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2日,税务机关在对某投资实业公司2011年1月1日~6月30日的营业税纳税情况进行检查的过程中,发现该企业存在一笔境外服务费用金额为1000万元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问题,于是责令该公司补缴相关营业税及滞纳金。
筹划故事
某投资实业公司在2011年1月与某路桥公司签订了两份有关沥青加工的生产技术服务合同,合同执行地点都在欧洲,合同内容是为某路桥公司在欧洲的高速公路工程所用乳化沥青产品的生产现场,提供加工技术服务,合同期限为3个月,服务费用为1000万元。某投资实业公司于2011年1月26日取得了这笔收入。
对于这笔收入的涉税处理,该公司没有把握,就向当地的税务师事务所进行了咨询。税务师事务所的注册税务师对该公司承接的境外服务合同的内容以及相关业务流程进行了全面的分析和考察,从而给出纳税筹划意见和建议书。税务师事务所的《纳税筹划建议书》认为,该公司提供的技术服务发生在境外,属于来源于中国境外的所得,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范畴。
鉴于上述意见,故该公司一直没有申报缴纳营业税。但是,税务检查人员通过检查,却认定该公司应对2011年1月26日取得的服务收入缴纳营业税。该公司对此表示不理解,还将税务师事务所的“纳税筹划建议书”交给了税务机关。
政策分析
这是一份失败的纳税筹划建议。对于营业税来说,境内劳务认定有了新标准。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指的是以下几方面:①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②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③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④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而原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包括如下内容:①所提供的劳务发生在境内;②在境内载运旅客或货物出境;③在境内组织旅客出境旅游;④所转让的无形资产在境内使用;⑤所销售的不动产在境内。
通过上述新旧实施细则的对比可以看出,有关营业税境内劳务的界定,原实施细则以应税行为发生地为主要认定标准,而新实施细则除包括劳务发生地标准外,还增加了纳税主体(单位或个人)所处的位置,即纳税主体所在地和收入来源地原则。CJ投资实业公司在境内,应税行为发生在境外。如果CJ投资实业公司为ZY路桥公司在2008年年底以前提供加工技术服务,则按原实施细则规定应认定为境外劳务,不征收营业税。2011年,该项服务要按照新实施细则的标准重新加以认定,因为提供和接受应税劳务者均为境内企业,故应认定为境内劳务,按新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营业税。CJ投资实业公司应纳的营业税计算如下:
1000×5%=50(万元)
应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假设该企业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计算如下:
50×(7%+3%)=5(万元)
以上两项合计应当缴纳55(50+5)万元。
筹划思路
对于上述业务而言,如果要想规避流转环节的税收,还是可以通过纳税筹划实现的。
CJ投资实业公司可以不直接与ZY路桥公司发生业务联系,而是由其设在我国香港的子公司CJ路桥工程研究所出面,让CJ路桥工程研究所与ZY路桥公司签订设计合同。业务终了之后,ZY路桥公司付给CJ路桥工程研究所技术服务费用1000万元。依据有关规定,在这种情况下CJ投资实业公司及其子公司就不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www.xing528.com)
筹划点评
利用分支机构在集团公司内部进行交叉运作,以取得非常规的超额利润是企业集团进行财务运筹的重要手段。比如在购销环节的“转让定价”,通过高进低出、低进高出将货物的增加值在不同税收负担的地区之间转移,通过专有技术和专利权等无形资产的受让以及管理费用的摊销等转移有关企业的利润等,都是跨区域集团公司获取超额利润的有效途径。
我国的流转税都有征收范围的规定,这里的范围可以从以下两个层次来理解:
(1)从地域范围来理解。我国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流转税法规都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税法规定的应税项目的,应当根据有关税法的规定,计算并缴纳某种税。如果在所规定的地域范围内没有发生规定的应税项目,或者所规定应当缴纳某种税的项目发生在税法规定的区域之外,就不用缴纳相应的流转税。
(2)征税项目的具体范围。我国征税项目的具体范围,也就是税目,是由相应税种的法律、法规具体规定的。税法对税目的规定有概括法和列举法两种。如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在这里就是采用概括的办法,将在国内从事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从事进口货物的行为,都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没有从事货物销售等活动,而是从事文化娱乐、交通运输等活动的,就不是增值税的纳税人。而税法对生产烟酒及酒精、化妆品等11种产品规定应当缴纳消费税,则是采用列举法规定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针对这种情况,上海坤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提示人们可以利用与此有关的销售项目的纳税筹划思路:尽可能规避税法规定的征税范围。
在具体的纳税筹划活动中,使所进行的项目落实在税法所规定的范围之外,是比较简单的策划方法。企业可以利用境外公司对境内某一具体业务进行策划,从而使所涉及的应税项目发生在规定的范围之外。
背景资料
《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缴纳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该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该条例缴纳营业税。
2009年1月1日以后实施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条例第一条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是指:
(1)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2)所转让的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的接受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3)所转让或者出租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在境内。
(4)所销售或者出租的不动产在境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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