筹划失败的根本原因,就是侥幸心理在作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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