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简介:条约由序言和30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延伸了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加入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对表演者提供的保护,将利用“视听表演”的各类行为纳入《北京条约》的适用范围,赋予表演者依法享有许可或禁止他人使用其在表演作品里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的权利;(二)针对录制在“视听录制品”中的表演,规定了表演者享有表明身份权、禁止歪曲权、复制权、发行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广泛的权利;(三)规定了缔约方可视具体情况规定针对“视听录制品”中表演的出租权、广播和以其他方式进行传播的权利;(四)规定了关于技术措施和权利管理信息的相关义务;(五)规定了缔约方应当提供执法程序,以确保能够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制止侵权,并遏制进一步侵权;(六)规定了《北京条约》的签署、生效和退出程序等。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原新闻出版总署署长、版权局局长 柳斌杰
签署时间和地点:2012年6月26日,北京
说明人: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副局长 阎晓宏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www.xing528.com)
决定内容:批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12年6月26日在北京召开的保护音像表演外交会议上通过的《视听表演北京条约》;同时声明: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受《视听表演北京条约》第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视听表演北京条约》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生效时间:尚未生效
对我国生效时间:尚未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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