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共23条,主要内容包括:(一)确立了发展中土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胁、不使用经济等方式施压、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基础上,发展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二)明确了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不从事和参加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三)确定开展多领域合作,即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充分发挥中土合作委员会及其分委会作用,制定各领域合作中长期规划,全面持续发展经贸、投资、能源、交通、金融、纺织、电信、农业、化工、高科技、航天等领域务实合作;加大力度联合打击“三股势力”,完善安全合作机制;开展大型国际活动安保及大型油气设施安保领域合作;扩大军事和军事技术领域合作;加强在联合国等多边框架内沟通协作。(四)规定了条约争议解决程序,以及条约修改、生效、终止程序等。条约第二十三条规定,本条约有效期10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条约期满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10年,并依此法顺延。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习近平
土库曼斯坦总统 库尔班古力·别尔德穆哈梅多夫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4年5月12日,北京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程国平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www.xing528.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4年5月12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土库曼斯坦友好合作条约》。
生效时间:尚未生效
失效条件:本条约有效期10年。如缔约任何一方未在条约期满前6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10年,并依此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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