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有21条正文,主要内容包括:(一)确立了发展中乌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长期全面地发展两国友好、合作和平等信任的战略伙伴关系。(二)明确了尊重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道路。(三)支持对方在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等问题上的政策,不采取任何损害缔约另一方主权、安全或领土完整的行动。(四)扩大在联合国等多边机构的合作。(五)确定双方开展多领域合作,即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扩大和深化经贸、农业、采矿、能源、交通、基础设施、航天航空、金融、投资、科技、通信等各领域合作。(六)开展不针对第三国的军事和军事技术合作;加强打击“三股势力”及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的合作;推动地方和人文合作。(七)规定了条约争议解决程序,以及条约修改、生效、终止程序等。条约第二十一条规定,本条约有效期25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1年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习近平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3年12月5日,北京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程国平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www.xing528.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5年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3年12月5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北京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克兰友好合作条约》。
生效时间:尚未生效
失效条件:本条约有效期25年。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1年通过外交渠道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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