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1988年3月,我国内地、香港特区与美国警方联手,成功实施“控制下交付”,共同破获了一起通过锦鲤鱼夹带毒品的跨国贩毒案件。后来,在美国法院审理该案期间,应美国警方的请求,我国公安机关派遣几名警官押送一名犯罪嫌疑人,赴美国出庭作证。但是,这名犯罪嫌疑人在抵达美国后,却编造谎言,提出了政治避难的请求。美国法院竟然受理了这一申请,并裁定允许该嫌疑人滞留在美国。
讨论: 在国际协查中如何保证证人或鉴定人出国作证的安全?
首先,请求国应保证证人、鉴定人的安全和自由。因为在国际调查合作中证人、鉴定人出国作证,目的在于方便当事国顺利完成司法协助的任务,如果其安全和自由得不到保障,就会拒绝出国作证。任何外国证人一旦要入境作证,必然会跨越请求国、被请求国甚至第三国等多国领域,而各国的社会环境与法律制度并不一致,这就给制订证人保护计划、实施保护方案等制造了困难。目前联合国国际毒品控制计划制定了《模范证人保护法》,欧盟警察局长联合会启动了跨国联合保护证人计划,这些为各国确立跨国作证的安全保护制度提供了范例。(www.xing528.com)
其次,请求国应赋予证人、鉴定人以司法责任豁免权。如果某一外国证人出席本国法庭作证,可能面临自陷有罪的后果,或者因作证行为而遭受法律追究的话,那么他肯定不会自愿作证。这就会使证人出国作证制度落空。在当前的国际司法实践中,有关请求国对外国证人安全、自由的保护事项一般包括:不以其入境前的罪行而追究其刑事责任,不因其证词、鉴定或其他涉及诉讼内容的行为而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这种保护应有一定的期限,该期限多长由当事国商定。
如果证人入境后实施了与诉讼内容无关的犯罪行为,则受请求国的刑事追究;如果证人并非遇到不可抗力的原因在保护期届满后没有离开请求国,则其不再受特殊的保护。不过,对于外国证人享受司法责任豁免的范围是否扩大至民事责任,对于外国证人过境的第三国如何给予其司法豁免权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共识,不同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做法并不一致。
再次,请求国应及时将证人遣送归国。证人出国作证后能否按期回国,这影响到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的关系。按照国际惯例,外国证人在作证行动结束后,请求国应当将其及时送归被请求国,不得任意允许其非法滞留或脱离请求国的法律管束。外国证人滞留不归的主要方式是申请政治避难。有的是证人利用出国作证的机会自己寻求政治避难,有的是请求国预谋的结果。这种做法因严重践踏了国际司法协助的精神,而受到被请求国的尖锐批评。随着互联网技术发展,可以通过远程视频方式进行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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