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证明活动,作为司法实践活动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有其存在和运作的客观规律。本章从司法证明的四个环节以及国内外司法证明活动的规则出发,介绍了司法证明四个环节的概念、内容、存在的问题以及改进的方法,同时也介绍了国内外司法证明的规则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案例导入】
河北保定“王某案”司法证明环节
2006年8月11日中午12时10分左右,河北省保定市华电小区发生了一桩持枪入室抢劫案,当事人陈姓女子在劫匪离开后拨打110报案,案件在近三个月后侦破,石家庄青年王某被北市区公安分局逮捕,不久以后便以抢劫罪被刑事拘留。
据受害者在口供中提到抢劫犯在抢劫过程中接过四次手机的信息,公安分局通过筛查案发时间内接过四次的手机号码,锁定王某所有的电话号码。警方提供的移动公司的话单显示,王某所持手机号在2006年8月11日早晨8点前后从石家庄出发,于上午10点前抵达保定市区,于下午14点30分回到了石家庄。通过摸底排查,最终将犯罪嫌疑人王某锁定。
取证与举证环节、定罪的证据主要有三:
一是案发现场在红酒瓶上采集到的唯一一枚指纹,经鉴定为王某左手中指指纹。
二是高速公路监控系统的信息,证明一辆尾号为“937”的车,案发当日早8点从石家庄上高速,上午10点前从保定下高速,下午14点再次从保定上高速,这与话单显示犯罪嫌疑人的移动轨迹吻合。而王某案发当日所驾驶车辆尾号也是“937”,法院认定高速公路监控系统拍下的车正是王某的车。
三是石家庄税务系统公务员邢某某的证言。案发当日,邢某某本与王某约好处理一宗交通事故,但王朝上午没有出现,并在电话中表示自己在保定,直到下午14点才出现。
辩护的证据:
一是王某的母亲杨惠贤提供其没有作案时间的书证,王某与邢某某在距保定150公里的石家庄共同处理交通事故的定损单和缴费单。负责处理车事故的石家庄物价局公务员郭某某证明,单据是其在案发当日上午开具的,处理事故双方王某和邢某某都到场并在单据上签字。
二是据公务员郭某某等人的证词,王某一直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
质证环节:(www.xing528.com)
一是警方调查认为,王某是早晨8点从石家庄出发,约10点到达保定,作案后,又迅速返回石家庄。二者完全矛盾。即使王某办完车损再赶赴保定抢劫,理论上仍存在时间冲突。根据交费记录及郭某某的证言,王某于当日11点才交完鉴定费,从石家庄到保定,考虑到市区拥堵,单程时间不低于1小时30分,案发时间内王某难以在现场出现。
二是指纹的采集也被指存在疑点。现场只能找到一枚嫌疑人指纹的情况基本不存在。一般现场会有许多指纹和脚印,有的是犯罪嫌疑人的,有的是受害者的,有的是不相干的人的,必须全部采集,一一排查,最后才能确定出哪些指纹是嫌疑人的。
王某说:在他被逮捕前不久,一位保定的“歌厅老板”经朋友介绍请他喝酒,他曾伸手将老板提供的酒推开。后来在审讯时,他发现,那位“歌厅老板”便是北市区刑侦大队干警王某某,归李某管辖。王某怀疑警方有骗取指纹的行为。办案警察王某某和李某则否认了这一说法。
三是王某的代理律师认为车牌号没有排他性,不能作为定罪证据。
四是证人邢某某表示,案发当日上午他与王某一起在石家庄处理交通事故,但北市区警方在录口供时曾对其进行“诱导”,拿出话单令其相信王某参与保定的抢劫事件,“我觉得既然他肯定犯罪了,再证明他犯罪也不要紧了。”
认证环节:
案发时间王某难以在现场出现这一证明在一审、二审时均未被法院采信,警方声称通过话单查出犯罪嫌疑人,但因为话单上没有加盖石家庄移动公司的公章,一审和二审都没有采信这份证据。2007年12月中,王某被保定市北市区法院一审判决有期徒刑13年。20天后,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发回重审:
2010年11月,河北省高级法院撤销原判,发回北市区法院重审。河北省高级法院的一份资料,就此案提出了14个疑点,包括具体案发时间不确定、酒瓶和指纹的证据提取不符合法律程序也不符合常理、王某没有作案时间、警方认定王某使用过被抢手机,但话单显示的串码与被抢手机不同等。
讨论:1.一审、二审定罪的证据标准达到案件事实清楚吗?
2.一般地“冤案”“错案”主要在哪些环节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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