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某计算机公司的老板刘总十分苦恼的是,几个代理商都在跟他提出追加代理服务费用的要求。这是为什么呢?
筹划故事
某计算机公司是全国知名的计算机生产企业,2010年开发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甲品牌计算机,其生产成本为4000元/台。公司董事会决定委托分布在全国三十多个大中城市的代理商销售。为了宣传自己的品牌,在提高本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的同时,维护本公司的产品形象,该公司在与各代理商签订销售合的同时,就与其明确甲品牌计算机不含税销售价格为5000元/台,代理手续费为100元/台。但是,该公司的代理商却希望与其签署买断式代销合同。经过两年的运作,该公司的销售情况看好。
但从2012年5月8日开始,某计算机公司的代理商先后受到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地方税务局)稽查部门的通知,要求对其采用买断代销售方式经营过程中收取的代销手续费补缴营业税。目前反映的数额都在3万~5万元不等。而这个税,双方在合作纳税筹划过程中没有考虑到。
刘总不理解的是,企业采用买断式代销方式,实际上销售货物的增值税部分已经缴过税,如果还要再缴营业税,不是重复缴税了吗?
政策分析
为了“亡羊补牢”,他们请来上海坤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税务专家。税务专家结合有关规定进行了解析。
通过各种销售方式和销售渠道扩大自己产品的销售量,尽可能扩大市场的占有率,是目前企业营销活动的重点。委托代销是指商品所有者委托另一企业销售其商品的活动。委托另一家企业代销商品的商品所有者或企业称为委托人,接受代销商品的企业称为受托人。可见,从经济法律角度看,委托代销是一种委托和代理的关系。
在委托代销业务中,委托人发运商品时,尽管已将商品交付给了受托人,但其所有权并未转让,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转移,改变的只是存货的存放地点。所以,委托方企业仍然要设置“委托代销商品”科目核算其发出的委托代销商品。而受托方企业则设置“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来核算代销或寄销的商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企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应视同销售货物,按规定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同时规定:“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在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的当天确认收入。”因此,当某计算机公司发出计算机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委托代销商品
贷:库存商品
收到代理商的代销清单时,某计算机公司以合同约定的销售价格记账,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或应收账款等科目)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支付代销手续费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销售费用
贷:银行存款同时结转生产成本。受托方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做相应的会计处理。
筹划建议
2012年6月底,上海坤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税务师小方应YD计算机公司的聘请,对该公司201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安全性测评。经检查,小方对该公司税收的会计核算情况给予认可,但对经营的具体操作方式提出了自己的纳税筹划建议。他指出,新会计制度把代销收入分为视同买断方式和收取手续费的方式,这两种方式的经营效果是不一样的。目前在YD计算机公司这两种代销方式都存在。
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2011年该公司发出甲品牌计算机24000台,至12月底结账时,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合计销售20000台,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100万元,则YD计算机公司2011年度应按销售清单确认销售收入,并按规定计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为3400万元。当年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3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23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率为6%。
采用视同买断代销方式:与代理商签订代销协议时,YD计算机公司以销售价格10000元/台扣减代销手续费200元,即以9800元/台的价格作为合同代销价格,代理商仍以10000元/台销售出去。当年的销售数量也为20000台,那么YD计算机公司所产生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332万元,当年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232万元,比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少支出增值税6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6.8万元,两项合计减少支出74.8万元。
但如果结合代理商的情况,问题又将复杂化,具体计算分析如下。
具体计算
(1)采用支付代销手续费方式,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暂不考虑所得税)情况分别如下:
1)YD计算机公司:
收入增加200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万元(20000×17%)。当年实现增值税应纳税额为2300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230万元。
2)代理商:
