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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操作混合销售,纳税筹划实例全集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是目前多数企业常用的业务操作流程。于是,最终只能由设备销售企业“一手托两家”,从而为企业埋下了涉税风险。仅以流转税中的混合业务为例,我国目前税法对企业从事混合业务的,其销项税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这些规定,对那些货物经营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就难免会征收税率较高的增值税了。

如何操作混合销售,纳税筹划实例全集

销售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是目前多数企业常用的业务操作流程。但是,此类操作在税收上属于混合销售业务,企业往往因此而多缴税。

筹划故事

2011年6月17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A大型商场2010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公司在销售货物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活动,涉及金额256万元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于是责令该公司补缴相关的税款,同时处以一倍的罚款。

业务分析

A大型商城财务部李经理于2010年1月底对该商城的经营情况作综合分析时发现,该商城在2009年度销售各种型号的空调器5243台,取得安装调试和维修服务收入953860元,销售热水器4365台,取得安装调试及维修服务收入358540元,两项收入合计1312400元,实际缴纳增值税190690.6元。这一块的税收负担的确不轻。

李经理觉得这笔税缴得有些冤。为了寻求一个妥善的办法,他向当地的注册税务师讨教。注册税务师与李经理一起学习了国税函〔1995〕288号文件和国税发〔1997〕167号文件关于“三包”业务以及平销行为的规定,进一步核查了企业财务核算情况,没有发现核算上的差错,于是给出如下建议:

(1)该商场应走专业化发展的道路,建立专业服务公司,从而进一步满足消费者对服务越来越高的需要。

(2)采用适当的组织形式。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公司,在财务上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纳税,在业务上与生产厂商直接挂钩,与商城配套服务。

(3)完善经济业务关系。将原来生产厂家与商城的双重业务关系,改为生产厂家与商城是单纯的货物买卖经销关系,生产厂家与专业服务公司是委托安装、委托维修服务的关系。

根据这个思路,该商城2009年度经销的空调器和热水器数量不变,专业服务公司接受委托安装服务的收入金额为1312400元,适用3%的营业税税率,则该商场应纳营业税额为

1312400×3%=39372(元)

经过以上纳税筹划,从整体利益的角度讲,该商场实际少缴税款1523186元,税收负担下降了82.35%(这里不考虑对所得税的影响)。按照这个思路,那些商业集中的街区可以走专业化协作的道路,根据产品的技术特点组建相应的专业服务机构,比如空调安装维修服务中心、电梯安装维修服务中心以及热水器安装维修中心等。这样,一方面可以集中大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强化有关项目的技术管理,提高技术服务的质量;另一方面又可以享受低税率待遇。

但是,纸上谈兵的事情好做,而实务操作的活动难做。有关企业如设立专业修理公司,那么消费者需要与两家企业签订合同,消费者如果不愿意,则影响企业的销售额。于是,最终只能由设备销售企业“一手托两家”,从而为企业埋下了涉税风险。李经理所在的商场2010年度按照上述建议进行了纳税筹划。但是,2011年6月17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A大型商场2010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商场安装服务活动仍然系销售公司提供的,所以费用应当缴纳增值税,结果该商场补缴相关的税款,同时被处以一倍的罚款。

筹划讲解

那么,混合销售业务是否存在纳税筹划的可能呢?在回答此问题以前先讨论类似的一笔业务。以下是某纺机厂的混合销售业务的涉税问题。(www.xing528.com)

某纺机厂是生产纺机设备流水线的专业厂家,2010年实现销售收入8500万元。由于该厂既负责流水线设备的生产,又负责设备的安装(其中包括现场设计项目),而流水线设计安装费用占销售收入的30%,所以该企业的税收负担率一直较高。此外,由于流水线的安装期限较长,短的要半年,长的要一年,会计对销售的时间常常把握不准,税务机关每次检查时都会有这样那样的问题被查出。因此,该企业的负责人苦恼不已。

解决类似问题的方法有多种,比如成立专业安装公司,就可以解决相关问题。经过精心的纳税筹划,组建独立核算安装公司,将部分安装业务所缴纳的增值税转换成营业税,仅此一项就少缴增值税上百万元,另外还使销售环节的会计核算问题得到了解决。

筹划分析

应该肯定,对企业进行专业化的组织和经营,是纳税筹划的重要途径。翻开我国的税收法规,不难发现有关税收制度政策的设置体现出对专业性生产和协作的认可和支持,对“大而全、小而全”的全能企业的税收“待遇”则是从紧掌握的。仅以流转税中的混合业务为例,我国目前税法对企业从事混合业务的,其销项税额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同时,税法对价外费用进行了具体解释。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返还利润、运输装卸费、奖励费、违法金、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在这个规定中就提到部分混合业务,如运输装卸费、包装物租金、仓储费等。再比如销售货物的企业代为用户安装、维修的“三包”业务,按照税法规定,“经销企业从货物的生产企业取得的‘三包’收入,应按照‘修理修配’征收增值税”等。根据这些规定,对那些货物经营单位的混合销售行为,就难免会征收税率较高的增值税了。

但是,这样操作有时难以得到客户的认可。在此情况下,就需要专业人士到企业现场对相关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确认,如建筑业劳务则不需要按照上述方法操作。

筹划难点

这是一个综合性纳税筹划问题。大型制造企业机构的设置、生产和经营业务流程的安排,对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影响较大,这是多数企业家都能意识到的,而这些因素对税收的影响却是他们没有意识到的。这是本案例所提示的问题之一。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技术型企业家较多,战略型企业家较少。而现在的技术型企业家多数是凭借自己的智慧起家的,所以他们比较自信,却不懂运用外脑发展生产,增加赢利,导致许多企业存在大量的纳税筹划潜力。当然,这也是发展纳税筹划业务的难点所在。

背景资料

2009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

(1)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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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来源于2007年11月19日的《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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