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有四个基本环节,即取证、举证、质证、认证,这四个环节有机结合,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缺少任何一个环节,司法活动就不能科学地进行和完成。目前,世界各国的诉法活动都包含了这几个环节。
(一)取证环节
【案例】
1998年9月23日晚上,哈尔滨姑娘宋某某遇到了在酒店打工时认识的厨师韩某,韩某将宋某某打昏后强奸。报案后,公安人员将韩某抓获。由于大出血,宋某某被送到了公安医院接受治疗。医生表示,宋某某今后可能将无法生育。
韩某被抓后,他的家属找到律师徐某某,徐某某在看守所会见了韩某。因为韩某涉嫌强奸一案还处于侦查阶段,作为他的代理律师,本来无权申请调查取证。但徐某某利用自己的律师身份和个别公安人员的疏忽,向哈尔滨市公安局香坊公安分局刑警队提出对被害人宋某某调查取证申请。10月28日,有关人员竟然违规批准了她的请求。
11月1日晚,三位中年妇女自称是韩某的家属来到宋某某家,自称是韩某二姨的徐某某首先开口:“我们今天来主要想看看某某,她看病的钱我们出,你说个数。你们告韩某也得不到什么,咱们商量商量,你家就别再追究这事了!他俩不是在搞对象吗?这怎么能算强奸呀?”宋某某母亲气愤地说:“没什么好商量的,韩某那个畜生把我女儿祸害成这样,他必须得坐牢!”
深夜,宋某某痛苦地躺在床上,耳边响起白天那三个女人的话。担心和绝望慢慢涌上她的心头,于是吃下了两瓶安眠药。由于多种药物的副作用,宋某某落下了严重的后遗症:被鉴定为二级低视力残疾,记忆力也受到了严重的损伤。
讨论:辩护律师收集的是什么证据形式,他对被害人调查取证的程序是否合法?(www.xing528.com)
(一)取证概念
取证是指侦查人员为了揭示案件真相或证明事实主张,而依法展开的收集证据、初步审查证据以及保全证据的专门活动。这一概念相当于狭义的证据调查。因为取证作为司法证明的第一环节,往往只涉及法庭审理前的为获取未知证据而开展的调查活动;而证据调查不仅包括法庭审理前的调查活动,也包括一些法庭审理过程中的活动。例如,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当事人在法庭上通过对方举证、己方质证的方式也能形成一定的证据调查活动,但这种活动一般不属于取证行为。
(二)取证主体
从上述概念可以看出,取证的主体是各种调查人员,包括审判人员、公诉人员、侦查人员、行政执法人员、纪检监察人员、公证人员、仲裁人员、律师和各类案件的当事人。除此之外,其他人员均不属于司法证明中的取证主体。例如,普通老百姓在日常的生活和工作中为了认识客观事物,往往也采取各种调查方法;有些社会人士为了调查专业性现象,也会试试某种特定的调查活动,如新闻调查等。这些活动都不是司法证明的取证。
(三)取证方法
取证的方法既包括我国的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的各种调查措施和手段,也包括法律法规未规定而在实践中又切实存在的各种方式。在我国,三大部门法及各种部门性规章对各种取证方法作了规定,例如为询问、讯问、辨认、搜查、勘验、检查、调查实验、鉴定以及保全等取证方法确定了规范和规则。这些为司法实践中取证活动的顺利开展起着重要的指导作用。与此同时,我国现有的法律规范显然并不能囊括司法实践中采用的所有取证方法,使用那些尚未得到法律确认的取证方法亦是普遍现象,例如诉讼取证、悬赏取证、“收买证据”以及一些在学理上暂无约定名称的取证方法等。无论所采用的具体取证方法如何,调查人员都必须遵守法制要求,依法办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