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16日,某地国税局稽查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市某商品零售企业的老板王某存在为他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
筹划故事
根据举报信所提供的线索,税务检查人员对举报对象进行了专案检查。原来王某所经营的公司是一家商品零售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为了保证该公司实现年销售80万元的目标,王某与三位个体工商业户签订了合同,如他们(乙、丙、丁)有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业务,就到甲公司开具,甲公司除按规定收取增值税以外,再适当收取一定数额的管理费。税务检查人员确认其属违规行为,并对其作了相应的处罚。
筹划分析
在该案例中,甲公司客观上存在经营能力不足的问题,经营一年,却难以实现80万元的销售额。但是,如果该公司没有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就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就无法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而乙、丙、丁由于也不是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相关业务也就做不成。他们互相需要,所以一拍即合,结果被执法部门查处。
筹划建议
处在这种尴尬的状态,甲公司有没有“亡羊补牢”的办法呢?在现有政策条件和执法环境中,这个回答不应该是否定的。以下是从两个方面进行的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一人以上、50人以下投资成立。从形式上看,如果是多人合作经营的,那么由一人出任法人代表,其他股东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公司的章程来具体反映。顺着这个思路,甲公司原先的经营力量不足,需要进一步充实力量,而吸收外部经营能力,完全可以通过投资入股的形式实现。
在具体的操作环节,甲公司吸收乙、丙、丁入股,并在公司成立的章程中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公司通过“统一管理,分级核算”的原则来协调各股东的利益关系,即甲、乙、丙、丁都以统一的牌子对外经营,乙、丙、丁由于有单独的门面,则需要以门市部为单位核算各自的进、销、存等相关经济事项,所实现的财务成果由自己享受,当然由此产生的义务也由自己去承担。月底各门市部的有关资料汇总报公司财务处,由公司统一核算以后对外报出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与注册公司以及维持公司存在有关的共同费用,则由甲、乙、丙、丁在事先协议的基础上共同分摊。如此运作,只要各股东守法经营,就不会引起什么麻烦。
2.让乙、丙、丁成为甲的经销商
甲公司不发生实质性变化,平时仍以甲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乙、丙、丁通过契约成为甲公司的经销商。乙、丙、丁以甲公司的名义销售该公司的商品,当销售特定的商品时,进货成本、销售费用都纳入甲公司作统一的财务核算,销货时当然也应以甲公司的名义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这个思路下,乙、丙、丁作为经销商的依据要充分,如货物的流通途经、资金的流通途经要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同时也要有相关的费用作支持,财务核算的资料要完整,否则,一旦被管理部门查处,将难以自圆其说。
筹划点评
目前,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一直是困扰征纳税双方的焦点问题,对于商贸企业尤其是这样。如果认真学习税务机关有关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办法,就会在“山重水复”之际发现“柳暗花明”,从而找到通向“又一村”之路。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暂行条例》)删除了有关不得抵扣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规定,允许纳税人抵扣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对小规模纳税人不再设置工业和商业两档征收率,将征收率统一降至3%,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恢复到17%。因此,这里需要提醒纳税人注意的是,不能为了节税乱用“小规模”身份;否则,就会给企业带来涉税风险。(www.xing528.com)
此外,营业税企业现在面临着重大的纳税筹划的机会。2012年1月1日在上海率先进行的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给出了一个操作思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0号)明确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①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500万元(含本数,下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②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缴纳增值税。
上海坤睿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咨询专家透露,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推行速度也许要比原来想象的快得多,目前处于未税改地区的营业税纳税人可以提前做好纳税筹划准备。
筹划难点
有关纳税人的身份问题税法有明确的规定,达不到税法规定的标准,是不能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但是,在实践中,部分纳税人由于暂时无法达到税法规定的标准,而经营过程中又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于是才有一般纳税人身份的纳税筹划问题。但是,在操作这个案例时,又存在操作得像与不像的问题,如果操作得不像,就会成了“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情况。其难点在于经济联合体的有关手续是否完整。
背景资料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令〔2010〕22号)
第三条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除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外,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
第四条 年应税销售额未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以及新开业的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对提出申请并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应当为其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1)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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