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侦探利用专门知识和特殊技能为社会提供调查服务。私人侦探早已存在,但作为一种职业发端于18世纪欧美国家,现为一种世界性现象。20 世纪初,公共警察力量加强令其发展受限,后其服务重心从犯罪调查转向综合性危险预防。1960 年代以来,美国私人侦探业发展成私人保安业,出现明确分工,如业务种类分为调查、警卫、押运、测谎等。我国古有私人保镖,后发展为镖局。1990年代初,作为现代职业的私人侦探在我国生长。[2]
近年来,国家对私人侦探的法律政策有所松动。2002年4月1日高法《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施行,允许不违反第68条构成非法证据的私人录音和录像作为证据。同年10月,依尼斯联盟要求国家工商总局出台《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45类即“由他人提供的为满足个人需要的私人和社会服务,为保护财产和人身安全的服务”,允许注册的细类有提供私人保镖、侦探公司、寻人调查等“安全服务”。10月29日,“重庆邦德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申请注册“邦德”侦探服务商标。但注册商标并不等于许可经营,目前国家还未明确允许私人侦探经营。(www.xing528.com)
从司法实践来看,2002年11月,四川泸州市龙马潭区法院在一起三年未执行的民事案件中,原告请求法院允许“私人侦探”介入,十余天就促使执行完成,法院对“私人侦探”兑现了奖励。事实表明,私人侦探提供的私力救济除与公力救济存在竞争关系外,配合补充功能,一定程度上可弥补公力救济缺陷,如私人侦探在证据调查、商业资信调查、打假、寻找失踪人口等方面有比较优势。私人侦探有无存在必要,关键取决于社会需求,不能因其初创阶段有违法嫌疑就一概禁止。若许可其存在并作适当的法律规制,制订有关法规、规章、职业规范,并对其侵权案件依法处理,也许更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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