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费用运筹税 操作不当会受罪
制造企业流程长 成本控制有文章
旧货存货待处理 适用政策难认定
有时成本有虚列 未必形成真逃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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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投资人从事投资活动的目的是要取得良好的投资回报,所以想方设法降低生产和经营的成本应当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因此,人们通常所说的纳税筹划,最终还要落实到增加企业的利润上来。纵观企业的生产和经营活动,无一不是在增加收入、减少支出、降低生产经营成本、减少相关费用,从而增加效益。但是,在部分企业中也往往会出现一些怪现象:许多人在人为地“增加”成本和费用,比如接受虚开、代开的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商事凭证,人为地虚构成本或者费用等。在这些人看来,通过纳税筹划,增加企业当期的成本、费用和损失,是十分聪明的做法。
事实上,这些人在做事与愿违的事情,因为他们所进行的活动绝对不是什么“纳税筹划”,或者暂时姑且可以称做“纳税筹划”,但事后往往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逃避纳税(偷税)行为。
毫无疑问,这个结果是任何人都不想看到的,因为其给企业带来的损失真是太大了。纵观目前的纳税筹划案例,最终被认定为大败局的案例,体现在成本和费用的方面有很多。所以,本书在这里以专门的章节对相关案例进行讨论,从而引发大家思考:被税务局稽查以后,企业应当怎么办?
本话题的新闻背景
在笔者处理的近千个案例中,几乎有50%与所得税有关。而在这些与所得税有关的案例中,纳税人有意无意地增加成本、增加费用等税前列支的,又占相当大的比例。
所得税,特别是个人所得税,是最近几年来税务机关强化管理的重要税种。一提到名人税案,人们自然就会将其与某演员联系起来(当然我们并不否认其艺术成就),在网上搜索相关的资料也十分容易。
筹划故事
我国某著名电影演员因其所办公司涉嫌逃避纳税,2003年7月24日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此前,此演员已于6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根据公安﹑税务机关侦查及调查证实,此演员作为其所办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其个人行为已涉嫌偷税犯罪。
据介绍,2002年2月2日,北京市地税局第一稽查分局对北京某演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某演员实业发展公司和北京某演员经典广告公司涉嫌偷税立案调查,调查证实北京某演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1996年以后采取不列﹑少列收入﹑多列支出﹑虚假申报等手段偷逃巨额税款,已涉嫌偷税犯罪。(www.xing528.com)
2003年4月4日,北京市地税局将此案依法移送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公安局于4月5日立案侦查,4月24日,根据获取的证据,依法对涉案责任人——该公司总经理靖某(某演员的妹夫)和前任会计方某刑事拘留。5月30日,上述两人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批准,被依法逮捕。6月18日该案责任人冉某(某演员的妹妹)被刑事拘留。
北京市地税局于2003年5月9日依法将北京某演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196万元解缴入库,同时,对已查明其所偷税款余额,税务﹑公安机关正积极追缴。
演艺明星纳税问题一直是社会舆论关注的热点。税务部门有关人士表示,若干年以前,中国的基层税务部门很少能找到明星,找都找不到。随着近些年纳税宣传力度的加大,文艺界人士纳税意识的提高,经常可以看到大腕儿、明星到税务局来交税,并咨询有关税收的问题,或者委托经纪人等来。当然,也不能说就没有逃避纳税的。
某演员自1976年在某电影中以演出甜女崭露头角开始,几十年来在电影及电视上扮演过几十个角色,被誉为中国影后,后又进军商界,以房地产、化妆品等生意致富,更投资拍摄电视剧,长袖善舞,成为女富豪。美国《福布斯》杂志1999年列出中国内地50大富豪榜中,其以7000万~9000万美元身家,名列第45位,风头一时无双。
就传得沸沸扬扬的“某演员偷税案”,主办某演员所办公司涉税案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负责人向新华社记者透露了有关“内幕”。
这位负责人透露,税务机关已查实北京某演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自1996年以来采取不列或少列收入、多列成本、虚假纳税申报等手段进行偷税,偷税的税种涉及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和应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等。
至于某演员个人,除从其所办公司取得工资薪金收入外,还通过参加营业性演出、拍摄广告、提供肖像权及出租个人房产等途径取得收入,但都未申报纳税,并采取了一些与支付方签订虚假收入合同的手段隐瞒收入;同时,对于未依法纳税的收入,在税务机关通知申报的情况下其仍拒不申报纳税。
