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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搜查、扣押财产的所有权确认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搜查、扣押后的财产如何处置,协查国是否将其移送请求国,还有一个所有权确认的问题,这也是国际调查合作面临的难题。该条第3款还规定,对于没收或扣押的财产,缔约国可以缔结捐给所指定的账户和专门从事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政府间机构,或者分享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协定或安排。

证据调查:搜查、扣押财产的所有权确认

在国际调查合作中,搜查和扣押是必不可少的调查措施。但搜查、扣押后的财产如何处置,协查国是否将其移送请求国,还有一个所有权确认的问题,这也是国际调查合作面临的难题。

对于被盗的赃物,各国原则上都承认被盗赃物属于原物所有人,因此协查国对此类物品在确认后,除暂时用作法庭证据的情况外,应尽快移送请求国,归还原物所有人;对于非法没收的犯罪收益、犯罪工具等,请求国可以请求协查国予以没收,协查国应尽快执行没收,尽快移送请求国,请求国再根据本国法决定没收物品的处置,或上缴国库,或返还受害人,或将其捐赠给打击犯罪的国际组织如禁毒机构;对于非法出口物,在协查国看来本应由本国海关予以查扣没收时,但因为其事实上已转移到境外,协查国是否承认该物品属于请求国则存在问题,故协查国能否予以移送请求国需看两国具体磋商情况;至于洗钱的财产归属、即追缴犯罪收益等的问题,则是一个很现实的国际问题,虽然《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要求缔约国对毒资要采取必要的措施进行识别、追查和冻结或扣押,以便最终予以没收,但这里仍存在许多法律问题需要解决,国际上还需进一步探讨具体对策。

《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在这一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其第14条第1.2款规定,缔约国依照本公约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应由该缔约国根据其本国法律和行政程序予以处置,即在本国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根据请求优先考虑将没收的犯罪所得或财产交还请求缔约国,以便其对犯罪被害人进行赔偿,或者将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归还合法所有人。该条第3款还规定,对于没收或扣押的财产,缔约国可以缔结捐给所指定的账户和专门从事打击有组织犯罪工作的政府间机构,或者分享这类犯罪所得或财产的协定或安排。(www.xing528.com)

这表明,国际公约在追缴“被盗资产”方面取得了新突破,认可请求国与被请求国之间签订“赃款分割协议”的方式。这是解决国际问题的一种务实态度。但需要指出的是,《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仅适用于有组织犯罪、洗钱犯罪、贿赂犯罪、妨碍司法犯罪,不适用于贪污犯,因此我国还难以直接援引之解决追缴外逃贪污资产的问题;另外,开展国际追赃合作的一般前提是生效的法律判决,而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中没有缺席审判制度,因此适用这一公约还存在一定的法律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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