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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审查与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成果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研究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这种标准适用于采取紧急或者临时性措施的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或者案件部分证据的初步审查判断。这一证明标准的基本内容是,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方证明被告人所犯被控之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证据审查与案件的证明标准-《证据调查与质证精要》成果

证明标准是指执法人员审查判断每一个证据或者对全案作出事实认定结论的准则,是衡量执法人员审查判断证据是否正确和水平的具体尺度。对执法人员来说,具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审查判断证据行为的法律依据,二是审查判断证据结果的是非标准。

判断证据的真实性的标准体现着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证据与证据之间的联系,以及证据与整个案件过程的完整性之间的联系。

从现行的法律规定和学理研究来看,审查判断证据可分为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和对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一)个别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1.定案证据必须客观真实,具有客观性。真实分为客观的真实和法律的真实。客观真实是证据的最基本属性之一。定案证据的客观真实和执法人员主观认识相统一。

2.定案证据必须与本案相关,具有关联性。所谓相关性是指证据对特定的案件事实的证明作用和价值,据此,对查明案件事实有意义的事实材料即具有相关性;而对案件事实或者其他证据没有任何影响的事实材料,与本案无关,没有相关性。

3.定案证据必须具有合法性。无论调查收集证据的手段,还是证据的表现形式,都必须合法,否则只能是一般的证明材料,而不能成为定案证据。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定案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的手段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调查收集的证据是非法证据;二是定案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表现形式。

4.定案证据必须经当事人质证,由法庭予以认定。司法人员在定案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关情况,并且为当事人提供表达意见的充分机会。

【案例】

司法实践中存在采取强制性侦查措施没有履行完备的法律手续,物证书证的来源审查将面临不合法。主要表现:有扣押物品清单却没有搜查证、搜查笔录;有搜查证却没有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有讯问笔录却没有立案决定书等现象。

1.谢某受贿案,在调查其单位的事情时,谢担心受贿100多万元的事实暴露,匆忙将银行卡藏到单位走廊的花盆下面,到案后主动交代了银行卡的藏匿地。侦查员立即返回谢的单位悄悄将银行卡拿回,没有搜查、扣押手续,也没有辨认程序。随后调取的银行卡存取明细单,却是谢侄儿的名字。看似受贿款已经被扣押,细究证据链却是断裂的。(www.xing528.com)

2.某市长索贿案,行贿款来源于A公司的财务账户,会计证明虚开发票后在A公司下属的B公司入账,可是侦查卷中却没有证据证明A、B公司之间的隶属,虚报开支的记账凭证也不知是从哪个公司调取的,没有提供人、没有会计的辨认。

3.赵某受贿案就是一个特殊的受贿案例,行贿人送完钱上车后和他的司机发了几句牢骚,于是就有了第三人的作证现象,可是两份完全一致,连笔录中断句处、表述的字词句都一样,复制粘贴讯问笔录和询问笔录的痕迹显而易见,此证据的证明力问题就要受到质疑。

对于书证复印制作不规范,不注明原件存放于何处,复印件是否与原件核对无误,调取人、调取时间等;有的调取的书证不注明来源,导致证据来源不清,最终影响案件事实的认定;还有的未如实记录书证的来源、事后补充调取证据的手续。

在物证收集过程中,侦查人员会将物证的特征通过相应的书面记录予以标注,但标注过程中对物证的特征描述过于随意,没有将其独特的外表特征进行注明,或者对于相关物证的提取位置仅予以简单概括,以至于诉讼参与人员对相关物证进行判断时产生偏差甚至错误

比如手机等物证,不能表述为手机若干部,应表述出每个手机的独有识别信息比如相关的样式、品牌、手机序列号等。应记载物证时可选取其具有唯一性的特征进行表述,而不是简单予以概括。

(二)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

全案证据审查判断的标准是衡量司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达到的程度,其内容与证明标准一致。

1.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即客观真实的标准。案件事实清楚与证据确实充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案件事实清楚以证据确实充分为前提,而证据确实充分是对案件事实的整体要求,它不但要求每个证据都能查证属实,并且证据要有一定的数量,能够相互印证。

2.优势证据标准是指执法人员认定案件事实成立的可能性大于其不成立的可能性的标准。这种标准适用于采取紧急或者临时性措施的案件证据的审查判断,或者案件部分证据的初步审查判断。如医院用错药,孕妇生下畸形儿,鉴定结论认为“不能排除患儿的畸形与医方的错误用药存在因果关系”,法院据此判赔96万元。

3.“排除合理怀疑”(Beyond Any Reasonable Doubt)是英美法系国家采用的证明标准,最早产生于十八九世纪。这一证明标准的基本内容是,在刑事诉讼中,起诉方证明被告人所犯被控之罪行,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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