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企业的财务总监(经理)自恃自己长期从事财务工作,有些税务师事务所的专家往往宣传自己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但一个高水平的纳税筹划方案通常是需要建立在拥有系统性理论修养之上的综合性纳税筹划,而操作这样的业务,纳税筹划人员仅仅拥有丰富的实践经验是不够的。也正因为如此,有些纳税筹划人员主要在打“擦边球”上下工夫。例如,税务检查组对上海P有限公司(以下简称P公司)进行检查时,就发现了该公司利用“障眼法”多缴税,以掩盖逃避纳税的行为。
筹划故事
2011年10月26日,税务检查人员对P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所使用的八层营业用房,自行建造并使用六年来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所以未结转固定资产,也就没有计提折旧。少提折旧、少缴房产税、多实现利润的问题,全部通过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进行调整。营业用房投入使用的六年来,P公司根本没有因少提折旧、少缴房产税、多实现利润而多缴过企业所得税。最终,税务检查组对P公司因弄虚作假而少缴有关税款的行为依法进行了处理。
检查过程
P公司是处于某市区商业中心地带的商业企业,该公司所使用的八层营业用房是自行建造并于六年前投入使用的。检查人员于某是第二次到P公司检查,对该公司的基本情况有所了解。三年前一次检查时,于某发现P公司使用的八层营业用房已投入使用三年多,但由于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所以未结转固定资产,也就没有计提折旧。于某认为,因没有办理竣工决算,不能结转固定资产和计提折旧,从而导致该公司多缴企业所得税,实在不划算。于是在检查结束后,于某嘱咐P公司财务部的王总监,尽快办理竣工决算或者预估结转固定资产以计提折旧。但在此次检查中,于某发现P公司的这一老问题依然存在。于某以为P公司在竣工结算上遇到了困难,于是向王总监进行了询问。
王总监对此没有明确的解释,对因少提折旧从而多缴企业所得税的事实也显得无动于衷。多缴税款的背后究竟隐藏着什么原因?于某开始从账面上寻找答案。
他查阅了P公司“在建工程”的账户。如果按照账面近1亿元的在建工程结转固定资产,P公司每年可计提近500万元的折旧。按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测算,P公司可少缴企业所得税约125万元。于某将测算结果告诉了王总监,王总监却表示:“这部分税款不会白缴的,我们仅是提前缴了而已,房屋折旧迟早是要扣除的。”
于某对该问题百思不得其解。为了弄清楚真实原因,检查组请承建P公司营业用房的T工程建设公司(以下简称T公司)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对T公司进行了调查。调查显示,T公司在工程投入使用后不到一年的时间就完成了竣工决算,并且提供了决算报告,P公司也在两年内将工程款全部支付给了T公司,但要求T公司不要急于开具工程发票。
调查到这里可以肯定地说,不结转固定资产纯粹是P公司单方面的原因。于是,于某进一步分析P公司不结转固定资产背后的原因:该问题造成P公司每年少缴80多万元的房产税,但同时多缴125多万元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属于时间性差异,在将来正常计提折旧后还会转回,所以P公司可能出于这样的考虑而不结转固定资产。同时经核实,P公司对因少提折旧和少缴房产税而增加的利润,全部通过多结转商品销售成本进行了调整,从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六年来,P公司根本没有因少提折旧、少缴房产税、多实现利润而多缴企业所得税。最终,检查组对P公司因弄虚作假而少缴有关税款依法进行了处理。(www.xing528.com)
筹划分析
新《企业会计准则》附录规定,“在建工程”科目用来核算企业基建、更新改造等在建工程发生的支出。企业购入需要安装或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支出,先记入该科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再转入“固定资产”科目。已达到固定资产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在建工程,应按估计价值计入固定资产,并按月计提折旧,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调整固定资产原值及折旧影响数。该科目期末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在建工程的成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以竣工结算前发生的支出为计税基础。由于竣工决算时间存在一定的可控性,P公司的王总监不仅借此在税款上做文章,还根据往年的操作经验利用“障眼法”来进行“纳税筹划”。因为在日常纳税检查中,许多检查人员关注的仅是企业有无少缴税款的行为,而很少关注企业多缴税款的问题。事实上,王总监就利用了这一点,在多年的纳税检查中蒙混过关。
但是,王总监忽视了一个细节:按常理来讲,如果P公司多纳税的情形是真实的,其相关的财务人员应该会比较关注在建工程不能及时进行结算的原因,或许还会希望检查人员能够出谋划策,帮助企业解决多纳税的问题。但是,从P公司王总监对于某的关心不以为然,也不急于与检查人员探讨解决问题的态度来看,P公司多纳税的背后一定存在问题。所以,一旦检查人员善于透过现象分析其问题的本质,问题自然就会暴露无遗。
分析提示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常会说:“法律是死的,但人是活的。”意思是很多东西都可以变通。的确,纳税筹划也是根据适当变通的原理进行操作的。不可否认,许多事情具有很大的灵活性,但是,“适当变通”不是“随意变通”,更不是对法律的曲解。这里需要注意对象,既要看环境,也要看时间等因素,不能按照已有的经验简单地作出判断。有志于从事纳税筹划的人必须明白:昨天的理论未必能解释今天的现实,今天的经验也未必能解决明天的问题。我们只有认真学习,努力钻研,在拥有多学科的综合能力的前提下,才能将所操作的纳税筹划实务的涉税风险降到最低水平。
但是,在纳税筹划人员还没有作好准备的情况下,企业发生的相关业务需要处理怎么办?如下是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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