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讯问人员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91条规定:“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据此,法律对讯问人员有以下两点要求:一是身份要求,即讯问必须是由侦查人员进行,其他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均无权进行这项活动;二是数量要求,即讯问时侦查人员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这样规定旨在保障讯问活动正常、安全地进行,以及防止个别侦查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违法乱纪。
(二)对讯问时限的规定
1.对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限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92条第2款的规定,对被传唤、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的时限要求是不得超过12小时,也就是说,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传唤或者拘传后的12小时内必须结束讯问,释放犯罪嫌疑人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2.对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限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被取保候审的12个月内或者被监视居住的6个月内,侦查人员仍有权对其进行讯问。但这种讯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以“车轮战”等非法形式进行讯问,讯问不得影响被监视居住人或者被取保候审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在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时,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得再行讯问。
3.对被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讯问的时限要求。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5条、第69条、第133条的规定,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必须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此次讯问后,公安机关在拘留审查期限(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为3日、7日或30日)内仍可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www.xing528.com)
(三)对讯问方式的规定
讯问方式是指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模式、态度和方法。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步骤之一,讯问方式必须具备严肃性和合法性。讯问方式的合法性,是指讯问人员必须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讯问,不仅讯问的方式要合法,而且讯问的内容也必须合法。因此在讯问中,绝对禁止刑讯逼供,禁止诱供、骗供和指供、指事问供,同时也不得损害犯罪嫌疑人的人格尊严。
(四)讯问应当与查证相结合
讯问本身是一种调查取证行为,也为进一步调查取证提供了条件,因而,讯问与查证是有机地结合在一起的。在讯问实践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既可以先讯问犯罪嫌疑人,然后再调查核实其供述或辩解的真伪;也可以先调查核实已有证据,然后再讯问犯罪嫌疑人;还可以交叉进行,使其供述与辩解和案件内的其他证据相互比较、相互印证,以保证准确地查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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