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条约同时规定了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和公安部,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方面为内阁大臣、苏格兰总检察长、英国税务海关总署。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30条,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协助的限制,请求的形式、内容和执行,保密和限制使用,送达文书,移交文件或者其他材料,安排人员作证或者协助调查,证人和鉴定人的保护,通过视频会议取证,查询、搜查、冻结和扣押,银行资料,犯罪所得和犯罪工具,返还和分享资产,其他合作基础,费用,争议的解决,领土的延伸,条约生效、修订和终止等。条约同时规定了双方负责联系的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和公安部,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方面为内阁大臣、苏格兰总检察长、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仅负责接收请求)。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副部长 谢杭生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外交国务大臣 雨果·斯瓦尔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3年12月2日,北京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王超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www.xing528.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3年12月2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代表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
生效时间:2016年1月15日
失效条件: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过外交途径,以书面形式通知终止本条约。终止自该通知发出之日后第180天生效。
中央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方面为司法部和公安部;在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方面为内阁大臣、苏格兰总检察长、英国税务海关总署(仅负责接收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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