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鉴定部门派专员以有效监督司法鉴定活动在实践中存在一定困难
“审鉴分离”的机制有效保证了司法鉴定活动的程序化、标准化、科学化,有效保证了司法鉴定的独立性、中立性、公正性与权威性,有利于司法公正与司法积极社会效果。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了司法鉴定资源的合理化设置与分布,有利于推动司法鉴定制度长期、稳定、有序、健康地发展。
但是法院对外委托和组织司法鉴定的部门与业务部门相独立,同时鉴定人员实际上又无法具体全面有效的了解案件争议事实,以及受鉴定部门人力资源与相关专业知识方面的限制等原因,实际上鉴定部门无法切实有效地做到跟踪监督鉴定活动。可以考虑利用法院以前设置的鉴定机构转型、改革之契机,留下一部分以前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精的鉴定人员作为技术性辅助法官,参与到司法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活动。
(二)鉴于鉴定机构鉴定人名册制度在当前阶段存在的缺陷,许多案件的司法鉴定无法有效进行对外委托
《决定》第2条规定,适用国家实行登记管理制度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主要从事的鉴定业务有三大类,即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而其他的专业性问题的鉴定事项是否需实行国家登记管理制度需要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与最高院、最高检协商确定。因此上述四大类鉴定业务之外的其他专业性鉴定行业的鉴定人名册制度之建立现阶段还相当不健全。
(三)在相当多的情况下,审判法官对司法鉴定过于依赖
在科学技术及工商业高度发达的今天,诉讼越来越多涉及科学、技术、工业、商业性的专业性问题。而在诉讼中,当事人经常会提出一些专业常识性问题或行业规则,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对这些专业常识性问题及行业规则的具体含义存在不同意见。而这些专业术语、常识及行业规则并非为法官所熟知,不能成为法官司法认知的对象,法官需要专家辅助人的帮助。
(四)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以及鉴定意见审查程序中的参与权与监督权不足
在司法鉴定实践中,法律没有赋予当事人对司法鉴定的参与权与监督权,而没有当事人监督与参与的鉴定过程所产生的鉴定结论是难以令人信服的。同时当事人以鉴定过程的监督权能够有效地消除单纯由司法机关决定鉴定所引起的不合理现象。
这种参与监督权主要应该体现在:首先是对其送检的鉴定检材、样本交由当事人双方进行充分质证(并告知各方的举证责任),未经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鉴定材料。其次,鉴定意见审查过程中,当事人有权提出基于相关证据的异议与合理怀疑,当事人有权要求鉴定人进行说明。当事人也可聘请相关专家提供技术服务支持,向法院说明相关问题。
(五)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方面存在的问题
法院应当通过建立科学完备的质证、辩论和专家辅助人制度,帮助审判人员对鉴定结论作出公正、准确的认定。完善鉴定人出庭制度就是一个很好的办法。法官通过通知鉴定人出庭接受质询,在法庭审理中对鉴定结论进行质证、辩论,而对鉴定结论进行审查,同时再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从而可以对鉴定结论的可采性和证明力作出比较清晰的判断。(www.xing528.com)
(六)重新鉴定制度的规范问题
在实践中,因当事人双方往往处于对立层面,鉴定意见作出后往往有一方不甚满意,动辄要求重新鉴定,滥用重新鉴定申请权,从而拖延了诉讼周期。因此有必要完善重新鉴定的启动制度。首先,申请重新鉴定必须具有合理理由,即有相关证据支持印证,否则法院不予支持其重新鉴定申请的决定权。其次另一方对此有异议并申请法院重新鉴定的,也必须举证证明有《证据若干规定》第27条规定的重新鉴定之情形。但如果鉴定程序有缺陷,但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仍不予重新鉴定。
【质证精要】
在调查方法程序不规范化,这是辩护重要的突破口。我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对证据调取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明确规定,下列三个案件辩护律师可从以下几点进行质证:
1.侦查机关有无采用刑讯逼供或其他不合法手段进行讯问获取被害人口供,除明显的刑讯逼供外,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应注重了解侦查机关的审讯过程,特别核查是否存在辱骂、威胁等以非肉刑的方式使被告人违背意愿作出供述的情形。
如雍某某故意杀人罪案(案号:吉林省高院〔2015〕吉刑三终字第13号二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辩护后法院认证是:雍某某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脸上有伤痕,讯问期间雍某某吞腰带卡子欲自杀,不排除侦查机关刑讯逼供的可能,故将雍某某在侦查机关的口供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
2.从形式上和实质上两方面审查视听资料的证明能力。如有无同步录音录像,录音录像质量以及笔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是否一致。
如吉某诈骗罪案(案号:玉田法院〔2018〕冀0229刑初56号一审刑事判决书)。辩护后法院认证是:该案中,法院认为吉某于2016年12月9日的供述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记载中的供述意思表达不相符,吉某于2016年12月10日供述笔录的同步录音录像灭失,被告人是否构成诈骗罪存疑。
3.从印证的角度看,被告人多份口供之间是否互相矛盾,或存在被告人的口供无法与其他证据相印证的情况。
如代某乙、李某甲等故意杀人罪案(案号:安徽省亳州市中院〔2013〕亳刑初字第00072号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辩护后法院认证是:该案中,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均时供时翻,庭审时均翻供,供述之间多处矛盾点不能得到合理排除,且无客观性证据相印证,故对三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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