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1.原告除向人民法院递交诉状正本外,还应按被告及第三人的人数提供诉状副本。起诉状应包括:
(1)当事人一方是公民,应记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邮编和联系电话;当事人一方是法人,应记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姓名、职务、邮编和联系电话。
(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4)当事人的住所地与实际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写明。
2.诉状附有与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其主张相关的证据原件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证据复制件。
3.原、被告诉讼主体资格证明。原告或被告是法人的,还需递交最近一次的工商年检证明材料。
(二)受理
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予以立案。不符合法定条件的,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立案:经审查认为起诉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填写立案审批表,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决定立案,立案时需要提交诉状、当事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法人提供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证明案件事实的必要的证据材料并交纳诉讼费用。若案件需要做财产保全,可立案时一并提交财产保全申请书,担保申请书,并交纳保全费。
(三)庭前证据交换
对于案情比较复杂,证据可能比较多的案件,法官可能会安排开庭前的证据交换,但对于案情比较简单的案件,则可能不安排庭前证据交换。
1.证据必须注明证据的来源,证人的姓名和住址;书证应提交原件,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副本、节录本,但需经法院与原件核对无异议后加以注明;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中文译本;提交视听资料必须真实。
2.当事人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3.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的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4.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5.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并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6.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四)审理前的准备
1.在5日内送达起诉状副本给被告,被告15日内提出答辩,5日内将答辩状副本送达原告。答辩状的内容,必须针对起诉状提出的事实和理由及证据展开,抓住关键争议,进行答辩和反驳,并提交有关的证据。
2.告知原被告的诉讼权利和合议庭的组成人员。
3.审阅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人民法院自行收集证据的范围)人民法院收到诉状和有关证据,应当进行登记,并向原告或者自诉人出具收据。收据中应当注明证据名称、原件或复制件、收到时间、份数和页数,复制件必须与原件核对无异后,由负责审查起诉的审判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原告、自诉人也应当签名或盖章,收据归入卷宗。对于不予立案或者原告、自诉人在立案前撤回起诉的,应当将起诉材料退还,并由当事人签收。(www.xing528.com)
4.当事人的追加。
(五)开庭审理
1.时间:答辩期届满并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后进行
2.程序:开庭3日前用传票通知当事人,用通知书通知其他诉讼参与人。
3.确定开庭日期:开庭前3日发布公告,公告当事人的姓名、案由以及开庭的时间、地点。
4.开庭审理:
(1)准备开庭:书记员查明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以及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口头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2)法庭调查:当事人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可以要求法院重新调查证据、鉴定或勘验。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当事人陈述:原告、被告、第三人、诉讼代理人的顺序进行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归纳本案争议的焦点和法庭调查的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证人出庭作证(证人如果不能出庭,经法庭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语言,由法庭宣读;受诉法院委托外地法院代为询问证人的笔录应当在法庭上宣读)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有权向证人发问,证人应当如实作答。当庭出示物证、书证和视听资料。当庭宣读鉴定意见,鉴定人向法庭陈述鉴定的方法和经过。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发问。法庭审判人员或者勘验人员当庭宣布勘验笔录,拍摄的照片或绘制的图表,应向当事人出示,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勘验人发问。法庭调查结束前,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应当就法庭调查认定的事实和当事人争议的问题进行归纳总结,分别询问当事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是否还有意作最后陈述。不能当庭认证的证据,可以休庭合议后再予以认定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如果认为此次法庭调查,质证未能查清案件有关情况,法庭可以决定第二次开庭法庭决定再次开庭的,审判长或独任审判员对本次开庭情况进行小结,指出庭审已经确认的证据,并指明下次开庭调查的重点。如果认为案件事实已经查清,必要的证据已经齐备,即可宣布终结法庭调查,进入法庭辩论阶段。
(3)法庭辩论。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进行辩论,审判长按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征求各方最后意见。
(4)评议:法庭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进入评议时进行评议,实行少数服从数的原则评议的情况应当如实制作笔录。评议笔录不准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查阅、复制评议毕,审判长宣布继续开庭当庭公开宣布判决结果,10日内向当事人发送判决书;或定期宣判,在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要告知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上诉法院。
【质证精要】
北京警方回应“朱某案”:证据灭失,无法侦破
2013年5月8日北京市公安局通过官方微博“平安北京”回应“朱某案”。感谢社会各界对“朱某案”的关注,这起案件未能侦破,我们至今深感遗憾。对朱某个人遭遇的不幸和家人承受的痛苦,我们深表理解和同情。
微博指出,从朱某出现中毒症状到公安机关接报案件,时间已近半年,相关场所没有监控设施,犯罪痕迹物证已经灭失,尽管办案人员尽最大努力,采取了当时能够使用的各种刑事侦查措施,仍未获取认定犯罪嫌疑人的直接证据。
专案组始终坚持依法公正办案,未受到任何干扰,又表示对所有的刑事案件特别是严重侵害公民生命安全的案件,都会尽职尽责、全力以赴开展侦破工作,但也有一些案件受侦办条件限制等,最终无法侦破。同时呼吁社会公众能够理性客观看待,尊重侦查工作规律,理解支持公安机关依法办案。
从此个案看出这是证据勘验的流程管理出问题,当然也会成为有效质证的契入点。证据的流程管理体现在法律就是证据保管链或者说是证据保管链制度。可以说证据保管链或说证据保管链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由一系列的记录构成,完整严密的记录体系是证据保管链的重要内容。
证据保管链的链接者这个说法来自美国司法实践,原则上,任何经手过物证的人都是证据保管链中的链接者。若是链接者出庭作证,其证言主要围绕两方面的问题展开质证:
第一,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正是案件所涉及的那个证据,它与当事人所主张的那份证据具有“同一性”;
第二,证据被提交法庭时的状态与被发现时相比没有实质上的改变,如实记录了证据的本来面目,反映了证据的真实情况,以此证明证据保管过程合法性以及证据的关联性与真实性。
证据丢失问题时有发生,或使个别案件的侦破陷入僵局,或使案件的审查起诉和审理结果被迫改变方向,严重妨碍追求司法公正和人权保障。陈某案件,就是一起典型的缺乏关键物证却被定罪的案件。2015 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以2015 年第1号刑事抗诉书启动该案的再审时,涉案的22 件物证已经全部不见了。公安机关简单地以“没有保存条件,物证被处理掉了”敷衍了事。再审时,检方表示:一些重要物证如工作证和带血的白衬衣,在案件移送审判前已经遗失,关键的作案工具无法认定,无法确定陈某作案。陈某案件改判无罪,但造成的错误已经一去不返,再难弥补了。此外,还有河南汝阳县两兄弟被杀一案,由于办案的汝南县公安局将该案的原始案卷全部丢失,汝南县检察院不得不将故意杀人罪的指控,改为故意伤害罪。造成轰动一时的“警方丢失命案全部证据案件遭‘降格’起诉” 新闻事件。
完整规范的证据记录体系是证据保管链制度的基本要求,是确保证据链条不存在断裂的可靠方法。加快完善我国的证据保管链记录体系,是强化对实物证据流程管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摆脱当前物证困境,解决实物证据鉴真与鉴定难题,实现对新兴电子数据有效规制的迫切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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