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生效时间:2009年3月17日对我国生效时间:2013年10月31日有效期限: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内容简介: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由36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协定的相关术语作了界定;(二)明确了联合反恐行动的目的和内容;(三)规定了联合反恐行动决定的作出,以及联合反恐行动协助请求的提出、受理的程序;(四)明确了联合反恐行动指挥机关的设立、运行、撤销程序,以及指挥机关及其负责人的任务和权力;(五)规定了联合反恐行动相关方及其参加行动的部队和人员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反恐行动参加者的免责条款;(六)确定了“属人为主”的司法管辖原则;(七)规定了协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损失赔偿办法;(八)规定了协定的生效和修订程序等。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副部长 孟宏伟
签署时间和地点:2006年6月15日,上海
说明人:公安部副部长 杨焕宁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www.xing528.com)
决定内容:批准2006年6月15日由公安部副部长孟宏伟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上海签署的《关于在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境内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行动的程序协定》(以下简称《反恐行动程序协定》);同时声明:
《反恐行动程序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反恐行动程序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生效时间:2009年3月17日
对我国生效时间:2013年10月31日
有效期限:本协定无限期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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