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公约由三部分构成:条款、规则和守则。条款和规则规定海员的核心权利和原则以及成员国的基本义务。守则是规则的实施细则,由A部分强制性标准和B部分非强制性导则组成。
除序言外,公约条款部分共16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对相关术语作了界定,并明确了公约的适用范围;(二)规定了海员的基本权利,并规定各成员国应当自行确认其法律和法规尊重这些基本权利;(三)规定了海员的就业和社会权利;(四)规定了公约的实施和执行责任;(五)规定了公约生效、修改、退出等程序。公约规则与守则部分规定了海员上船工作的最低要求;就业条件;起居舱室、娱乐设施、食品和膳食服务标准;健康保护、医疗、福利和社会保障标准;公约的遵守与执行,包括船旗国责任和港口国责任等,主要涉及船旗国检查发证和港口国检查。关于船旗国检查发证,公约规定,对500吨位以上从事国际航运的船舶,船旗国主管机关或授权委托的组织根据船旗国实施公约的法律法规,检查海员最低年龄、体检证书、船员资格、工资支付等14项事务,确认符合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要求后,签发《海事劳工证书》。关于港口国检查,公约规定,如果到港船舶持有《海事劳工证书》,则一般只限于检查《海事劳工证书》及配套的《海事劳工符合声明》;如果没有《海事劳工证书》等文件,则可作更详细检查,甚至全面检查前述14项事务。在检查中,如发现船舶存在严重违反公约的问题,港口国可以滞留船舶,禁止船舶在采取必要措施前离港。
说明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尹蔚民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国际劳工组织于2006年2月23日在日内瓦召开的第94届国际劳工大会上通过的《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同时声明:(www.xing528.com)
一、根据《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标准A4.5第十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适用的社会保险类别为: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2006年海事劳工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生效时间:2013年8月20日
对我国生效时间:201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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