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许多企业财务人员为了给所在企业创造更多的经济效益,就在纳税筹划上下足了工夫。进行纳税筹划,首先需要人们对税收政策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有些企业财务人员(甚至包括部分税务师事务所的专业人士)自认为熟记了有关法条,于是开始自负起来。其实,这里还有对税法原则掌握的问题。有些事项以常人的眼光来看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用税法的立法原则来衡量就存在问题了。
筹划故事
××太阳能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刘某很不高兴,为什么呢?因为最近他被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处罚了。事情是这样的。
2011年由于受市场大环境影响,该公司的经营效益十分不理想。经会计结算,该公司全年实现利润2.12万元。同时,因该公司属于招商引资项目,所以于2011年12月25日收到县财政部门的奖金40万元。
在如何办理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的问题上,公司总经理刘某提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33号)规定,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适当地进行一下纳税筹划,将此笔补贴收入转入2012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不是可以一举两得吗?
按这个意见进行处理的话,该公司2011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就低于3万元,企业所得税可按老税法规定享受10%的低税率。两项相加,就可以少缴10多万元的税款。于是,会计人员按照刘某的要求,将此笔补贴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www.xing528.com)
因为该公司业务量较少,账务处理相对简单,所以会计人员在2012年1月初便完成了会计结算,调整了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经调整后,该公司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2.53万元。会计人员同时到办税服务厅办理了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手续,按10%的税率申报缴纳了企业所得税0.253万元。
2012年6月18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2010年度和2011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资料进行了检查,发现其资本公积项目增加异常。检查人员进一步核实后发现,该公司将2011年收到县财政部门下拨的技术改造资金记入了“资本公积”项目,从而增加了该项目金额。
根据税法规定,主管税务机关最后作出检查决定,责令该公司调增2011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40万元,按42.53万元适用25%的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10.3795(10.6325-0.253)万元,同时处以一倍的罚款。
筹划分析
在本故事中,该公司进行的纳税筹划有两点失误:①补贴收入不符合法定免税条件。该公司取得的政府奖金属于地方政府的激励政策,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不征税收入,所以按规定应计入应纳税所得额。②收入时间的确认不符合税法规定。此笔收入该公司已于2011年12月份实际收到,而不是2012年,所以应并入实际收到收入年度,即2011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随意计入2012年的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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