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演绎推理
在推理方向上,演绎推理是从一般推向个别,从对事物的一般性认识到达对个别事物的更深刻认识,在整个逻辑推理中占有特殊地位。苏联学者拉·别尔金曾借读者的名义评价道:“福尔摩斯的威力不在于技术,而在于逻辑,在于他的演绎法……”
1.直言推理
直言推理,指由一个共同概念把两个性质判断联系起来,得出第三个性质判断的演绎推理。其中,每个判断都包括两个概念,每个概念在整个推理中先后出现两次,故一个直言三段论共包括三个概念。在结论中做主项的概念叫小概念(符号S),包含它的性质判断即小前提;在结论中做谓项的概念叫大概念(符号P),包含它的性质判断即大前提;仅仅在两个前提中出现、起媒介作用的概念被称为中项(符号M)。例如,刑事案件的侦查中,常基于时间的不可替代性(一个人不可能同时出现在两个不同的空间),把某人是否具备作案时间作为排除其作案嫌疑的充分条件,并可作为确认该人有作案嫌疑的必要条件。我们可以对该推理予以简明化,如作案人必须具有作案时间,X不具有作案时间,所以X不是作案人。该推理中,中项是“作案时间”,大前提是“杀人者必须具有作案时间”,小前提是“X不具有作案时间”,结论为“X不是作案人”。
运用直言推理同样应遵循一定逻辑规则。第一,无论是大前提还是小前提都必须真实,否则必然导致结论的错误。第二,在推理中只能存在三个概念,少于三个无法构成直言三段论,多于三个则会使“中项”消失进而导致得不出结论。这方面的错误会闹出许多笑话,例如“运动能够增强人的体质,反腐倡廉是一种运动,所以反腐倡廉能够增强人的体质”,很明显该推理属于偷梁换柱,因为此“运动”非彼“运动”,使推理中出现了四个概念。第三,中项至少周延一次。如“凡犯罪人都有作案动机,而这些人都有作案动机,所以这些人都是犯罪人”,该推理中“有作案动机”作为中项两次不周延,故即使前提可靠,结论也还是不可靠的。第四,前提中不周延的概念,在结论中也不能周延,否则就会产生“大项扩大”或“小项扩大”的错误。如“抢劫罪是故意犯罪,贪污罪不是抢劫罪,所以贪污罪不是故意犯罪”,这里大项“故意犯罪”在前提中不周延却在结论中周延,属于“大项扩大”,就为贪污罪开脱了罪责。
2.假言推理
假言推理是指以假言判断为大前提,以性质判断为小前提所进行的推理。根据其前后件存在的因果关系,可以将假言判断分为三类:一是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其前件为真则后件为真,但前件为假后件不一定为假,如“如果协议上的签名是伪造的,那么协议无效”;二是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其前件为假则后件为假,但前件为真后件不一定为真,如“只有举出必要证据,才能胜诉”;三是充分必要条件假言判断,其前件为真后件必为真,前件为假后件必为假,如“假如犯罪嫌疑人以前是一名刑警,那么他一定懂得作案后要破坏现场”。以上述三种不同形式的假言判断作为大前提,假言推理可以分为三类:充分条件假言推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充分必要条件假言推理。
“十五贯”是南宋时期发生的著名案件,府尹一意孤行把苏戍娟与熊有兰的偶然相遇当作杀父私奔的恶性案件而大用酷刑逼供,铸成千古冤案。当时府尹大人是用这样一连串假言判断组成了荒谬的推理的:
看她艳如桃李,岂能无人勾引?年轻青春,怎会冷若冰霜?她与奸夫情投意合,自然要生比翼双飞之意。父亲阻拦,因而杀父而盗其财,此乃人之常情。这案情就不问,也明白了十之八九。苏戍娟!你为何私通奸夫,偷盗十五贯钱,杀父而逃?
