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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乌友好合作条约加入条约和协定汇编(2018版)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四)规定了条约争议解决程序,以及条约修改、生效、终止程序等。生效时间:2014年6月27日有效期限:本条约有效期10年。失效条件: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1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中乌友好合作条约加入条约和协定汇编(2018版)

内容简介:条约除序言和约尾外,由19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确立了发展中乌关系的基本原则,即在和平共处五项原则基础上,全面发展长期稳定的战略伙伴关系。(二)明确了相互支持对方根据本国国情选择的发展道路和发展模式,相互支持对方在核心利益问题上的立场,不从事和参与任何有损对方主权、安全和领土完整的活动。(三)确定双方开展多领域合作,即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全面均衡发展经贸、金融投资能源交通科技人文等各领域合作;加强执法安全部门打击“三股势力”的合作;开展大型国际活动及油气管道安保领域合作;扩大军事及军事技术合作;促进上海合作组织框架内各领域合作等。(四)规定了条约争议解决程序,以及条约修改、生效、终止程序等。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主席 习近平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总统 伊斯拉姆·卡里莫夫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3年9月9日,塔什干

说明人:外交部副部长 刘振民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的决定(www.xing528.com)

批准决定时间:2014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13年9月9日由国家主席习近平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塔什干签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友好合作条约》。

生效时间:2014年6月27日

有效期限:本条约有效期10年。

失效条件:如缔约任何一方均未在条约期满前1年以书面形式通知缔约另一方要求终止本条约,则本条约将自动延长5年,并依此法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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