人民网2004年4月6日报道,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北京某演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偷税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偷税罪判处北京某演员文化艺术责任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710万元,以偷税罪判处被告人靖某有期徒刑三年。
经法院审理查明,北京某演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于1996~2001年期间,违反税收征管规定,偷逃各种税款共计人民币6679069.6元。被告人靖某于1996年9月~2001年在被告单位任总经理的职务,主管财务工作,对任职期间单位实施的偷税行为负有直接责任。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北京某演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在1997年、1998年、2000年拍摄电视连续剧《A》、《B》过程中,将已代扣的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共计人民币418574.43元隐瞒,不予代为缴纳。
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北京某演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作为纳税义务人、代扣代缴义务人,无视国家税收征管法规,采取伪造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且各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当年度应纳税额的比例均在30%以上,被告单位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罪。被告人靖某作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实施被告单位大部分偷税行为亦构成偷税罪。鉴于被告单位某演员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已在法院判决前将偷税款全部补缴之情节,所以对被告单位予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靖某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遂作出以上判决。
专家视点
某演员税案曾经在社会上搞得沸沸扬扬,影响很大,虽然已经过去多年,但上海普誉财务咨询有限公司的专家认为,如果从纳税筹划的角度来分析这个税案,仍然具有启迪意义。
(1)纳税人应当正确认识和把握税收法规的分寸。目前我国的法制建设正在进行,税收法律建设不完善仍是一个突出的问题。我国的纳税人目前还缺乏一个良好的税收法律环境。况且,制度具有滞后性的缺陷,任何法律都无法预见到现实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不可能预先在有限的规则条文中一次性罗列所有需要遵循的条款。事实上,再完美的制度也只不过是一堵透风的墙,可以挡住门外汉,但是防不了有心人。国家在立法时,一方面要修改和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升有关税收法律档次,使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在健全税制的同时,加强与公、检、法等部门的联动,对偷税者该重罚的重罚,使偷税者无利可图。而纳税人也应当正视现实。虽然现行法律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纳税人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相关事项的操作,但是,也应当注意对分寸的把握。
(2)强化税务管理的基础工作,防范涉税风险。国家税务总局成功推出“金税工程”之后,税务机关加强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了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但纳税人利用逃避纳税作为谋取利益的手段终究不是办法,利用逃避纳税的投资人最终没有好的下场。企业逃避纳税的手段无非是收入不入账,私设“小金库”,少报销售收入,虚开废旧物资销售发票、虚增成本、多报费用、减少利润以及关联关系等。而要从事这些活动,无论企业怎么操作,总还是存在破绽的,所以,纳税人还是要注意防范涉税风险。
(3)正确认识和处理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成本。纳税人进行成本控制和管理是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一道管理难题。企业通常想方设法地压缩成本,堵塞跑冒滴漏,其中减少构成成本因素的税收支出也是一个可以操作的因素。但如果将企业的具体业务流程展开分析,在企业内部的成本控制和管理环节,如果想通过多结转生产成本的手段达到纳税筹划的目的,就存在相当的难度。因为在这个环节进行纳税筹划的机会比较少,只有在进行成本管理、提高投入产出率上做文章。所以,在现实咨询服务活动中,通过成本运作帮助纳税人节税的案例十分少见,而更多的则是涉税风险控制的案例。也正因为如此,本章集中了许多纳税人在成本项目方面进行“纳税筹划”从而导致涉税风险的实例,目的是提供一个反面“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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