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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调查与综合:案情全面分析,总体性认识

时间:2023-07-2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例如,调查主体在对案情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后,将某一案件的案发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及具体情节等各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就能形成对该案件的总体性认识。分析与综合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思维模式。首先,分析与综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其次,分析与综合之间可以互相转化。综上,调查假说是科学性与推测性的统一。

证据调查与综合:案情全面分析,总体性认识

分析,即把对象的整体分解为部分、要素、环节、阶段等并分别加以考察的思维方法。从表现形式上看,分析是把一个整体分解为各个部分,把复杂的事物分解为各个要素;但实际上,分析的目的是要在对事物的各部分、各要素进行比较和研究的基础上,确定它们在整体中所处的地位、彼此的联系,以便从各要素中找出主要要素,从偶然中发现必然,从现象中找出本质,从特殊中找出一般。在调查主体接手一个案件之初,对案情通常只有模糊的认识,无法掌握案件的各个方面和所有细节。欲查清案件事实、完成己方的举证责任,调查主体必须对案件中信息和事实材料进行逐一剖析,对案件中的人、事、物、时、空分别予以考察,从而逐个搜集证据,并确定每一证据的证明力。

综合,即把对象的各个方面、要素、环节和阶段等结合成整体的思维方法。从表现形式上看,调查思维中综合是把部分组合成整体,把局部组合成全局,把阶段连接成过程。但实际上,综合并不是把案件的各个部分、方面机械地拼凑在一起,或把分析得出的材料简单地相加,而是按照案件本身各部分之间固有的、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将其综合为一个统一的整体。例如,调查主体在对案情进行全面、细致地分析后,将某一案件的案发时间、地点、手段、方法、动机及具体情节等各个方面的情况综合起来,就能形成对该案件的总体性认识。

分析与综合是一对相辅相成的思维模式。首先,分析与综合相互依存、相互渗透。一方面,分析是综合的基础,分析的结果是综合的出发点;另一方面,综合是分析的发展,分析如不向综合发展,认识就不能统观全局,同时综合也是分析的指导,人们通过综合来检验分析得到的认识成果是否正确。其次,分析与综合之间可以互相转化。在调查思维过程中,调查主体对各种案情信息和事实材料分析到一定程度,初步把握了案件各个方面的本质及内在联系之后,思维运动必然由分析转向综合;通过综合从本质上把握了多样性统一的整体后,又需要进行新的分析,这时思维运动就又由综合转向了分析。调查主体对案件事实的认识,就是在这种“分析—综合—再分析—再综合”的不断循环往复中,逐渐深化和发展的。

(一)要素联系模式

要素联系模式是唯物辩证法中事物的普遍联系性原理在证据调查领域中的具体运用。要素联系模式,即通过探寻案件中人、事、物、时、空等要素间的必然联系,从而查明案情、搜集证据的证据调查思维方法。故该方法又称“5W2H法[5]”“系统思维法”[6]“人、事、物联系法”[7]

在调查实务中,可以将人、事、物、时、空认定为案件的基本构成要素、需要证据予以证实的基本证明对象。上述五大要素的不同组合,便构成了不同性质的案件,在任何案件中都存在着这五大要素间特定的必然的联系。因此,揭示这些隐藏的客观联系就成为认识案件本质的一种基本方法。不过需要指出的是,揭示这些联系应考察:是直接联系还是间接联系、是必然联系还是偶然联系、是本质联系还是非本质联系,以防止出现片面性认识。(www.xing528.com)

(二)调查假说模式

假说是人们对所研究的事物或现象作出的一种假定性解释。调查假说(调查假设),即调查主体根据与案件有关的案情信息,运用以往的知识、经验对需要查明的问题所作出的推测性说明和解释。调查假说是证据调查中不可缺少的关键环节,具有两大功能:一是能使调查主体明确具体的调查步骤,拟订详细的调查计划;二是不断推动调查工作层层深入,有助于深化对案件的认识。

调查假说有以下特征:一是具有科学性,调查假说总是以一定的客观事实与调查理论为依据,按照逻辑推理方法推理出来的。二是具有推测性,从内容构成看,调查假说虽具有一定的真实性、科学性,建立在案件事实材料上;但由于案件本身错综复杂,偶然因素与必然因素往往交织在一起,真相与假象并存,在未得到验证前,调查假说毕竟还是假说,其推断必须接受证据调查实践的检验。综上,调查假说是科学性与推测性的统一。

调查假说的提出一般要经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案件的发生产生了许多疑难问题和无法解释的事实关系,其中许多需要证据予以证实。第二阶段,以初步掌握的案件材料为依据,在认为可能找到证据的地方,作出调查某某证据的假说。在提出假说中应注意的是,我们应该突出联想、想象等方法,提出假说的根据必须确实可靠,假说本身不能与案件已查证事实有矛盾。第三阶段,从形成的假说出发,一方面运用证据调查学的理论进行广泛查证,另一方面结合已查证案件事实材料尽可能地进行广泛论证,从而确证更多的事实,并进一步提出新的证据调查假说。因为调查主体对案件的认识都不是一次完成的,调查假说形成后,需要不断地予以补充、修正,甚至推翻、重新提出调查假说。证据调查的全过程,实际上就是一个提出假说、形成假说、验证假说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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