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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筹划实例:减少滞纳金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筹划故事2011年11月8日,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人员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的应收账款的贷方存在较大余额。于是,纳税评估人员建议该公司将已经收到的货款进行申报纳税,同时要求该公司缴纳滞纳金43562元。纳税期限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

纳税筹划实例:减少滞纳金

筹划故事

2011年11月8日,税务机关的纳税评估人员到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进行纳税评估时,发现该公司的应收账款的贷方存在较大余额。经核实,该公司于2011年1月12日、1月15日、2月12日、3月19日先后卖给四家企业纺织机械金额达1200多万元。其中,对方已付款800多万元,还有300多万元余款没有到账。因为对方没有完全付清货款,所以该公司既没有给对方开具发票,也没有对已经收到的货款进行申报纳税。

当纳税评估人员向该公司索取有关业务的供销合同时,该公司的财务人员解释:由于双方都熟悉,所以只是电话交易,没有签署供销合同。于是,纳税评估人员建议该公司将已经收到的货款进行申报纳税,同时要求该公司缴纳滞纳金43562元。

对此,财务人员感到十分委屈:该公司资金回笼困难,货款未收回,却还要加收滞纳金。这里的滞纳金43562元损失得确实有些委屈。如果适当地进行纳税筹划,问题是可以避免的。

实现纳税期限后移的具体方法,主要从销售方式的角度去考虑。一般常用的方法主要有两类:一是赊销和分期收款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二是委托代销销售方式的纳税筹划。

1.按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策划纳税期限

在生产经营实践中,人们常常会遇到这样的尴尬事情:货物已经发出了,货款没有收回,但是税务机关却要你去申报纳税,如果不按章申报,就要按逃避纳税论处。

但是,如果我们仔细审视一下自己所使用的销售思路和销售方式,并且作一下调整,可能就会出现意想不到的效果。

通常,人们习惯于采用直接销售方式,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即使暂时没有钱,也仅仅作挂账处理,从而造成纳税义务的提前实现。如果变换一下操作思路,在事先知道对方不能马上支付货款的情况下,立即变更销售方式,改为赊销或者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就可以将纳税义务在时间上往后推,从而实现节约税款的目的。

筹划分析

例如某服装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当月发生销售业务五笔,合计1800万元(含税价),其中三笔为直接销售方式,对方以现金取货,另外两笔业务的资金暂时不能回笼而且要拖很长时间。考虑到业务合作的具体情况,该公司采取了以下销售方式:

(1)能立即收回现金的业务1000万元采用直接销售方式,在当月全部作销售处理,并计提销项税金。

(2)另外两笔业务则在业务发生时就与对方签订了赊销和分期付款合同,其中300万元两年以后一次性付清;另一笔业务一年以后先付250万元,一年半以后付150万元,其余的100万元两年以后结清。

这样操作的结果是销售并没有受到影响,但企业的纳税义务却大大推迟。其推迟的税款和时间分别是:

58.12万元,730天;

21.79万元,548天;

36.32万元,365天。

与直接销售方式相比,采用赊销或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就可以把税款留在企业作为流动资金,这就相当于一笔无息贷款。按2011年年初银行贷款息率计算,企业就可以获得近13.2万元的好处。如果再从资金时间价值的角度去考虑,其意义就更大了。

2.按委托代销方式策划纳税期限(www.xing528.com)

在目前的买方市场条件下,许多生产企业的产品销售给零售企业时拿不到现金,生产企业不得不作挂账处理。而税务机关发现生产企业账面上有那么大的往来余额,往往不可能听之任之,而要催促企业申报纳税,时间较长的还要认定为逃避纳税。那么,有没有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呢?当然有,这个办法就是采用委托代销的方式。

如果企业的产品销售对象是商业企业,且货款采用先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则可采用委托代销结算方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收到的货款,分期计算销项税额

仍以前面的服装有限公司为例。该公司2010年5月向某大型商场销售西服117万元,货款结算采用先销售后付款的形式。10月份大型商场汇来货款30万元。那么,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呢?

此笔业务中由于购货企业是商业企业,并且货款结算采用先销售后付款的结算方式,如果按委托代销方式处理,5月份则可以不计算销项税费,10月份按规定向代销单位索取销货清单并计算销售额,计提销项税额:

30÷(1+17%)×17%=4.36(万元)

尚未收到销货的货款可暂缓申报计算销项税额。

如果该公司不按委托代销处理,则应计算销项税额:

117÷(1+17%)×17%=17(万元)

如果该公司不进行会计处理申报纳税,则会违反税收规定。由此可见,此类销售业务选择委托代销结算方式对企业最有利。

筹划点评

企业会计制度要求销售收入实现需要四个条件同时实现:①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计量。

税法对销售收入实现则有具体规定:①采取直接收款方式的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均为收到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并将提货单交给买方的当天;②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发出货物并办妥委托收手续的当天;③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为按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④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⑤委托其他纳税人代销货物,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的代销清单的当天;⑥销售应税劳务,为提供劳务同时收讫销售额或取得索取销售额的凭据的当天。

从两方面的规定来看,会计制度体现出实质大于形式的原则,而税法更注重收入形式的规定,只要相关手续符合税法要件的规定,就标志着纳税义务发生。

企业从事营销活动就涉及纳税义务。有没有可能推迟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就一般情况而言,纳税义务与销售活动是同时发生的,但在某些情况下,就可能出现例外。因为现行会计制度与税法在销售实现问题上存在差异,所以税法对一些特殊情况作出了具体规定。

将纳税义务向后推延,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思路,就是对税法在销售环节的规定进行深入的研究,充分利用税法对不同的销售方式所发生的纳税义务不同的特点,进行纳税筹划。纳税期限的递延也称延期纳税,即允许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分期或延迟缴纳税款。税款递延的途径是很多的。企业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可根据国家税法的规定,作出一些合理的纳税筹划,尽量延缓纳税,从而获得节税效益。

将纳税义务向后推延的基础工作就是要签订好符合税法要求的合同,而这一点正是目前许多纳税人所忽视的。

筹划难点

有些人一提到纳税筹划就会想到少缴税,以为只有少缴税企业才能享受到实惠。是的,少缴税是一种实惠!其实,晚缴税,即推迟缴税,将应该缴纳的税金向后推迟一定的期限再缴纳,也是一种实惠,这就好像取得了一笔无息贷款。推迟缴税的方法很多,在具体的销售环节,企业就可以利用本案例。但在实践过程中,具体实施销售活动的往往不是财务人员。就像本案例所介绍的纳税筹划方法,其当事人主要是企业的销售人员,具体操作环节主要是在业务运作流程上。销售人员在签署合同的时候,就要考虑到税收问题,这是本案所揭示的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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