之所以说上述假言推理荒谬,是因为府尹违反了逻辑规律。在证据调查中运用假言推理,要遵循这样两个原则:第一,假言推理必须以假言判断为大前提,因此必须善于发现案件事实要素所构成的条件关系,而这种条件关系必须是客观实际。府尹将“艳若桃李”认定为“有人勾引”的充分条件,将“年轻青春” 视为“不会冷若冰霜”的充分条件等,都是强加的条件关系,这样推理岂有不错之理?第二,要区分充分条件、必要条件还是充分且必要条件,然后依据上文所述假言判断中前后件的真值对应关系,得出结论。
3.选言推理
选言推理是一种以选言判断为大前提、直言判断为小前提和结论的演绎推理。选言判断分为不相容选言判断[9]与相容选言判断,选言推理相应地分为不相容选言推理与相容选言推理。依据小前提与结论的形式,选言推理还可以分为肯定否定式和否定肯定式,如小前提为肯定判断、结论为否定判断,即为肯定否定式。
运用选言推理常常需要注意两点:第一,大前提应当对事物的可能性予以穷举,还是回到分析某人有无作案时间的问题上来谈,如侦查人员列出了该人在案发时间的几种情况:和同事喝酒打牌、陪老婆在家看电视剧、加夜班,并认为如果他在当时没有做上述任何一种事宜,那么就是去从事了犯罪活动,但实际上该人还有另外一种可能,即去与情妇幽会,只不过怕作风问题影响自己的前途而对侦查人员撒了谎。第二,遵守选言推理的规则。例如,相容的选言推理不能用肯定否定式推出结论。例如,根据“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或者是甲方违约,或者是乙方违约,或者第三方原因”(大前提),以及“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是甲方违约”(小前提),推出“合同履行不能的原因不是由于乙方违约与第三方原因”,则是与事实不符的,因为合同不能履行时,甲方违约、乙方违约和第三方原因的因素往往同时存在。
4.二难推理
二难推理是以假言判断与选言判断为前提的推理,其大前提是由两个假言判断构成的联言判断,小前提是一个选言判断,结论是一个直言判断。二难推理在司法实践中的经典运用当属亚伯拉罕·林肯年轻时作为律师所做的一场精彩辩护。林肯的当事人阿姆斯特朗被人诬告谋财害命,诬告者还收买证人作伪证,谎称自己在被告行凶时借助月光看清了他的脸,妄图以这样的直接证据置阿姆斯特朗于死地。林肯此时就用了严密的二难推理予以反驳。
大前提:如果被告脸朝大树(即向西),那么证人看不到月光照射在被告脸上(因为证人在大树东边的草堆后面);如果被告的脸朝草堆(即向东),那么证人也看不到月光照射在被告脸上(此时月光只能照射在被告的后脑勺上)。
小前提:被告人或脸朝大树(向西),或脸朝草堆(向东)。
结论:证人根本无法看到月光照在被告脸上。
二难推理在询问、讯问中可以发挥巨大威力,正如其名称一样,会使得调查对象进退维谷、左右为难。具体运用二难推理时应注意以下两点:第一,大前提的假言判断必须是真实的充分条件假言判断,即其前后件之间必须具有充分条件的逻辑关系,其推理形式必须是充分条件假言推理的正确形式;第二,大前提的选言支应当是穷尽一切可能的。(www.xing528.com)
(二)归纳推理
归纳推理与演绎推理的区别在于:(1)归纳推理是从个别推向一般,它是根据个别事物具有某种属性推导出某类事物具有某属性的认知活动;(2)演绎推理的结论蕴含在前提中,归纳推理的结论则可以超出其前提的范围;(3)演绎推理的结论是必然的,归纳推理的结论一般来说是或然的。根据推理前提的数量,归纳推理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1.完全归纳推理
完全归纳推理指对某一事物包括的所有对象都做了考察,发现它们都具有某种属性,从而推出这一类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结论。例如,警方在东南沿海某城市依法传唤了方某,怀疑其直接指挥了一起从丹东非法出境再辗转至特拉维夫的特大偷渡案。方某辩解说在“人蛇”(偷渡客)从辽宁丹东口岸出境那天,自己正在西南某市与当地一外贸公司老总谈生意。警方依据其讲述的内容查阅了当次班机的乘客名单,未发现该人的名字;寻找那个外贸公司,却发现该公司在1年前已经破产。于是警方认定方某在说谎,具有重大嫌疑。
2.不完全归纳推理
不完全归纳推理是只考察某一事物中部分具体对象,发现这些对象具有某种属性,于是就退出某类事物具有某种属性的结论。在证据调查中,由于种种条件的限制,往往难以对某类事物所包括的全部对象加以考察,通常只能考察部分事物后就得出结论。这是不完全归纳推理的简单形式,又叫简单枚举推理,其可靠性程度不如完全归纳推理。为了提高结论的可靠性,调查人员需要在考察某类事物的个别对象发现其有某种属性后,再从科学的角度解释出某类事物必然具有某种属性的道理,从而推出某类事物都有这样属性的结论。这是更高层次的不完全归纳推理,即科学归纳推理。例如,法医在实务中接触到许多溺死者的尸体,发现其口鼻处均有蕈形泡沫[10],无一例外,于是得到了溺死的重要尸表征象。最初得出这个结论时,用的就是不完全归纳推理。
逻辑学家约翰·斯图尔特·穆勒(英)总结出来的著名的“穆勒五法”,对我们科学地探究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有重要帮助。
