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3.决定在附件A中新增第六部分如下:第六部分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硫丹)除已告知秘书处希望根据《公约》第4条生产和(或)使用硫丹的缔约方除外,缔约方应消除硫丹的生产和使用。
(中文本)
SC-5/3:增列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提交的硫丹(硫丹原药、其相关异构体以及硫丹硫酸盐)的风险简介文件及风险管理评价文件,[1]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建议将硫丹原药、其相关异构体以及硫丹硫酸盐列入《公约》附件A,同时给予特定豁免,[2]
1.决定修正《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附件A第一部分:增列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并插入下列横栏,对特定豁免登记簿中所列缔约方被允许的生产以及(或)为防治根据本附件新增第六部分条款而列出的作物虫害的使用给予特定豁免:
2.决定在附件A第一部分中新增注(v),内容如下:硫丹原药(化学文摘社编号:115-29-7),其相关异构体(化学文摘社编号:959-98-8及化学文摘社编号:33213-65-9)以及硫丹硫酸盐(化学文摘社编号:1031-07-8)已评估并确认为持久性有机污染物。
3.决定在附件A中新增第六部分如下:(www.xing528.com)
第六部分 硫丹原药及其相关异构体(硫丹)
除已告知秘书处希望根据《公约》第4条生产和(或)使用硫丹的缔约方除外,缔约方应消除硫丹的生产和使用。可以针对以下作物-害虫对照表给予使用硫丹特定豁免:
续表
【注释】
[1]UNEP/POPS/POPRC.5/10/Add.2。
[2]UNEP/POPS/POPRC.6/13/Ad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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