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涉税业务处理过程中,有些专家由于是理财高手,或者是税务专家,同时还将书上的纳税筹划案例背得很熟,自恃掌握了纳税筹划原理,于是就大胆地进行“纳税筹划”。但是,他们往往忽视企业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相关业务流程,从而使这两方面的知识成为“两张皮”,无法结合起来。
筹划故事
2011年12月16日,主管税务机关对J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J公司)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隐瞒收入行为,少缴营业税132万元。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其属于逃避缴纳税款行为,除了要求J公司补缴132万元营业税和滞纳金外,还决定对J公司处以少缴132万元营业税一倍的罚款;但是,对J公司少预缴90万元企业所得税和24万元土地增值税的行为,由于是预缴税款,所以只补税和加收滞纳金,不予处罚。
筹划分析
J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通过开发项目立项、规划、审批后,决定为某金融机构开发并建造一栋价值为3000万元的办公大楼。该金融企业为了加快工程开发项目进度,可以及时地按工程进度拨付预付款。按照预算,该项目完工前,J房地产公司可以获得开发项目的80%,合计2400万元的预收款收入。按照税法规定,开发产品预收款收入需要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2400×5.5%(综合税费率)=132(万元),需要预缴企业所得税:2400×15%(当地规定的预计利润率)×25%=90(万元),需要预缴土地增值税:2400×1%(按地方规定)=24(万元)。J公司合计应缴纳税款为246(132+90+24)万元。(www.xing528.com)
J公司的财务总监张×有15年的理财工作经验,同时参加过多次纳税筹划培训,自己感觉已经掌握了纳税筹划技术。为了延迟缴纳246万元的税款,他对此进行如下纳税筹划。
由J公司与关联单位F公司签订合作建房协议,该协议规定:J公司、F公司双方合作开发该金融机构的办公大楼项目,J公司提供土地使用权,F公司提供资金,合作开发项目实现的利润,双方按规定比例分成。同时,F公司与该金融机构签订委托建房协议。该协议规定,该金融机构委托F公司在J公司提供的土地上建造办公大楼。该金融机构直接将工程项目预付款项支付给F公司,不与J公司发生资金往来。待工程完工结算并验收合格后,该金融机构再与J公司签订购房合同,据此办理相关资产的产权转移手续。
2011年年初,三方已经按此签订相关协议。截至2011年10月,F公司共收到该金融机构支付的项目预付款2400万元,大部分已经由F公司直接支付给工程施工单位,余款也暂作为往来款处理。J公司认为自己未分得任何收入,也没有在会计账簿上记载并反映任何收支情况;F公司认为自己属于代收代付款项行为,也尚未获得实际结算收入,只是在账簿上反映了资金的往来情况。双方均未就2400万元预收款申报并缴纳税款。
从税收的角度讲,上述纳税筹划不属于合作建房。J公司财务总监张×的失败就在于不熟悉企业经营的业务操作,对相关业务变化所产生的法律关系没认准就进行操作。对于多数人而言,这些仅仅是一些细节问题,但实践证明,那些失败案例的“死穴”都出现在操作细节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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