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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3个附件分别为公约适用的税种、主管当局,以及公约中“国民”的定义。

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

内容简介:公约除序言和约尾外,由6章32条正文和3个附件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规定了相关术语的定义;(二)规定了公约的适用范围,包括适用对象和人的范围以及税种范围;(三)规定了三种征管协助形式,即情报交换、税款追缴和文书送达;(四)规定了公约的实施、税收协助费用的承担以及与其他国际协定或安排的关系;(五)规定了允许缔约方保留的内容;(六)规定了公约签署、生效以及缔约方退出程序等。3个附件分别为公约适用的税种、主管当局,以及公约中“国民”的定义。缔约方应向公约保存人(经合组织秘书长和欧洲委员会秘书长)就3个附件作出相关声明。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3年8月27日,巴黎

说明人:国家税务总局局长 王军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5年7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经2010年5月27日《〈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修订议定书》修订的、已于2013年8月27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在巴黎签署的《多边税收征管互助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同时声明:

一、根据《公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提及的税收,未列入《公约》适用的税种,不提供任何形式的协助。

二、根据《公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协助其他缔约方追缴税款,不协助提供保全措施。

三、根据《公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不提供文书送达方面的协助。

四、根据《公约》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不允许通过邮寄方式送达文书。

五、对《公约》第二条第一款声明,《公约》适用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由税务机关征收管理的税种。具体如下:(www.xing528.com)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1目列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2)列入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3)列入增值税、营业税;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4)列入消费税、烟叶税;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5)列入车辆购置税、车船税

《公约》第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3目(7)列入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耕地占用税、印花税契税

六、对《公约》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声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当局为“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代表”。

七、对《公约》第四条第三款声明,在依照《公约》第五条和第七条规定提供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或国民的情报前,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管当局可通知其居民或国民。

八、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公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生效时间:2011年6月1日

对我国生效时间:2015年10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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