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合作失败,气愤举报当局,谁负有纳税责任

合作失败,气愤举报当局,谁负有纳税责任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王某认为投资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逃避缴纳税款,为了打击对方,于是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投资公司;而投资公司则将K公司强抢销售资料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拘留了组织抢资料的K公司相关负责人。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合作失败,气愤举报当局,谁负有纳税责任

许多投资人对市场机会的捕捉很有一套,看准了机会就下手,而且往往不会失手。但在具体操作的过程中,由于投资一个项目,或者建厂办企业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所以涉及许多法律问题。从税收的角度讲,所投资的项目属于什么税种(也就是说应当缴什么税),投资人可能就不清楚了;所经营的项目应当由谁来缴税,经营负责人有时也不十分清楚;至于要缴多少税,投资人就更不清楚了。

对于这些问题,有些读者可能不以为然。以下引用一则案例,然后请读者回答:纳税义务人究竟应当是谁?

案情介绍

2009年6月18日,A市地税局稽查局查结一起涉税举报案。将该案例进行分析后,可以总结出许多令人深思的东西。事情是这样的。

2009年5月的一天,A市地税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接到K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实名举报,反映与其合作的A市某投资公司私自对外预售房屋,取得预售款5000余万元,没有进行纳税申报,从而大量逃避缴纳国家税款。A市地税局稽查局于是对A市某投资公司进行了检查。

税务机关通过调查发现以下情况:K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K公司,举报人)与某村委会于2004年合作进行城中村改造,该村委会提供土地,并进行拆迁的协调和补偿等工作,K公司出面进行房地产开发。由于K公司资金紧张,所以合作项目一直没有正式开发。

2006年年初,该市某投资公司(该投资公司没有房地产开发资格)了解到这个情况之后,就对该“城中村改造”项目进行了市场调查和分析。通过测算发现,这是一个前景可观的项目。于是,就与K公司协商合作开发事项。

双方于2006年3月签订合作协议。协议规定:K公司(包括村委会)在该项目中负责拆迁、协调工作,并办理各种证件;投资公司负责项目开发投资,并在K公司的配合下销售成品房;房屋销售结束以后,其利润分成的比例K公司为60%,投资公司为40%。

协议签订后,K公司出面按项目成立一个分公司(非法人单位)——G分公司,作为具体承办和建设管理单位。该分公司由K公司负责办理相关手续,由投资公司具体负责日常运行管理,开始进行房产开发。

2006年12月,K公司的董事长王某发现G分公司已经对外预售多套房屋。但由于G分公司的财务负责人是投资公司委派的人员,且G分公司总经理也倾向于投资公司,所以预售房款全部被投资公司收取,王某对G分公司销售房产的行为已无法控制。

王某随后多次派人与投资公司进行协商,投资公司假意同意先停止预售,但私下里却以更加隐秘的方式加紧推销。2007年12月,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K公司以公函的形式通知投资公司停止销售行为,并要求解除双方合作协议。投资公司没有理会K公司的公函,继续加大房屋促销力度,并收取售房款。

2008年9月18日,K公司采用非常规方式取得G分公司的销售资料,并委托当地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司法鉴定书证审查意见书”显示该项目已收取销售款9500多万元,其中属于2007年度的预售收入为5500万元,但没有发现纳税资料。

王某认为投资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逃避缴纳税款,为了打击对方,于是向税务机关实名举报投资公司;而投资公司则将K公司强抢销售资料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随即拘留了组织抢资料的K公司相关负责人。

税务处理

经主管地税局稽查局检查,G分公司系K公司的下属分公司,其出售的房产取得的预售收入为9580余万元(其中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销售额为5560万元),也是以K公司下属分公司的名义收取的,所有收入开具的收据上所加盖的印章均是该公司的印章。

K公司在举报投资公司逃避缴纳税款时,肯定认为本公司不是本案的纳税主体,而投资公司才是本案的纳税主体。(www.xing528.com)

政策分析

那么,纳税主体到底是谁?

《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2008年1月1日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则明确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该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适用该法。这里所称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该法所称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该法所称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这里所称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这里所称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包括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所以综合以上相关规定,该房地产开发项目是K公司的开发项目,各种开发手续也由K公司以自己的名义报建,售房合同以K公司的名义签署。虽然售房收入实际上由投资公司控制,但收据印章显示都是由K公司取得的。也就是说,楼盘开发的主体是K公司,取得的收入也是归K公司的。因此,本案中的纳税主体就是举报人——K公司。至于收取的房款流向了哪家公司,则属于两家公司内部协调事情,并不影响纳税义务的具体确认。

税务处理

根据以上分析,主管地税局稽查局作出了以下处理决定:K公司就是本案中的纳税主体,由该公司补缴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及滞纳金1500余万元,同时处逃避缴纳税款1倍罚款的处罚。

案件检查的结果让检查人员感到很诧异。谁能想到,逃避缴纳税款者正是举报人。

案例点评

读者看了上述案例后可能觉得很可笑,但这却是真实的事情。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我们从中得到如下启示:

(1)企业家(投资人)应当学习一点税法相关知识。在法制社会里,税收已经是构成企业生产和经营的一项重要成本支出项目。所以,投资人应当在操作之前,先学习一些与税收有关的“游戏规则”。目前,企业家以想当然的思维方式处理日常经营事项的情况比较普遍。比如大连某私营企业为了解决办公场所问题,老板决定购买写字楼。由于企业资金紧张,老板就以个人名义用按揭的方式购买了3000万元的写字楼。由于写字楼由企业使用,所以老板让财务人员将写字楼计入企业的固定资产,每月计提折旧,还款则全部由企业资金支付。

该地税务局检查后认定:该房产是老板个人资产,不属于企业固定资产,因此不能计提折旧,已计提的折旧要调整应纳税所得额,补缴33%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所还的银行按揭由于不是企业所贷的款项,所以属于替老板个人还款,而房产为企业所用,应视同为老板取得的租赁收入,应缴纳营业税、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这使企业和老板个人都承受了本来可以避免的沉重税收负担。

(2)企业应当改变解决问题的思路。找市长(通过权力解决问题)还是找市场(通过技术解决问题)?一直是人们在探讨的话题。老板也是人,遇到困难和问题时应当怎么办?以前习惯性的做法是找关系比较好的某个领导,或者利用某个部门的权力来处理。他们还没有想到,事项本身如果存在问题,则领导是无法帮助你的,而存在问题的事项一旦进入法定的操作流程,后果则是无法把握的。比较理智和科学的办法是事先请一个专家来帮助论证一下。如果自己的操作没有问题,则再考虑下一步;如果自己的业务操作存在问题,则先将自己的问题解决了。对于K公司而言,其分公司不是独立的法律主体,不能独立对外开展民事活动。该事项实际上并不复杂,如果王某在向税务机关举报之前请专家到现场对其有关业务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专家完全可以帮助他理清有关法律关系,王某“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事情就可以避免。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老板的决策过程也是纳税筹划的过程之一。因此,老板在决策时也需要加强税收风险意识,不仅要重视经营过程,还要重视税收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