增值税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相等,相抵后,该项业务的应交增值税为零,但代理商采取收取代销手续费的代销方式,属于营业税范围的代理业务,应缴纳营业税20万元(400×5%),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万元。(www.xing528.com)
3)YD计算机公司与代理商应缴增值税和营业税合计232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为232万元。
双方都从这项业务中获得了利益。
(2)采用视同买断的代销方式,双方的收入和应缴税金情况分别如下(暂不考虑所得税):
1)YD计算机公司:
收入增加19600万元,增值税销项税额增加3332万元(19600×17%),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23.2万元。
2)代理商:
增值税销项税额为3400万元(20000×17%),进项税额为3332万元(19600×17%),相抵后,就该项业务的应缴增值税为68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6.8万元。
3)YD计算机公司与代理商合计,应缴增值税为2300万元,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合计为230万元。
(3)采取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方式与采取收取代销手续费方式的代销方式进行比较如下:
1)YD计算机公司:
收入不变,应缴税金减少68万元(3400-3332),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6.8万元。
2)代理商:
实际收入也没有发生变化,但是应缴流转税金增加48万元(68-20),同时也增加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4.8万元。
3)YD计算机公司与代理商合计,实际收入不变,应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减少20万元(2320-2300),同时也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万元。
在视同买断方式下,YD计算机公司节约74.8万元,代理商多交了52.8万元。从整体的角度讲,共节约流转税款20万元,节约支出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万元。由此可以看出,从企业共同利益出发,应选择视同买断方式。
至于节约的税款在双方之间应通过何种方式分配,协议应具体怎么签订,这需要双方本着共同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协商。在多级代理的情况下,这一问题将变得更加复杂。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买断代销方式下,如果代销增值部分被当地税务机关认定为代销手续费用,就需要重复缴纳营业税。这是目前税制设置不合理的地方,所以,代理方就应当考虑到这个风险。
筹划结论
上海坤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注册税务师的计算、分析和纳税筹划可以显示不同的委托代销方式对纳税的影响。在实际工作中,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委托代销方式,同时综合考虑其他各方面的税收、非税收影响因素,可以不违法地减轻税收负担。
筹划点评
企业通过委托代销的形式销售商品,可以提高销售量,这对生产企业扩大市场占有率,促进产品的销售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因此,代销这种销售形式为多数生产性企业运用。
在具体的销售活动中,代销又分收取代销手续费的形式代销和买断式代销两种形式,从税收的角度讲,两者所产生的效果是不同的。
作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委托代销,就商业企业的行为而言,其经营方式是服务,而服务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应该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计算并缴纳营业税;而买断式代销方式是按照货物销售的流转过程来进行的,就商业企业的行为而言,其经营方式是经销货物,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由于两种销售行为的方式不同,与其相对应,其适用的税收依据也不同,从而出现税收负担的不同。这就是进行纳税筹划的空间之所在。
但是,在这里必须提醒的是,本案例有点纸上谈兵的感觉,在实际运用过程中操作的难度很大。前述只是将问题抽象出来,对其中的税收问题进行讨论,如果将依据销售额附征的其他规费结合到一起,问题就会复杂起来,在那样的情况下,可能就会得出相反的结论。因此,纳税筹划人要根据具体情况作具体分析。
上海坤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提示委托代销的纳税人,至少有三点值得关注:①代销商品不论是收取手续费还是视同买断,会计上均应在受托方将货物销售开具代销清单后,并于委托方收到时,确认销售收入的实现。至于因会计和税收规定不同产生的差异,应按照会计制度进行核算,按照税法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②仍可用180天的时间进行纳税筹划,如果到了确认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但代销货物还没有售出,委托方则可要求受托方将代销货物退回(包括实质和形式),重新委托代销,但宜考虑成本效益。③可将代销货物收取的手续费转化成代销货物劳务征收营业税,能够合法降低受托方税负,但须把握代销货物的关键: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从事销售委托方货物的活动,委托方对代销货物发生的质量问题以及法律责任负责。
筹划难点
代销活动也是目前生产性企业与商业企业合作的一种常用方法。从代销的特点来说,由于货物移送时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所以商业企业不承担更多的风险,而工业企业也可以通过代销使自己的产品进一步扩大销售渠道,增加销售量,所以代销为很多企业所采用。但是,代销涉及的法律问题比较多,而相关税收问题往往不被人们所重视。代销的账务处理、代销的具体形式以及代销的具体操作方法等,如果操作不当,就难以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从而导致纳税筹划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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