(1)求同法。这种方法是,如果被研究的那类现象出现在几个场合中,而在不同场合中只有一个共同条件,于是推论出这一条件就是引起此类现象的原因。例如,在某案件中证人张某陈述说他在案发时恰好下夜班路过现场,听到了呼救声。为判断其证言的可靠性与否,侦查人员组织了一次侦查实验,依据张某所说的事实情节,分别选择了张某年龄、阅历等条件不同的江某、唐某进行实验,结果江某、唐某都听到了现场方向传来的呼救声。因此,采信了王某的证言,从而判断了案发时间。尽管张某、江某、唐某的年龄、性别、所在位置均不同,只有三人“都在特定的时间位于现场附近”这一条件是共同的,故可通过求同推理得出结论。
(2)求异法。这种方法是,如果被研究的那类现象在第一个场合出现而在第二个场合不出现,在这两个场合中其他条件都相同,只有某一特定条件在第一个场合出现而在第二个场合不出现,于是推论出这一条件与被研究对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例如,《疑狱集》《折狱龟鉴》《智囊全集》都记载的“张县令焚猪决疑案”的典故。据记载,三国时,一女子谋害了自己的丈夫,然后纵火把房烧了,说是家里失火烧死了丈夫。丈夫家里人怀疑,告状到衙门。当时张举任句章县县令,他派人找来两头猪,一头杀死的,一头活的,并派人推起柴草烧起火场,然后将两头猪都投入火内;过后察看两头猪的症状,发现那头活猪烧死后口中有灰,那头死猪烧过以后口中没有灰。于是得出结论,只有死后焚尸口中才没有灰烬[11]。此后据此查验死者尸体发现死者口中也没有灰烬,从而一举破案。这里张举所用的“焚猪”推理方法,就是典型的求异法。
(3)求同求异法。这种方法是,如果被研究的那类现象出现的几个场合都有某一条件,而在它不出现的场合都没有这一条件,于是推论出这一条件与被研究现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4)共变法。这种方法是,如果在被研究的那类现象发生变化的几个场合中,其他条件都不变,只有某一特定条件相应地变化,于是推论出这一条件就是引起此类现象的原因。例如,某仓库在夜间被盗,经保管人员初步清点物资后发物品并未被盗。而经现场勘查发现,作案人进入和逃离现场时在仓库外的沙地上留下了两趟鞋印,且鞋印大小、型号等都一样,分析是同一人所留,但外出仓库的鞋印显然要比进库时的鞋印深一些。后通过实验方法,发现同一人的负重增加,在地上所留的鞋印就深。由此断定,作案人一定是从仓库盗窃重物背走后才造成进出仓库鞋印深浅不一的现象。于是重新清点物资,果然发现丢失重80公斤的铅锭。
(5)剩余法。这种方法是,如果某一已经符合现象与另一符合现象有因果联系,若把其中已知有因果联系的部分除去,于是推论出剩余的部分有因果联系。例如,一般绑架团伙犯罪都有预谋、分工和主从等,一次侦查人员破获了一个由甲、乙、丙三人组成的绑架犯罪团伙,侦查发现,每次作案甲负责准备作案工具、窥测犯罪现场及周围情况,乙负责实施绑架,于是侦查人员设想既然绑架成功,那么一定有向事主索赎、取赎之人,从而断定丙应是主要负责索赎、取赎的人。
不过,最后需要指出的是,这五种探求因果关系的方法都是由个别到一般,所得结论是或然的,在证据调查中有一定的局限性。
(三)类比推理
在推理方向上,类比推理是一种从个别到个别、从特殊到特殊的推理。所谓类比推理,是指根据两个对象具有若干相同的属性,而且已知一个对象还具有其他的属性,由此推出另一对象也具有同样的其他属性结论的推理。
类比推理在证据调查中的重要作用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它是决定并案调查的重要依据。例如,侦查人员在调查某一起杀人案件时,通过类比方法,发现该案与另几起未破获的杀人案件在作案手法、被害对象、隐匿罪证等方面表现出相同的规律,便可以将这些未侦破的案件合并处理,一起收集证据。第二,类比推理有助于验证、鉴别证据。根据信息转移原理,在任何有现场的案件中涉案人都会在案发现场留下痕迹或其他证据。这些证据是揭示案件真实情况的有力武器。为了验证这些证据的可靠性、说明这些证据的证明力,调查人员有时需要进行模拟实验,然后将模拟试验收集的痕迹与案发现场痕迹等进行对比,据此作出有关证据证明力的判断。在这类实验方法中,调查人员实际上进行的就是类比推理。第三,有些证据调查方法的内在逻辑规律就是类比推理。如司法鉴定一般以比对性鉴定为主,即要求有检材、样本,其鉴定过程一般是鉴定人员先分别检验检材与样本的特征,然后进行特征比较,寻找特征符合点,排除差异点,最终认定同一或不同一。第四,运用类比推理有助于确定调查方向。类比推理常常对一些问题给予推测性回答,这就为调查人员提供进一步研究情况的可能性,据此可确定调查的重点和着手的方向。
如前所述,类比推理是一种或然性推理,因此调查人员应注意从以下两个方面提高类比推理结论的可靠性:一是尽可能多地发现调查对象之间相同的属性;二是类比现象尽可能是重要的,而不是一些无关紧要的表面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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