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及律师等调查谋略
按实施主体的不同,调查谋略可以分为侦查人员调查谋略、检察人员调查谋略、审判人员调查谋略以及律师调查谋略等。不同的主体在证据调查中职责、权限、调查方法不同,所采用的策略也会有所不同。这就要求我们结合不同主体的具体调查业务研究调查谋略,从而使调查谋略更具针对性和实用性。
(二)对抗性调查谋略与非对抗性调查谋略
按实施对象不同,调查谋略可以分为对抗性调查谋略与非对抗性调查谋略。刑事案件中运用的侦查策略多属于对抗性调查谋略,但对被害人、证人的调查谋略除外;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中运用的谋略则都属于非对抗性调查谋略。这种划分有利于我们对不同的调查对象把握好谋略运用的度。解决对抗性的矛盾,就需要采用对抗性的方法,这使得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用的调查谋略也具有了对抗性。而对于其他类型诉讼参与人而言,他们与证据调查主体之间不存在对抗性关系,故不能采用对抗性的调查谋略。
(三)战略型调查谋略与战术型调查谋略
按施谋范围的不同,调查谋略可以分为战略型调查谋略与战术型调查谋略。战略型调查谋略针对宏观领域,主要规定证据调查的总路线、方针和力量,对整个调查活动起组合设计和制约统率作用,如在我国全国范围或地区范围内开展的“严打”。战术型调查谋略涉及微观办案领域,主要确保具体案件调查的有效进行,并在个案中落实战略型调查谋略。(www.xing528.com)
(四)加压型调查谋略与减压型调查谋略
按对调查对象施加心理影响的方式,调查谋略可以分为加压型调查谋略与减压型调查谋略。加压型调查谋略通过一定方式刺激调查对象,加大其心理压力,以致使其失去理智、产生内心恐惧,被迫配合调查。常用刺激方式有语言刺激和环境刺激,如政策攻心、打草惊蛇等。减压型调查谋略则通过一定方式缓和紧张气氛,暂时缓解调查对象的心理压力,又使其产生心理麻痹,从而露出马脚,如明撤暗侦、内紧外松等。
(五)先发型调查谋略与后发型调查谋略
按施谋的时机,调查谋略可以分为先发型调查谋略与后发型调查谋略。先发型调查谋略是趁调查对象未加防备或没做好准备之时,调查人员采取果断出击的调查谋略,这有利于夺取战机。在具体施用过程中,调查人员需要准确掌握情报,并注意保密,“集中优势兵力”对调查对象进行突袭。后发型调查谋略主要适用于调查人员对案情和调查对象的情报掌握不足的情况,为调查对象提供“舞台”,待其充分暴露后一举查获。需要说明的是,后发型调查谋略不是消极调查,而是一种策略性让步,在有原则的让步中寻找战机。在后发型调查谋略施用过程中,调查人员要权衡利弊、敏锐捕捉战机,切忌姑息养奸、犹豫不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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