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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程序协定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生效时间:2013年11月29日对我国生效时间:2013年11月29日有效期限:本协定有效期不确定失效条件:当某一方不再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时,该协定对其停止效力。各方可以退出本协定,并于指定退出日期前12个月书面通知存约方。存约方在收到该通知30日内通告各方。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程序协定

内容简介:协定除序言和约尾外,由35条正文组成,主要内容包括:(一)对协定相关术语作了界定;(二)规定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执法安全部门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目的、任务和程序;(三)明确了各方反恐演习参加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四)规定了反恐演习的保障措施;(五)确定了“属地为主,属人为辅”的司法管辖原则;(六)规定了协定的争议解决程序和损失赔偿办法;(七)规定了协定的生效和修订程序,以及缔约方退出程序等。

签署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部长 杨洁篪

签署时间和地点:2008年8月28日,杜尚别

说明人:公安部副部长 杨焕宁

批准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的决定

批准决定时间: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决定内容:批准2008年8月28日由时任外交部部长杨洁篪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杜尚别签署的《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组织和举行联合反恐演习的程序协定》(以下简称《反恐演习程序协定》;同时声明:(www.xing528.com)

《反恐演习程序协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另行通知前,《反恐演习程序协定》暂不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生效时间:2013年11月29日

对我国生效时间:2013年11月29日

有效期限:本协定有效期不确定

失效条件:当某一方不再是上海合作组织成员时,该协定对其停止效力。各方可以退出本协定,并于指定退出日期前12个月书面通知存约方。存约方在收到该通知30日内通告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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