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缔约方大会第四次会议的各项决定,以供保存
(中文本)
SC-4/10 α-六氯环己烷的列入问题
SC-4/11 β-六氯环己烷的列入问题
SC-4/12 十氯酮的列入问题
SC-4/13 六溴联苯的列入问题
SC-4/14 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列入问题
SC-4/15 林丹的列入问题
SC-4/16 五氯苯的列入问题
SC-4/17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列入问题
SC-4/18 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列入问题
SC-4/10:α-六氯环己烷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递的关于α-六氯环己烷问题的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报告,[1]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建议将α-六氯环己烷列入公约附件A的建议,[2]
决定修改公约附件A的第一部分,将下列横栏插入表中,以便将α-六氯环己烷列入其中:
SC-4/11:β-六氯环己烷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交的β-六氯环己烷的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3]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建议将β-六氯环己烷列入公约的附件A,[4]
决定修正公约附件A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横栏,将β-六氯环己烷列入其中:
SC-4/12:十氯酮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递的关于十氯酮问题的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报告,[5]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建议将十氯酮列入公约附件A但不享有特定豁免的建议,[6]
决定修改公约附件A的第一部分,把下列横栏插入表中,以便将十氯酮列入其中,但不享有特定豁免:
SC-4/13:六溴联苯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递的关于六溴联苯问题的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报告,[7]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建议将六溴联苯列入公约附件A但不享有特定豁免的建议,[8]
决定修改公约附件A的第一部分,把下列横栏插入表中,以便将六溴联苯列入其中,但不享有特定豁免:
SC-4/14: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递的关于商用八溴二苯醚的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报告,[9]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有关将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列入公约附件A的建议,[10]
1.决定修改公约附件A的第一部分,按照本决定第2段之规定,将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列入该部分,并根据该附件第四部分有关条款对含有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物品享有特定豁免,内容如下:
2.还决定在附件A中新增一个第三部分,名称为“定义”,并将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定义插入其中,内容如下:
就本附件而言:
“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系指2,2′,4,4′,5,5′-六溴二苯醚(BDE-153,化学文摘社编号:68631-49-2)、2,2′,4,4′,5,6′-六溴二苯醚(BDE-154,化学文摘社编号:207122-15-4)、2,2′,3,3′,4,5′,6′-七溴二苯醚(BDE-175,化学文摘社编号:446255-22-7)、2,2′,3,4,4′,5′,6-七溴二苯醚(BDE-183,化学文摘社编号:207122-16-5)以及商用八溴二苯醚中存在的其他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3.决定在附件A中新增第四部分,内容如下:
第四部分 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1.缔约方可允许回收含有或可能含有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物品,并且可允许使用和最终处理那些利用含有或可能含有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回收材料所生产的物品,但条件是:
(a)回收和最终处理应采取无害环境的方式进行,不得导致为了再利用之目的而回收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
(b)缔约方采取措施,防止出口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含量(浓度)超出在该缔约方境内出售、使用、进口或加工允许值的物品;
2.缔约方大会应在其第六次常会及其后每隔一次常会上评价各缔约方在实现其消除物品中所含的六溴二苯醚和七溴二苯醚的最终目标方面所取得的进展情况,并审查是否仍然需要此种特定豁免。无论如何,此种特定豁免的有效期最长到2030年。
4.决定修改公约附件A第一部分,在注(iv)中“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而由在用物品使用的多氯联苯”之后插入一个逗号和“和根据本附件第四部分的规定使用的六溴二苯醚与七溴二苯醚”。
SC-4/15:林丹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递的关于林丹问题的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报告,[11]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建议将林丹列入公约附件A的建议,[12]
1.决定修改公约附件A的第一部分,将下列横栏插入表中,以便将林丹列入公约附件A,且在将林丹作为控制头虱和治疗疥疮的人类健康辅助治疗药物时享有特定豁免:
2.要求秘书处与世界卫生组织合作,顾及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关于林丹问题的风险管理评价报告中的结论,确定有关将林丹用于控制头虱和治疗疥疮的人类健康辅助治疗药物的报告和审查要求,并向缔约方大会第五次会议汇报有关这方面的情况。
SC-4/16:五氯苯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递的关于五氯苯问题的风险简介、风险简介增编和风险管理评价报告,[13]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有关将五氯苯列入公约附件A但不享有特定豁免以及将其列入公约附件C的建议,[14]
1.决定修改公约附件A的第一部分,把下列横栏插入表中,以便将五氯苯列入其中,但不享有特定豁免:
2.还决定修改公约附件C第一部分,在化学品表中的“多氯二苯并对二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之后插入五氯苯(PeCB)(化学文摘社编号:608-93-5),并在附件C第二部分第1段和第三部分第1段“多氯二苯并对二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之后,插入“五氯苯”,以便将五氯苯列入附件C。
