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李某、刘某双方采用边供货边付款的方式买卖河沙,2003年6月刘某欠李某货款4万余元后不知去向,李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刘某偿还货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法院查明刘某下落不明的事实后,向刘某公告送达了起诉状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
公告期满后,法院缺席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作出被告刘某偿还李某购沙款4万余元及相应利息的缺席判决。该案执行中刘某出现。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参加诉讼,判决书认定的证据未经其质证,属于新修改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四)项所规定申请再审的事由,请求撤销原判决。
讨论:1.本案判决认定的证据是否属于未经质证的证据?
2.法院在缺席判决民事案件中如何审查、核实证据?
质证是指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在审判过程中针对对方举出的证据进行的质疑和质问。质证是诉讼双方反驳和攻击对方证据的重要手段,也是帮助和影响法官认证的重要途径。
(一)质证的主体和客体
质证的主体,即有权在审判中对证据提出质疑和进行质问的人。从法律规定和法理推导来看,很容易得出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律代理人是当然的质证主体。具体来说,在刑事诉讼中,质证的主体包括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告及其法律代理人;在民事、行政诉讼中,质证的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代理律师。其中,刑事被告人有权质证,但是其一般都让辩护律师代行质证。刑事被害人也有权进行质证,但是因为检察官的质证往往与其同向,所以一般也没有必要再行单独质证。诚然,如果证据与其附带民事诉讼有关,被害人或其法律代理人也可以自行质证。第三人参与诉讼往往与原告、被告一方存在利益关系,故他的质证活动会与原告、被告有些重合。因此,诉辩双方才是在审判中实际进行质证的主要人员。
质证的客体又称质证的对象,即在审判中由一方提出并由对方进行质疑或质问的证据,包括诉讼法规定的七种证据,换言之,质证的对象既包括言词证据,也包括实物证据。在诉讼活动中,证据一般都要经过质证的程序,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考虑到诉讼成本、司法效率、保守机密等方面的要求,法官可以决定对某些证据免于质证。这主要有两种情况:其一,对于当事人双方均已认可的证据,无须进行质证。其二,对于那些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而且不宜让对方当事人知晓具体内容的证据,法官可以决定不再进行质证,自行审查后直接认定。不过,并非所有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都可以免于质证。其中有些证据只是不宜向社会公开,无须向对方当事人保密,因此仍然可以质证,只要采用不公开的方式进行质证即可。总之,免于质证属于质证规则中的特例情况,必须严格掌握。
(二)质证的内容
证据资格是质证的基本内容和首要内容。对证据资格进行质证,主要是对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客观性提出质疑。某一证据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当然不具备证据资格;不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自然也不能进入诉讼程序;不具备起码的真实性,即完全虚假的证据,显然不能被许可采纳。证据的证明力是质证的第二项内容。这包括对其可靠性与充分性进行质疑。凡是一方当事人提交的、具备证据资格而获准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对方当事人仍然可以对其真实性、可靠性提出质疑。这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第一,从证据的来源质疑证据的真实可靠性;第二,从证据的内容质疑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三)质证的原则
在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长期影响下,我国的司法人员缺乏当事人质证的意识观念,质证制度也存在着不少缺陷。这主要表现为:质证的规则不完善;质证的机制不健全;证人、鉴定人很少出庭;书面证言和各种笔录充斥庭审过程;法官对质证的干预太多;当事人的质证往往流于形式等。就诉讼的质证阶段而言,要保障当事人充分有效地行使质证权,贯彻“直接言词”的诉讼原则。这既体现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取向,也反映了司法证明的客观规律。具体来说,我们应当确立当庭质证、直接质证、公开质证等原则,以保障质证目标的实现。(www.xing528.com)
1.当庭质证
所谓当庭质证,就是说,所有质证活动都必须在法庭审判中当庭进行。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6条对此有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当庭质证既是诉讼当事人有效行使质证权的保障,也是法官公正行使审判权的保障。
当庭质证具有重要意义,对当事人而言,要想让法官不相信对方的证据和事实主张,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在法庭上对对方提出的证据进行质疑和质问;对法官来说,作为案件的裁判者,法官在审判中必须亲自审查证据,因此任何证据都必须经过法庭上的质证活动,才能使审判者对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价值形成内心确信,并在此基础上认定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所以当庭质证有利于提高庭审效率,强化庭审功能,增加庭审透明度,也有利于提高法官素质,促进司法廉洁,保障司法公正。
2.直接质证
所谓直接质证,就是说,一切证据都必须经过当事人在法庭上的直接质疑和质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就言词证据而言,直接质证就是由对方直接对提供言词证据的证人、被害人、被告人等进行质证。对书面证言和笔录等进行的质疑和反驳属于间接质证,只能作为质证的辅助或替代方式。虽然审判之前获得的书面证言或笔录也有重要的证明价值,而且一般都有陈述人的签名或盖章,笔录上还写有“以上记录属实”等字样,但是其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表达了陈述人的意思,最好还是通过直接询问陈述人来确定。总之,对言词证据进行直接质证是基本原则,只有在确实无法或确无必要进行直接质证时,才能采用间接质证的方式。对实物证据的直接质证包括两层含义:第一,直接对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进行检验和审查;第二,直接对实物证据的勘验、检查、鉴定人员进行直接的质问。
3.公开质证
所谓公开质证,就是说,质证活动应当在开庭审判时公开进行。公开质证是公开审判的组成环节,因此要遵循公开审判的有关规定。除依法应当保密的证据外,任何证据都必须在公开审判过程中公开进行质证。对于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的证据,则应当在无人旁听的情况下进行质证。最高人民法院于1999年颁布的《关于严格执行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第5条:“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未经在法庭公开举证、质证,不能进行认证,但无须举证的事实除外。”
(四)质证的顺序与程式
所谓质证的顺序,就是在庭审过程中,当事人对对方证据进行质疑问的时间顺序或先后顺序。质证的顺序是质证程序性规则的重要部分。由于在诉讼过程中,质证是举证的后续环节,没有举证,就没有质证,所以确定质证的顺序必须以举证的顺序为依据。在前一节中,已经对举证的顺序进行了介绍,在此不再赘述。
质证的程式,就是质证的程序模式,在不同案件的诉讼活动中,根据事实情况不同或证据情况不同,质证可以有不同的程序模式。在司法实践中,常用的质证程式有单个质证、分段质证、单方质证、综合质证四种。
(五)质证的方式
所谓质证的方式,即质证的方法和形式。在庭审调查中采用什么方法和形式进行质证,是质证程序的组成部分。我国法律没有对质证的方式作出正面的规定,但是从有关的司法解释和诉讼实践中的做法来看,我国目前采用的是法官查证与当事人质证相结合的方式,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包含了交叉询问。我们认为,交叉询问比较好地体现了司法活动中质证的宗旨和要求,也符合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方向,应该明确其作为诉讼活动中质证的基本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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