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证概念
人证,是一个在法学研究领域和日常生活当中使用频率都比较高的词语。不同国家法律上对于人证有不同的称谓和界定标准。英国学理和立法将司法上的证据划分为口头证据、书面证据和实物证据。其中,口头证据通常指的是证人证言。在美国证据法中,证据主要有四种,即实物证据(RealEvidence)、书面证据(Documentary Evidence)、证人证言(Testimonial Evidence)和司法认知(Judieial Evidence)。其中证人证言是由证人在法庭上经过宣誓提供的口头证据。
值得注意的是,英美法上证人之概念与我国法律话语体系下的证人所指代的范围有别,它包括一切向法庭就特定事实作出陈述的人,其外延涵盖了我国法定证据种类中的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在日本证据法学上,对证人、鉴定人、翻译人以询问方式进行调查的叫人证,也叫口头证据。
(二)人证的特点
1.信息含量丰富
证据信息含量的丰富程度直接影响证据证明能力的大小。人证是人对案件事实直接或间接的感知,往往能够较为形象生动、详细具体地反映案件事实。尤其是证人证言或者当事人陈述这类人证,不仅可以把案件发生的过程及许多具体情节复述出来,而且往往还能把案件发生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说清楚,从而使审判人员得以迅速地从宏观总体和微观细节上把握案情。如果在人证的调查方式上引入更加合理的机制,将使得人证的这一特征凸显得更为明显。比如在英美国家法庭上普遍采用的对抗制交叉询问,给予了双方当事人以充分的条件来发掘人证当中对于自己有利的内容,这就在客观上为审判者呈现了一个内容丰富、细节充分的证据组合,为正确裁判奠定了良好基础。
2.证据源相对稳定、不易灭失
人证是以人的陈述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其所陈述的内容是人所感知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事实。当人直接或者间接感知到案件事实之后,其所感知的内容将被输入人的记忆神经中枢储存起来,且该记忆的具体内容往往能够保存较长的时间。在大部分案件的审理中,从纠纷的发生或者说是特定人对相关事实的感知到法庭的开庭往往要经历一个较长的时间,但是在庭审的人证调查当中,知情人仍可以较为清楚地提供证据。人证的这一特征,对于以诉讼解决纠纷而言,意义是巨大的。诉讼解决纠纷作为一种冲突的事后处理方法,其合理性的前提在于人证具有对过去发生之事实的合理再现能力,而其证据源的相对稳定,正是对合理审判的有效保障。
3.对证据主体的生理因素和主观态度有较强的依赖性
人证确实具有不少的优点,但是同时它也有一个突出的弱点,即易受各种主客观因素的影响而失真。证据主体的生理因素会对证据的客观性产生影响。如视力听力的好坏,就影响到证据主体对客观现象和声音反映的真实程度;证据主体年龄、健康状况的差异,感受力、判断力、记忆力的不同,也使得案件反映的真实程度存在差异。另外,由于人证的内容并非证据主体对案件事实的简单、机械摹写,而是其对案件相关事实的主观能动反映,所以人证的真实性与稳定性又不可避免地受到证据主体主观态度的影响。比如当证人对其中一方有事先接触产生主观印象时,其对于事实的描述则极有可能受到主观印象的影响而发生一定偏差。
(三)人证调查
1.人证调查的概念
人证调查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为查明和证明案件事实,以相关的法律、规则为依据,与证人、被害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构成的一种特殊的沟通和交往过程。其实质是证据调查人员在一定的调查环境中,运用科学的访谈技术和工具,引导并说服被调查配合调查工作,真实而完整的陈述案件事实。
调查人员、被调查者、案件事实、调查规则、调查环境、调查技术和调查工具构成人证调查的七个基本要素。其中调查工具是调查者完成人证调查活动的必要手段和信息媒介或载体。本章将要介绍的测谎仪,监听设备都可以看作是人证调查的工具,而对于它们的具体运用则是人证调查技术。(www.xing528.com)
2.人证调查对象发现方法
人证调查技术的运用有赖于对人证调查对象的发现。不管是测谎技术、监听技术或催眠技术,首先要发现对象才能真正地运用。所以人证调查对象的发现方法是运用的预备阶段,比较常用的人证调查对象发现方法如下:
(1)辐射推广法:又叫挨门挨户调查法,是指调查者在未完全把握或完全未把握调查对象的情况下,以发案现场或某种事物为中心,从各个方向上深入群众,通过询问特定社区的所有个人和组织,从中找到人证调查对象的方法(侦查初期的排查)。
(2)链锁介绍法:又叫定向定位调查法,是指证据调查人员依循有关特定案件的人事物时空及其客观联系所构成的特殊锁链中的各个环节间的自然衔接,顺线逐环地向前推进,直至发现人证调查对象的方法。
(3)直观感知法:又叫直接观察法,是指证据调查人员通过自己的感官直接观察和接收特定环境的相关信息,并依据自己对这类信息分析、处理的直接经验,发现、确认调查对象的方法。
(4)声呐搜索法:又叫信息反馈法,是指证据调查人员利用各种信息传播工具,将潜在的调查对象自身或与其有一定关联的人、事、物的某些特征的信息,在一定的区域内,有意识地发散出去,并通过接收其反馈信息,寻找、发现调查对象的方法。
(5)需求审定法:又叫获益确定法,是指证据调查人员通过严密的逻辑分析,根据特定个体期望获得某种利益或者期望达到某种目的具体愿望或要求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内在联系,以发现和确认调查对象的方法。
(6)助手委托法:又叫感官功能延伸法,是指证据调查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与可能,创造条件,借助或委托有关人员协助自己寻找、发现潜在调查对象的方法。
(四)人证调查技术及实际运用
【争鸣】
在当前的中国,警察在调查取证的活动中存不存在“灰色地带”?例如在未收到搜查令的情况下,闯入嫌疑人住所获取的犯罪证据,或者运用引诱等手段得到的犯罪证据,它们有没有证明力?作为一个警察,该如何去把握这种“灰色地带”?
人证调查技术是在言词调查过程中运用的以自然科学知识为内核的调查技术。人证调查技术既可以直接获取有价值的言词信息(如通过监听就可得到与案件相关的言词信息),又可以作为判断相关言词证据证明力大小的辅助材料(如测谎技术和催眠技术的运用),都可以对言词证据证明力大小提供依据。
例如催眠术这项古老的技术正在被逐渐的运用到证据调查中。催眠术的基本方法是分散被催眠人的精神,使其陷入不自主的状态。证据调查人员如果能够科学的运用催眠术使被调查对象丧失意志力,并加以巧妙的提问,获得其关于案件事实及其发生、发展、变化过程的陈述也是可能的。利用催眠术侦破疑难案件在国外比较的普遍,但是由于对于催眠术的了解不多,我国在证据调查中运用的相对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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