SC-4/17: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的列入问题(www.xing528.com)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交的全氟辛基磺酸的风险简介、风险管理评估和风险管理评估增编,[15]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有关将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列入公约附件A或附件B中的建议,[16]
1.决定修正公约附件B第一部分,列入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做法是在这部分插入下表,表栏里列明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
续表
2.还决定在附件B中编写一个名为“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的新的第三部分,内容如下:
第三部分 全氟辛基磺酸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
1.所有缔约方均应停止生产和使用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但本附件第一部分规定的那些通知秘书处打算生产和(或)使用它们并用于可接受用途的缔约方除外。因此,设立了可接受用途登记簿,向公众开放。秘书处应保留可接受用途登记簿。如果尚未列入可接受用途登记簿的缔约方决定请求在列于本附件第一部分的可接受用途范围内使用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该缔约方应当尽快通知秘书处,以将其增列至该登记簿。
2.生产和(或)使用这些化学品的缔约方应酌情考虑诸如公约附件C第五部分所载的有关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一般性指导的相关部分等提供的指导。
3.使用和(或)生产这些化学品的各缔约方应每四年一次就消除全氟辛基磺酸(PFOS)及其盐类和全氟辛基磺酰氟(PFOSF)方面的进展情况进行汇报,并依照公约第15条并在依照该条进行的汇报过程中将其有关上述进展情况提交缔约方大会。
4.为减少和最终消除对这些化学品的生产和(或)使用,缔约方大会应鼓励:
(a)使用这些化学品的各缔约方在出现合适的替代物质或方法时,采取行动逐步淘汰它们的使用;
(b)生产和(或)使用这些化学品的各缔约方制定和实施一项行动计划,将此作为公约第7条规定的实施计划的一部分;
(c)各缔约方在其能力范围内,促进为使用这些化学品的缔约方研究和开发安全的化学和非化学替代品、工艺、方法和战略,此种研究和开发应符合那些缔约方的国情。在考虑替代品或不同替代品的结合时,应予重视的因素应当包括这些替代品对人类健康的危害及环境影响。
5.缔约方大会应当在现有科学、技术、环境和经济信息的基础上,评估用于各种可接受用途和特定豁免的化学品继续使用的必要性,此类信息包括:
(a)第3段所述报告中提供的信息;
(b)这些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情况;
(c)这些化学品的替代品的可获得性、适宜性和应用情况;
(d)在加强各国能力以安全过渡到依赖此类替代品方面的进展情况。
6.前一段所述评估应不迟于2015年进行,并在之后每四年在缔约方大会举行常会的同时进行一次评估。
7.鉴于使用的复杂性和使用这些化学品所涉社会部门之多,可能存在这些化学品的其他使用情况,而各国尚不知晓。鼓励已认识到这些化学品其他使用情况的缔约方尽快向秘书处通报。
8.缔约方可以随时以书面通知通报秘书处,将该缔约方从可接受用途登记簿中撤销。撤销在通知确定的日期生效。
9.附件B第一部分注(iii)的规定内容不适用于这些化学品。
SC-4/18: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列入问题
缔约方大会,
审议了由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转交的商用五溴二苯醚的风险简介和风险管理评价,[17]
注意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审查委员会建议将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列入公约的附件A,[18]
1.决定修正公约附件A的第一部分,插入下列横栏,以便将本决定第2段所定义的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列入其中,并包括根据该附件第四部分的规定对含有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物品的特定豁免;
2.还决定在附件A中新增第三部分“定义”,插入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定义如下:
在本附件中:
“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系指2,2′,4,4′-四溴二苯醚(BDE-47,化学文摘社编号:40088-47-9)和2,2′,4,4′,5-五溴二苯醚(BDE-99,化学文摘社编号:32534-81-9)及商用五溴二苯醚中所含的其他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
3.决定在附件A中新增第四部分如下:
第四部分 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
1.在下列条件下,缔约方可允许回收含有或可能含有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物品,及允许使用和最终处置由含有或可能含有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再生材料制造的物品:
(a)此种回收和最终处置应采取无害环境的方式进行,不得导致为了再利用之目的而回收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
(b)缔约方不允许此种豁免导致出口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的含量(浓度)超出该缔约方境内销售允许值的物品;
(c)该缔约方已将其利用这一豁免的意图通知秘书处。
2.缔约方大会在其第六届常会以及此后每隔一届常会上,应评估缔约方在实现其消除物品中所含的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这一最终目标过程中所取得的进展,并审查是否有必要继续进行这一特定豁免。这一特定豁免的到期时间最晚不得迟于2030年。
4.决定修正公约附件A第一部分的规定:在注(iv)中“根据本附件第二部分的规定而由在用物品使用的多氯联苯”之后插入一个逗号和“以及根据本附件第四部分规定使用的四溴二苯醚和五溴二苯醚”。
【注释】
[1]UNEP/POPS/POPRC.3/20/Add.8和UNEP/POPS/POPRC.4/15/Add.3。
[2]UNEP/POPS/COP.4/17。
[3]NEP/POPS/POPRC.3/20/Add.9及UNEP/POPS/POPRC.4/15/Add.4。
[4]NEP/POPS/COP.4/17。
[5]EP/POPS/POPRC.3/20/Add.10和UNEP/POPS/POPRC.3/20/Add.2。
[6]NEP/POPS/COP.4/17。
[7]EP/POPS/POPRC.2/17/Add.3和UNEP/POPS/POPRC.3/20/Add.3。
[8]NEP/POPS/COP.4/17。
[9]EP/POPS/POPRC.3/20/Add.6和UNEP/POPS/POPRC.4/15/Add.1。
[10]EP/POPS/COP.4/17。
[11]UNEP/POPS/POPRC.2/17/Add.4和UNEP/POPS/POPRC.3/20/Add.4。
[12]UNEP/POPS/COP.4/17。
[13]UNEP/POPS/POPRC.3/20/Add.7和UNEP/POPS/POPRC.4/15/Add.5和UNEP/POPS/POPRC.4/15/Add.2。
[14]UNEP/POPS/COP.4/17。
[15]UNEP/POPRC.2/17/Add.5,UNEP/POPRC.3/20/Add.5和UNEP/POPRC.4/15/Add.6。
[16]UNEP/POPS/COP.4/17。
[17]UNEP/POPS/POPRC.2/17/Add.1及UNEP/POPS/POPRC.3/20/Add.1。
[18]UNEP/POPS/COP.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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